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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行 東海為何不行
2013/07/30 17:20:43瀏覽119|回應0|推薦0
蘋果日報 | 2012年09月19日

日本政府決定將釣魚台收歸國有,東海緊張情勢一觸即發。40餘年前,歐洲的北海也曾發生類似衝突,其後各國循國際訴訟途徑,確定劃界原則,達成共同開發、資源共享模式,從此周邊各國互利共榮。

1959年北海大陸礁層發現富藏石油與天然氣,周邊英國、挪威、丹麥、西德、荷蘭、比利時和法國七國紛紛展開探勘,後來陸續發生大陸礁層劃界之主權爭議以及跨界資源的利益分配糾紛。
1964年起,北海七國陸續依據1958年聯合國《大陸礁層公約》進行談判,劃定彼此中界線,以確定各自有權開發的北海海域。然而丹麥、西德與荷蘭三國爆發劃界爭議,西德認為如依丹、荷主張的中線劃分法,對其夾在兩國中間且向內凹入的海岸情況相當不利,恰好會喪失已發現油田之部分海域主權。三國隨即展開談判,不過各方均不肯退讓,於是1967年2月時,三方同意提交國際法院審判。

以合作代替衝突

國際法院於1969年判決,確立大陸礁層劃分的三項重要原則:大陸礁層為「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劃界應依衡平原則進行,且分配須以當事國協議為主。於是主權爭議告一段落,三國於1971年1月簽訂三邊議定書,依衡平原則重劃大陸礁層疆界,11月時英國也分與三國達成調整疆界協定。

不過北海油氣田大小形狀不一,實際範圍往往跨越國界。1972年在英國與挪威大陸礁層中界線上,靠英國一側發現費立格(Frigg)天然氣田,其實際範圍向東跨入挪威所屬大陸礁層中,由於「吸管效應」(一根吸管便可吸光全部天然氣)使然,英挪兩國產生開發爭議。
其後兩國進行協商,於1976年達成聯合開發協議,此協議為當年國際共同開發模式之創舉,並促成英挪後續在史特福佑德(Statfjord)、幕奇遜(Murchison)以及英荷在馬卡姆(Markham)等處油田的跨國合作,奠定北海合作模式的典範。迄今北海早已成為全球重要油田之一,其跨國合作生產的「布蘭特原油(Brent Crude)」不僅品質優良,其透明度高的制度特質,更使其交易價格成為國際最重要油價指標之一。

反觀當前東海情勢,其主權爭議程度未必高於北海,東海四方背後的歷史糾結與民族情緒,也未必勝過歷經兩次世界大戰的北海七國。西歐40年前就懂得以合作代替衝突,以分享代替掠奪,難道東亞至今,連最基本的「擱置爭議、和平協商」都還做不到嗎?

作者為國民黨前發言人、現於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台灣研究中心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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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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