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r Norton 魯賓遜,救命! 烈日春風 孫十八
有位 "蘇信" 網友在鮮師的blog留言 : 樓下的!你還可以出國就代表政府沒有打壓你! 2010/05/10 18:12 如果你犯的是刑事罪你早就被禁止出境了! "吳志揚只是代表政府執行行政權而已, 不想讓小孩到學校上學的人多的是,如果父母有配套政府也會允許的, 他們也正在實行中, 就你把這件事搞成"政治難民"? 有沒有太離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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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出門又折返,收到一封 "禁止我和我兒出境的通知書" 為免遲到,我須出門上法院了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二、通緝中。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 造或冒用。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