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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先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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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3 13:04 |
這條ADIZ是2010年日方片面宣布,台灣有任何宣示或文件是同意嗎?如果沒有,海軍為何會把這一條日方的片面提出的ADIZ拿來限縮台灣海權,是誰同意這麼做的,背後的陰謀是甚麼?想達成甚麼樣的目的,是東海和平倡議嗎?這次應該也把這個部分查清楚,動搖國本也比國本被賣掉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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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鵬(cptwjp7) 於 2012-08-13 14:54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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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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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 say you are jealou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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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2 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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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說明!"世外高人"送還給你!!SCFtw2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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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2 19:42 |
我住在中華民國臺灣,還活在這"世界內",喝拉撒睡跟大家一樣.身高165公分,也不高!!
"世外高人"應該是你這位沒根據就可以飆人的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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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人家的格子吧!! 我的訪客簿是開放的!!要飆就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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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2 19:27 |
SCFtw2你是在飆什麼,是有妄想症嗎?
1.我有說應該只要懲處張少將嗎?
我有說記大過撤職加移送軍法是適當的處罰嗎?
我只是在釐清媒體傳遞的錯誤資訊,希望大家冷靜客觀看待此事.要不然,明天及未來,你可以陪張少將向軍法官及權保會委員,監委立委說:你們不是海軍人,不了解海軍有海軍行事慣例,不能拿成文法規來判定的,這檔事依照報紙的民意傾向,處理就對了!
2.你掛個博士,一開口就要人家"shut up",就該把你的論據提出來,不要像記者用"據了解""應該是""可靠人士消息""相信",像一堆名嘴,只會製造消息,唯恐天下不亂,期待有更驚爆精彩的事件劇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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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外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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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2 1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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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外高人"安心" & aerosmith1guy 衹需要替高華柱回答兩個問題: 一、為甚麼一個小錯要懲罰到那麼重? 二、為甚麼衹懲罰張鳳強?
回答不了就最好閉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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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脆 在行政院下設海軍部或直屬總統府你覺得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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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1 23:22 |
反正海軍的傳統是演訓我愛到那裡是我海軍的自由
干你國防部啥事?
所有的演習計畫核示完就拿去射飛機
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好個優良軍風
貪腐主席蘇貞昌
你從省議員時代開始
不法關說多少人進公家機關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自己承認吧
何必等人爆料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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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大可小?!沒出狀況就沒錯,有出狀況就有錯,這是不正常的慣列,要這樣永續下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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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1 21:56 |
當陳亭妃要求,國防部應該公布導航及衛星定位資料,如果依照國軍的新聞稿,根本是「不痛不癢,我們要知道為什麼迷航,處分一個少將就夠了嗎?先前的訓練沒有問題嗎?改天會不會發生同樣的狀態?不能草草了事,既然已經出現問題,不是處分一個少將就能結束!」
唉!都會說"可大可小",怎會越搞越大條!現在連監委都下來了!!
我認為送軍法也判不了刑的!!不會判刑,也就解套了!!
拿"超出演訓範圍,擅離配置地點"來治罪," 這是出了狀況的SOP,軍方必定要這樣處置!
在導航及衛星定位資料中,168艦隊沒有越區嗎?再查發電文核備越區,有回覆准予核備嗎?8月2日陳亭妃說"不能只辦張鳳強一個人了事",老將跟媒體及海軍人有誰出來聲援軍方,說都沒有錯,都不必辦人的,把陳亭妃頂回去的嗎?難道要海軍司令先向立法委員協商:只要記過就好了? 或是一開始也都不處分,但是海軍中不會有去爆料嗎?三軍中自己人向立委監委爆料有少過嗎?
其實這事本來就是要先忍下來,再低調後續處理,因為有"報備",也有相關人員怠忽職守未妥善處理"報備",不至於判軍法的!!要不然,艦隊指揮官要張鳳強寫悔過書幹什麼呢?可是,張鳳強拒絕,還"擴大"處理,這就不能善了了!!去找媒體找利委,那"正中下懷了"!!
忍字頭上一把刀,真的很難,
94年成功艦把金鷹拖靶機打下來,造成4人死亡慘劇,多年後艦長還是繼續往前走!
不要被記者誤導了!
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領海:基線以外十二海浬之水域,沿岸國可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並運用其資源。外國船舶在領海有「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之權。而軍事船舶在領海國許可下,也可以進行「過境通過」(transit passage)。
毗連區(臨接海域、仳臨區):在領海之外的12海浬,也就是在領海基線以外24海浬到領海之間,稱為臨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區中,沿岸國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一般船舶進入的毗連區(臨接海域、仳臨區)都可以進行反走私、反偷渡偵查了,何況是軍艦呢?
所以在漁船進入釣魚台毗連區,日本在12海浬以外,就會進行攔截了!!
演習前會照會毗鄰演習範圍的國家吧,因此如果事先有照會演習範圍跨越防空識別區,進入日本的毗連區,日本應只是遠距監控,甚至不會飛機臨空,也不會事後來關切!!往年應該是有照會演習區比這次大,所以才沒事吧!!
2.可以問卷調查,哪一國的海軍可以什麼事都可以"海上拍發電文,本來就不需核備回覆。"
請費上將出來開公聽會,看有那些立法委員認同"海上拍發電文,本來就不需核備回覆。" !!
出了狀況,加上政治鬥爭,沒有人會接受以往如何的慣例,只會接受白紙寫黑字的依法行政!!
不論是核備或核示,都必須接到回覆:應予照准、准予照辦、准予(同意)備查,才產生法定效力!!
臺北市政府公文製作參考手冊:
"請 核示"及"請 核備",
使用範圍:請上級機關或首長查核、指示使用。
備註:核示-請示案件。核備-核備案件。
3.核定跟核示兩者是差很多.
所謂「核定」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故須經核定的事項,上級機關應全部核定或不予核定,在未完成核定以前,原決定不具備應有的法定效力。
至於「核備」即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除知悉其事實外,並可審查其內容,而表示其意見之謂。此種用語一般用於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有選擇性之審查權限之情形。(參照大學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前2項辦法由各大學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請注意"核備":此種用語一般用於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有選擇性之審查權限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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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能無恥馬英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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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1 17:36 |
說那麼多有用嗎?
直接把馬英九轟下來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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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部長,董司令,像個男人吧,承認自己的錯誤辭職下台以謝國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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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1 12:00 |
這件事情,大概只剩下兩個做法,
1.高部長跳出來承認自己下令懲處,但因為沒有先查清楚就進行懲處,自請處分,辭職以謝國人,
總統先接受他的辭呈(反正高部長也即將因為國安體系人員調動而異動),
過一段時間再重新起用!
2.董司令承認督導無方,自請處分,辭職以謝全軍,
把這個案子一肩挑起,副司令,艦令部以下各級軍官,查明缺失後口頭訓誡檢討,不再正式處分!
董司令也沒有再多掛一顆星星的機會了,
與其這個案子沒有處理好而被全軍看不起,
不如扛起責任辭職以謝全軍,這樣下台的身段還漂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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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鵬(cptwjp7) 於 2012-08-11 12:54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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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還有一種可能,在震怒之下,有人給了錯誤建議或誤導,因為陸、空軍真的可能並不瞭解海軍實兵操演過程與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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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 要按照比例原則 所以才要懲處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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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1 08:40 |
我先說 我是來亂的
如今在馬總統強調「比例原則」下,試問過去可以為什麼現在就不行?
照比例原則 所以 一定要有些人遭到懲處啊
不然就不是比例原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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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看起來 就是有鬼
而且是一隻大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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