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今天2013/10/06)聯合報的一則新聞,剛好ptt的八卦版有人轉貼,新聞本身就很有趣,活生生是台灣社會街坊的縮影.
附上網友的一些推文, 以及我查到的判決書, 加總起來: 個人覺的今天頗有收益, 所以把相關的資料存留, 以供往後參考.
新聞原文摘錄如下:
醫師難忍炊粿蒸氣 法官:不難聞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206986.shtml
【聯合報╱記者曹馥年、陳永順、鄭惠仁/連線報導】 2013.10.06 03:52 am
「法官住家旁如果有這種生活環境,是否受得了?」張醫師表示,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將上訴。
「感謝司法還我工作權!」粿店謝姓老闆說,炊粿時間原本從早上六點卅分開始,因張醫師抱怨才改成七點,此刻張醫師家人已陸續出門上班、上學,應該不會受炊粿蒸氣影響作息,且其他鄰居十年來不曾抱怨炊粿,還有人說味道很香。
謝老闆在嘉義市鬧區開粿店,六年來常被張醫師檢舉炊粿產生蒸氣、噪音和震動聲,影響睡眠。環保局多次稽查,認定蒸氣沒異味,噪音和震動聲都未達到管制標準,白天最多四十七點五分貝,未超過法定標準七十分貝,張決定向法院請求排除侵害。
一審法官認為,雖然噪音未達管制標準,但營業時造成的聲響,確實會侵害張醫師的居住安寧;含食物味道的大量蒸氣也會影響休息與睡眠,判決粿店敗訴並賠償十五萬元精神撫慰金。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時也到現場勘查,發現蒸氣並未入侵張醫師屋內,且空氣中只有淡淡粿味,並無異味。雖然張提供美國的研究報告,證明噪音影響生活品質,但法官指台、美環境不同,無法比較,改判張醫師敗訴。
站在粿店謝老闆這方的網友不少, 以下是belmontc網友的回文:
連這也有人要罵恐龍法官真他媽有趣
相較醫生來說,人家作粿的生活明顯就是不好
不然何必一早就要起來準備?辛苦人賺點錢也要被你這樣整天檢舉?
這麼有空閒檢舉人,還給不給人活路?
另外事發地點是在鬧區,在鬧區大家會有怎樣的印象?
是跟阿里山上一樣安靜悠閒? 既然張醫生要在鬧區住家本來就該有些心理準備
若今天在台北鬧區有時被吵到半夜兩點還要忍受汽機車行經的噪音呢
在嘉義落後地區的鬧區好歹也是個鬧區,他只有早上七點才開工已經很客氣了
你是人,別人都不是人?
就你可以享受安寧 別人不能工作?
再說想住鬧區享受安寧,這是何等的矛盾?又不是買帝寶
噪音確實會影響生活品質
問題是以我國訂定的標準來看 環保局稽查都沒問題了
你拿米國標準那怎不去美國住呢?
張醫生難道天生體質比別人還要容易精神虛弱? 不到靜音不得安寧?
那你還住在嘉義市鬧區作啥? 還不趁早搬家?
另外在那邊講味道的就別再跳針了
都有到現場勘查證明氣味沒有侵入住宅了
難道現場勘查的法官書記官等人都是嗅覺白癡?
而且今天這種事情可走仲裁可走和解,
店家也願意為你把營業準備時間從六點半挪後到七點
身為一個醫生不能體諒死老百姓賺錢養家之苦
非得用訴訟,究竟是誰態度跟氣燄有問題?
接下來是我的看法:
這則新聞很有趣!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這話,相信不論是對謝老闆或張醫師而言,都很適用.
10/5日的新聞沒有寫明:到底是謝老闆先營業還是張醫師先搬到那裡.
單純從新聞內文推斷,"其它鄰居十年來不曾抱怨"vs"六年來常被張醫師檢舉".
合理的猜想:張醫師是後來才搬去的.
當然,現在是法治社會,
"不合法"的事情,不會因為己經存在很久,就變的合法.
不過,環保局的稽查站在謝老闆這邊.
若是以張醫師的觀點出發,
透天的隔壁開了一家早上六點半營業會發出聲響,
空氣中還會有"淡淡"的粿味,
雖然合乎台灣的稽查,但是還是很"擾人".
我找到了去年的自由時報新聞-- 炊粿噪音蒸氣擾鄰 判賠15萬 2012-7-3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l/31/today-center20.htm )
〔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住在嘉義市的張姓眼科醫師,長期向環保局檢舉鄰居謝姓製粿業者在炊粿過程所產生的噪音與蒸氣擾人,但環保局監測並未超過標準,張醫師於是向法院提出排除侵害及精神賠償告訴,法官認為該汙染雖未超過管制標準,但已妨害他人安寧,裁定謝姓業者不得再製造噪音、蒸氣等侵害原告的行為,並應賠償原告15萬元。
謝姓業者得悉敗訴的判決後大表不服,他說,法官來勘察時未實際進入張醫師家中了解,且他們向法官陳述張醫師的家與他們的鐵皮屋緊緊相連,依建築相關法規規定,未預留1米以上的空地,不得設置窗戶,但張醫師家卻開了7個窗,聲音才跑進他家,法官判決令人不服,將會上訴。
張醫師則說,從91年起,他因受製粿產生的噪音、震動及蒸氣等干擾,身心痛苦,影響看診,他向市政府檢舉,該製粿廠違規設在住宅區內,惟市府卻認定其非工廠,如今法官判他勝訴,他要向相關單位討公道,甚至要求國賠。
很明顯的,張醫師生氣的理由,
台灣政府對住宅區的定義是他興訟的其中一項,
但是若站在謝老闆的立場呢?
張醫師指責鄰居不遺餘力,
但是張醫師自己就明顯不符建築法規.
(os:我看去年自由時報的照片,猜想:張謝二家可能都違反容積率等建築規定)
為此謝老闆願意稍作營業時間上的退讓,
但是張醫師顯然對記者"理直氣壯""得理不饒人"的表示:還要"申請國賠".
我不是當事人,
僅以二則新聞也很難真的評斷"誰比較過份".
想到的也只有...「千金買屋,萬金買鄰」這話.
「十年修得同船渡」,那變成鄰居要修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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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後,得到的迴響大概都侷限在"謝老闆"或是"張醫師"誰比較有理的爭論上,彷彿"謝""張"二人的分身在吵架:
比較妙的是一位A1an網友的說法:張姓醫師是91年3月搬到目前住處,謝姓老闆是91年9月在隔壁搭鐵皮屋,91年11月開始從事蒸糕業八卦板平常明明嫌記者新聞亂報,結果有人從新聞推敲一審法官沒有實地勘驗,也有人推敲出相反的入住順序,都忘記記者的劣跡斑斑了嗎?
看這說法,彷彿看到糾察隊,"逼逼逼"的拿哨子指責我超過"界限",
真的很妙,當下我真的想到一個戴眼鏡陰沉小個子的身影,
(然後內心os: 誰看新聞還會查判決書? 咦? 判決書可以怎麼查到?
活這麼大, 還真的沒查過耶!)
所以我回推文:
受教了,新聞記者的素質不能依靠.
(OS: 直接看判決書....真的還蠻不錯的.
如果Alan是為了秀這一點,我給您按個"讚"!)
不過,這也不影響我的文意:"千金買屋,萬金買鄰"!
(雖然,我和belmontc一樣同情粿老闆)
然後,又二個"莫名奇妙""斷章取義"的推文出現,
esteemfor:會去以入住時間前後來分對錯的人,學長學弟制觀念很重喔有沒有考慮簽志願役啊? 有那種思想不簽真是埋沒人才了
alttwin:這篇全文立論基礎在那句俗諺,但又以遷入時點和建築有無違規切入,原審判決已經交代有親自去現場勘查,且調查清楚是醫師先入住,醫師也可以說後來遷入的業者沒留足夠法定空間,立論基礎完全不在了。看完判決再批評永遠不遲。
(曲解又跳針的說法, 一副酸民的口吻,有些人被人討厭...真的不是沒有原因.)
我的解釋如下:(雖然真的不是很有必要)
這位alttwin網友可能誤解我的全文了.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是結論,不是立論基礎.
"入住時間及及違建與否"只是引言,當然也談不上立論基礎.
真的要說的話,我在本文中清楚提到:
當然,現在是法治社會,
"不合法"的事情,不會因為己經存在很久,就變的合法.
不過,環保局的稽查站在謝老闆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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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應該可以稍解alttwin網友的對我文章的誤解或迷思.
(個人也希望別因此被斷章取義了.)
OK! 最後是我的重點.....也把查判決文的方法列出來,
在八卦版"認真"是很不必要的,
不過,
這個case很有趣,某種層面上也活生生是台灣社會的一個小縮影.
所以,我追查了下:
先是因為belmontc網友的po文,讓我有了一點反省.
思考後,得到了「千金買屋,萬金買鄰」是結論,於是有了回文.
接下來,
Alan網友的提醒,我學著去查台灣法院的判決書.(用"判決書"google的第一項)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os:不管Alan網友是否只是酸文? 我也真的受教了,真的是上ptt長知識^_^ )
再用新聞的時間.判決的法院及關鍵字查到了這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2/09/24日的裁判書
http://0rz.tw/UATxy
裡面寫的很好玩,雖說是上網就能查到的資料.
不過,這文件把謝老闆和張醫師的全名都打了出來,
我覺的:有興趣看的人就自己看吧!
個人的結論在看完判決的裁判書後,依然沒變: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這話,相信不論是對謝老闆或張醫師而言,都很適用.
而這些就真實的活在我們生活周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