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金寶/苗栗報導)
有民眾來電詢問:出售自己名下持有之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土地,是否可以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規定? 苗栗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買土地地價的數額,因此,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出售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的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