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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9 11:15:08瀏覽1342|回應0|推薦0 | |
【案例】 葉大偉是一位計程車司機,某日行駛在市區道路上,因為有一輛機車快速超車到葉大偉的車前,葉大偉就緊急煞車,所幸沒有與該機車發生擦撞,葉大偉就繼續往前駛離。 兩天後,葉大偉接到市警局交通隊警員的到案說明通知,案由為涉嫌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原來葉大偉該次緊急煞車時,還有另一輛機車跟在葉大偉的車後行駛,因為葉大偉所駕的計程車突然煞車,機車騎士煞車不及而滑倒,造成手、腳多處挫傷及機車毀損,該名機車騎士記下葉大偉的車號,便向交通隊報案,並對葉大偉提起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的刑事告訴。 【法律解析】 一、車禍事故的刑事責任 (一)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一般車禍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就是觸犯《刑法》的過失傷害罪,但如果被害人所受的傷害,嚴重到毀敗或減損視能、聽能或一肢以上之機能(《刑法》第10條第4項參照),就要以「過失致重傷罪」來論處。此外,如果車禍肇事之駕駛人符合《刑法》「從事業務之人」之要件,例如計程車司機、公車司機及大貨車駕駛…等,法律上對此等行業之人課以較高的注意義務,若因業務上過失時而發生車禍事故時,就構成了「業務過失傷害罪」。 (二)過失致人於死罪 車禍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就是涉及《刑法》第276條規定的「普通過失致死罪」;同樣的,如果車禍肇事之駕駛人符合《刑法》「從事業務之人」之要件,因業務上過失發生車禍事故而致人於死者,就構成了「業務過失致死罪」。 (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因為酒醉駕車所產生的危險性日益增高,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當汽車駕駛或機車騎士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無法安全駕駛時,仍然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者,就構成本條「不能安全駕駛罪」,最常見的為酒醉駕車罪。時至今日,已經有很多貪杯的駕駛人,因為飲酒開車遭臨檢查獲,然後遭上手銬移送警局作筆錄的惡劣經驗。 (四)肇事逃逸罪 有鑒於車禍事故一旦發生,如果肇事者能在第一時間對受害人施予救護,那麼受害人死亡或是傷勢加重的情形就能避免,為了賦予肇事人於車禍發生時立即救護傷者之義務,我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需注意本條的要件為:駕車肇事及致人死傷,有無過失則非所論;也就是說,只要發生車禍,縱然駕駛人沒有過失,仍需留在現場作必要之處置,否則恐將涉嫌觸犯本罪。 二、車禍事故責任鑑定 (一)如何申請車禍事故責任鑑定? 目前車禍事故責任的鑑定機關為「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規定,得申請行車事故責任鑑定者有:(1)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由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鑑定;(2)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鑑定。 (二)鑑定責任歸屬 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通常是車禍有關的民、刑事訴訟最重要的裁判依據,鑑定意見書的內容就肇事原因的說明:(1)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原因表示之;(2)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3)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的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的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 三、案例解析 前述案例中,葉大偉駕車緊急煞車,行駛於後方的機車騎士因煞車不及而滑倒,造成手、腳多處挫傷及機車毀損,如經「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為:機車騎士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未注意車前狀況,前汽車駕駛人則無肇事原因。可認葉大偉並未構成《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的部分,因葉大偉對於當時發生車禍事故並不知悉,也沒有「逃逸」的認知,應認為不成立肇事逃逸罪(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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