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的偵結是如此,那接下來是否應該要追查,是誰第一時間下令這樣做,這樣作法難到不違法?張鳳強少將與海軍的軍譽所受到的傷害,誰應該要對此負責?
軍高檢發布新聞稿,說明海軍張鳳強少將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101年8月20日)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今(20)日表示,海軍168艦隊少將艦隊長張鳳強涉嫌「違反長官職責」等罪案,業經偵查終結,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指出,本署於接獲海軍艦隊指揮部移送本案後,除積極調取海上描跡圖等相關資料,傳訊本次參加海軍年度訓練總驗收之隨艦參演人員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負責作戰演訓之相關主管到庭說明,並請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提供調查報告暨佐證資料。
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認定:張鳳強少將指揮管制所屬操演支隊,於101年7月25日0700時起自蘇澳港出發,赴臺灣東部海域執行操演,執行各階段應變處置與戰術測考,於同月26日1800時返港,操演期間查無不受領狀況處置、不接受戰術測考、不執行演練課目等情事,尚難認有陸海空軍刑法「違反長官職責」罪章之第42條第1項擅離配置地、「違反部屬職責」罪章之第47條第1項違抗軍事命令罪嫌。
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進一步指出,海軍101年度訓練總驗收艦隊一般戰術對抗計畫,已明確律定操演海域。支隊長雖得自由運用戰術作為,爭取全般勝利,但率領支隊軍艦駛出操演海域,仍須獲得統裁部核准。然查張鳳強少將率艦越域操演未獲核准;而隨艦海上裁判小組長獲悉後未依規定下達狀況誘導使其返回操演海域或向統裁部反映;又統裁部接獲該支隊信文,誤判信文為依計畫執行之例行性報告,以致未能依程序處理,渠等所為非屬刑事不法範疇,宜由權責單位就全案詳實檢討「操演紀律」,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行政責任。
h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65&p=54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