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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7 17:57:52瀏覽244|回應0|推薦0 | |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旺在強強營造公司服務,其與公司訂有「定期勞動契約」,契約期間阿旺努力工作,期滿離職,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強強公司依法有無給付義務? 解析:勞工結束與雇主的勞動關係原因不一而足,並非所有情形勞工均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即應依規定按年資計付資遣費予勞工。 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529,民國95年12月出版。 ※《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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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