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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法治及其國家發展
2012/07/18 11:52:18瀏覽118|回應0|推薦2

二次大戰後,西德與日本兩個敗戰國的經濟復甦與發展,遠比許多戰勝國還來得快捷。很多人認為她們的成就,是源於她們擁有的完備有效的法制系統,讓全國上下有所遵循,再加上新的配套,政府自能依法行政,民間各界也知法守法,配合政府的作為,有效的完成戰敗後的重建。

韓國就沒有那麼幸運,她是一個新獨立的國家,自一九四八年第一次頒佈了憲法,到現為止,前後修過九次,前五次幾乎都是幾任總統,嚐到有如春藥的權利滋味後,為了戀棧,用盡心機,想盡辦法修憲,欲無限期的延續其職位,總攬國家大權。

那些獨裁者有些雖有正確國家發展的政策與路線,也因國際間美蘇對抗關係,擁有正當的反共藉口,建設現代化國家為目標,但因存有私心,幾次的修憲只落在行政與立法間的糾纏,與滿足他們長期執政,形成立法與行政府勾結的亂舞劇,對國家發展很少有幫助。

如韓國成立後的李承晚、軍事革命成功的朴正熙、朴正熙被暗殺後,奪權成功的全斗煥,及參加民選的全斗煥搭檔盧泰愚等,與其政黨的國會議員們,雖然勤於立法,但都聽命研議如何延續主子的任期,及其相關的法律基礎。最多也只牽涉行政機關及其相關官員,能否有效執行其規定而已,沒有注意財經科技發展的宏觀問題,或民權的需求,所以財經科技沒有突出的發展,民主自由也停滯不前。

專制者修法連任因與司法方面沒太大的直接關係,故雖在政治案件上,偶發現有其操作與干預的跡象,但很少有改革的企圖,因此司法能夠偏安於一隅。

司法界曾流傳一個有趣的傳統,只要資深的司法官員,或學界的長者,因故離職,從事律師工作,在其第一年期間,第一線的法官會有意的放水,讓他打贏官司,獲取某種程度的財務基礎,但第二年後下不為例。

很多人調侃國會立法的代議士是獨裁者的侍女,或葵花族,不務正業,只會仰望著獨裁者的眼神,等待其下賜啥恩典,獲取行政職位,升官發財,所以民代與官員一家,共同圖謀非法利益的貪瀆案,不比任何新興國家少,然而有個特點,即使東窗事發,他們也敢作敢當,面對司法裁判,不會利用特權逃離國外,或以議員身份挖空心思逃避審判。

好高騖遠的軍事政府在一九六一至一九八零年代,不僅完成了舉辦漢城奧運會,在體育運動体制外,也立法設置很多現代化的機構與組織。

其中如為支援和配合奧林匹克,在普通人文高中外,設立了體育高中,同時也有為加速培養科技人才的科學高中。體育高中或科學高中,不受一般高中的一些限制,成績優秀的學生,可跳級直接升入體育大學或科學院。

在這段時間為了現代化,修了不少法,成立琳琅滿目,應有盡有的新機構與團體,如韓國精神文化研究院就是其中之一,該院初期以研究韓國科技發展沿革與舊文化歷史為主,曾出版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在階段性的目的達成以後,改變為培養國內外韓國學人才為主,名稱也改為韓國學中央研究院。

在發展科技方面,她們也明訂法律,作為培養高科技人才,發展汽車、電子產品、高速鐵路、鋼鐵場及核電廠,以作為世界前五名的高科技大國為目標。

政府依據1967的科學教育振興法及1969的實施令,與以後的產業教育振興法及實施令,指定相關單位,負責推動與管理新設的學校與機構。

除了教育法外,他們還有科學教育法,科技部在1971就依據科學技術院法,成立科學技術院,後來與科學院合併,以英語作為教學媒介的研究中心大學,設定進入世界前十名的大學為目標,擁有大學部學生三千,研究部四千多,師生比1:1.7。

科學技術學院也附設有科學高中,高中生的來源是,從各初中前面3%的學生中選取,科學高中學生成績優良,達到某些標準,可提前升入大學。自1983至1993年期間,全韓在十二個地區,設立了十三個科學高中,其中只有漢城一地佔有兩所。

他們在設立精神文化研究院與科學技術院的籌備階段,也曾到我國來考察,曾擬模仿我們的中央研究院,獨立於固有的教育系統外,成立科學與精神文化兩院。

最後他們認為我們的中央研究院,獨立於傳統的教育體系,確值得學習,因可擺脫很多不利發展的規定,然而我們沒有學生的研究院,對未來發展有很大的限制。大家都說教學消長,英雄出少年,很多的發現與發明都在青少年時期,退休後的元老等象徵性人物,雖有號召海內外人才歸來的意義,但本身的研究發展無法期待,故他們新研究院都招收學生,教學與研究並重。

1993年第一位文人總統就任以後,民意高漲,私人企業也在民主制度下,自由奔放,展現霸氣,很多早期的法規,漸感不合時宜,政府主導的機構,也發現成效不彰,除了改弦更張,朝野均有新的立法要求,他們的立法機構,國會也不負眾望,有效的完成很多,工商界所需各式各樣的案件。

不僅有關人權、企業發展與管理的立法,政府官員的有效和清廉,也有須要重新立法加以規範。

韓國公務員法經過幾次的修改,1981年頒佈了公務員倫理法,1983年高級公務員財務公開法,2001年防止腐敗法,讓公務員與一般民眾都瞭解法律規定,對促進官員的清白與權責,有很清楚的規範。

他們除在財經、科技與文化教育立法方面力求完備以外,也注意到法官獨斷的弊病,為防止與牽制這種獨斷的可能,於2000年訂定,在被告同意的條件下,可由電腦抽出陪審人員,決定是否有罪,陪審人也可建議刑期,但法官不一定要照單全收,有關刑期的建議。

因此韓國在九零年代以後,他們逐漸步入先進的法治國家之列。有效的立法和完備的法規,司法的獨立和受信任的程度提高,行政機構依法行政,高效率也滿足人民的要求,人民也知法,守法,全韓有如脫胎換骨,煥然一新,企業界也跟著生氣蓬勃,財經與科技發展,突飛猛進,電影、電視節目、圖書翻譯及大眾文化等的輸出,也開始大豐收,這些進步代替了,大家對過去韓國的舊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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