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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異常 應加強減碳
2013/08/14 07:53:59瀏覽1111|回應0|推薦5

壹週刊第 638

本文重點: 「溫室效應已日益嚴重地影響到地球的氣候。台灣雖不是《京都議定書》會員之一,但為了降低氣候危機風險,仍應努力達成協定目標。」

繼上週全球超高氣溫後,這幾天各地溫度持續上升,台灣在88日達39.3度高溫。中國大陸、歐洲與日本屢破40度紀錄;歐洲及北美更是暴雨颶風頻繁。上週中國大陸南方酷熱、北方雷暴雨,異常的天候並導致機場航班取消,甚至機場屋頂被掀翻的情況。這些訊息顯示溫室效應實已日益嚴重地影響到地球的氣候。

為了減低溫室氣體排放,防止氣候變遷過於劇烈,聯合國1997年通過《京都議定書》,原本用來規範工業國之溫室氣體減量責任,要求工業化國家於2008年至2012間的全部溫室效應氣體排放量,應較1990年水準削減5%。依排放量及發展程度,各國減量目標不同,有些國家甚至增加排放量,例如:歐盟15國與東歐以減量8%為目標,日本、加拿大等國減量6%,澳洲卻能增加排放量8%冰島增加10%

但實施至今,除了歐洲以外,許多國家都未達成《京都議定書》的規範碳排放量,或甚至宣布退出。例如美國早於2001年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去年11月的聯合國氣候變遷會員大會中,更決議原訂2012年底達成的目標,延2020(此為《京都議定書》第2階段)

《京都議定書》愈來愈不見效力,一個原因是在當初訂定時,就沒有對開發中國家的碳排放量,訂出規範,使得2009年超越美國,成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國的中國大陸,免於受限,全球碳排放量第三名的印度亦不受規範;排名第二的美國又退出協議,造成更多國家拒絕遵守議定書規範。加拿大在2011年底宣布退出,紐西蘭與日本也分別在今年4月與5月宣布不簽署《京都議定書》第2階段。這些情況令人為《京都議定書》的達成感到憂心,也使得碳排放管制與氣候劇烈變化的遏止,更加的困難。

近年來馬政府宣示台灣應控制碳排放量,並曾於5年前訂定2012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應縮減至2005年水準,2025年更應降至2000年時的排放量。最近經濟部公布2012年台灣人均碳排放量為10.7/人,總排放量約為249百萬噸,基本上與2005年水準相當,但因京都議定書管制的溫室氣體共包括六種,二氧化碳僅為其中一種;例如光電產業所排放的全氟化碳,對地球溫暖化的效應,遠高於二氧化碳。目前國內業者已與日本、南韓簽定全氟化碳減量排放協定,台灣雖不是《京都議定書》會員之一,但為了降低氣候危機風險,台灣仍應努力達成協定目標。目前台灣再生能源佔總發電量比例3.5%相較於全球模範生德國的 21.9%,有許多可加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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