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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 中國台灣省弱勢貧困單親母女住房被充公拍賣抵房地稅健保費
2018/03/18 23:35:23瀏覽731|回應2|推薦2

詳文請看http://kangaroojia.blogspot.tw/2018/03/sos.html

台灣(政治詐騙集團)政府打著中華民國國號幹沒天良的事。

請問有人在招募民兵捍衛中華民國憲法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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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亂團體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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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19:07
(接續上一個留言)我也向行政院長信箱共寄出169次電郵請行政院申請憲法法庭判決廢除「批次查詢義務人金融餘額」機制並且懲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我檢舉法務部縱容行政執行署透過「批次查詢義務人金融餘額」機制圖利銀行,法務部之前168次回復我的申訴時除了不講道理的第1次回復以外其餘都是不斷重複一字不改歪理:「查本件陳情人多次以同一事由來信陳情,均業經本部明確回覆在案,而其仍以同一事由再次陳情,爰此,本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不予處理」,以下乃投訴電郵所提到的「批次查詢義務人存款餘額」機制是惡法的理由:
『「批次查詢義務人金融餘額」機制讓積欠300元罰款者要向銀行另外繳交250元解繳款項手續費,行政執行署宣稱「批次查詢義務人存款餘額」是為了貫徹公權力不但違反了法律上的目的性和比例原則也等同於以不合理法律圖利銀行;其一,此項法律等同於行政機關透過不合理的法律公然圖利銀行,大家不需要專家提醒光憑常識即可得知銀行解繳款項手續費250元顯然高得離譜,即使以掛號信將支票寄給銀行也不會超過100元,所以銀行配合行政執行署扣除罰款所產生之費用絕不可能超過100元,執行署透過法律讓銀行能拿高得離譜的解繳款項手續費250元等同於將原本屬於刑法圖利罪的行為合法化,扣掉銀行帳戶250元解繳款項手續費當然也是侵害人民財產權,即使在欠繳罰款者主動到執行署繳罰款的情況下執行署先前凍結銀行帳戶250元解繳款項手續費也等於政府替銀行扣除250元金額做擔保,如此濫用凍結銀行帳戶權力也是圖利銀行之舉,若將250元解繳款項手續費當成懲罰逃避繳罰款者的罰金,250元也應該扣給政府機關而不是送給銀行;其二,不合乎法律上的目的性,這項法律只有針對逃避繳罰款者才能合乎貫徹公權力的目的性,不主動繳罰款者不等於逃避繳罰款者,因為一個人有逃避繳罰款的具體行為才能被當成逃避繳罰款者,若執行署已知某人積欠某項金額又不主動繳罰款則執行署可至某人銀行帳戶直接扣除某項金額,這個不主動繳罰款者無法做出任何逃避繳罰款的具體行為當然不算是逃避繳罰款者,這點不需要高深法律理論光以最簡單基本常識就能理解,然而這項惡法卻把所有不主動繳罰款者都當成逃避繳罰款者來處罰,因此就算250元解繳款項手續費不是送給銀行而是針對企圖逃避繳罰款者的罰金,此種懲罰逃避繳罰款者的罰金也無法經由「批次查詢義務人存款餘額」機制來收取而必須制定另一項新法律,所以執行署凍結積欠罰款者的銀行帳戶金額中包括了250元的解繳款項手續費就是侵害人民財產權,此種法律只能解釋為企圖逼迫未繳款人主動到執行署繳罰款否則就只能送給銀行250元解繳款項手續費,然而從民主法治最基本原則而論主動繳罰款與被執行署扣掉銀行帳戶罰款金額並無差別,以250元解繳款項手續費逼迫未繳款人自動到執行署繳罰款等同於把強制他人做出特定行為的刑法強制罪予以合法化;其三,不合乎法律上的比例原則,從法律理論來講不符合目的性就不必再討論比例原則的問題,再退一步講,即使這項法律很精確地針對逃避繳罰款者而合乎貫徹公權力的目的性,積欠300元罰款或稅金要向銀行另外繳交250元解繳款項手續費的案例很明顯違反了比例原則,執行署應該將解繳款項手續費訂為罰款或稅金的固定比例(例如一成)才算合理;依據以上三點,此種破壞法律公正原則的惡法萬萬不可持續下去,再強調一次,請行政院院長信箱不要再將這封電郵交給法務部部長信箱處理,政府機關以互踢皮球方式躲避民眾申訴實在很不負責任。』

叛亂團體國民黨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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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19:02

我不清楚版主所言的諸多不平之事,不過我知道兩件事雖然公不義程度不及版主所言之事,但也讓人覺得台灣社會遠比一般台灣人所了解者更為黑暗,以下將此兩件事陳述給版主及路過網友們了解,如果版主或任何路過網友有意願及能力可以協助我解決這兩件事,請施壓給相關政府機關(例如監察院)徹查這兩件事。

2022年12月8日起我向內政部部長信箱共寄出246次電郵申訴2019年台北市中正第一分局有一個身高不到156公分(優待原住民當警察的身高下限)的不合法警察之事,我的所有電郵都強調對於該名警察必須驗明正身不能只看已被竄改的該名警察資料,驗明正身原本就是處理此類案件必須做之事不應讓別人提醒,然而警政署處理此事的回應電郵完全不理會驗明正身的最基本要求,驗明正身可依靠一張交通罰單,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在2019年7月16日通知我繳該張交通罰單罰款的通知字號:108年道罰執字第00277121號,該張通知上書記官、行政執行官的姓名分別是劉靜芬、王天業,查到那張通知後自然可以查到該張交通罰單的舉發單編號,開那張罰單者就是身高不到156公分的不合法警察,我還特別強調一點:該張交通罰單的紀錄資料必須被保存下來作為違法證據絕不能隨著時間限制而被刪除或竄改,請看到這封電郵的人防止該張交通罰單的紀錄資料被刪除或竄改。關於該張交通罰單所記載的時間地點曾出現在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的公文,該公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一分交字第1093031632號。(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