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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廣告上所載的店面竟是停車位時,該怎麼辦?
2011/09/06 12:08:23瀏覽186|回應0|推薦0

遇上廣告上所載的店面竟是停車位時,該怎麼辦?

◎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美看到強強建設公司的預售廣告,宣稱「黃金透天店」,表示一樓可供「店面使用」,嗣後交屋,阿美從「使用執照」上記載,其地面層的設計為「停車空間」,阿美該怎麼辦?

解析:《公平交易法》第21規定:事業不得於「廣告中」為「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如有違反時,消費者固可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的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的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就以本案例而言,銷售廣告故意將平面層的「停車空間」廣告為「店面使用」,已構成「不實廣告」。
買受人阿美除依前述《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1條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外,尚可另外請求損害賠償;而且依《公平交易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懲罰性的賠償」(註)。
買受人還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及第51條的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曾以9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民事判決,判決建商敗訴,認定:建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等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致消費者受有損害,消費者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負賠償責任,並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賠償消費者損害額0.5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
以上說明,供購屋消費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公平交易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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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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