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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蒨英真面目 一定要知道
2016/04/30 06:00:50瀏覽1405|回應3|推薦5

夜路走多,未必會遇到鬼,但是常常說謊,遲早有一天會接受法律制裁。

侵占罪,係屬即成犯,犯罪的認定,在於將持有之意思轉成所有之意思時,犯罪行為既告確定。舉例來說,有人在103年12月30日9時58分許撿到3000元,他跟別人說會拿到警察局辦理招領,事後就把3000元放在自己口袋以供自己支配使用,等到事隔1年4個月之後,有人把這段過往事實向檢察官具狀告發,這位撿到錢的人被檢察官傳喚後,卻辯解自己忘記去警察局辦理招領,沒有侵占犯意,如此說法,還能值得相信?

對於劉蒨英愛說謊的事實,我已經舉例很多,不管是具狀向檢察官說明,或是發文提醒大家注意,一切有事實為憑據,全無虛構造假,要不然早就被劉蒨英告到翻了,搞不好還成為新聞焦點!

劉蒨英可能在前幾日(4月27日或28日)被檢察官傳喚,檢察官應該有把相關事證提示給她看,這次終於被逮住了!她與蜘蛛蝴蝶刀在105年4月29日上午的留言往返,只能再次證明劉蒨英確實侵占3000元的犯嫌重大。她沒跟大家說明,「蜘蛛蝴蝶刀」在法律上性別不詳、姓名與年籍均不能查悉得知。蜘蛛蝴蝶刀若要為劉蒨英做出有利事證,勢必要向檢察官結證,不到地檢署,不把年籍姓名提供給檢察官,檢察官無從查證,兩人串供所為,沒有證據能力。

即便檢察官採信劉蒨英和蜘蛛蝴蝶刀在105年4月29日上午的對話紀錄,可是,事隔將近1年4個月,劉蒨英在此期間都沒有捐出3000元,這不是故意侵占,還有什麼不是侵占?想要脫罪卸責,來不及了!

以下截圖證明劉蒨英早在103年12月29日就已經詢問蜘蛛蝴蝶刀如何處理3000元的捐款,劉蒨英還自己提議要捐給聯合勸募,蜘蛛蝴蝶刀要劉蒨英捐助出去,劉蒨英也在103年12月30日早上9時58分許回覆蜘蛛蝴蝶刀,在那一刻當下,劉蒨英沒有將3000元捐助出去,過了1年4個月還是沒捐出去,這就是把持有意思轉成所有意思,放在自己專戶內,自稱公義或公益使用,還能合理辯解卸責?劉蒨英的帳戶,只有她能動用,錢要怎麼用,事關捐款者公共利益,也事關以政治名義舉辦募款的公信力,這不僅僅是捐款者的財產法益,更攸關社會法益。所以侵占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這就是我沒捐款,卻仍然可以提告劉蒨英的法律根據。

劉蒨英,這次終於逮到妳!檢察官有沒有傳喚妳,我是推理得知,妳當然可以公開否認。只不過,我要告訴劉蒨英,這件告發是在4月25日收狀,檢察官在短短數日內就決定傳喚妳,妳應該可以知道事情大條了。雖然只抓到3000元,總比讓劉蒨英繼續詭辯而逍遙法外,還要令人振奮。勇敢面對,不要繼續說我誹謗妳,一切有憑有據,沒有誣告,哪來誹謗妳?蜘蛛蝴蝶刀願意為劉蒨英到檢察官面前作證嗎?別忘了,蜘蛛蝴蝶刀有案在身,他不可能現出原形,為了劉蒨英而招惹刑罰上身。

以上截圖內容取自筱 蒨-Lucifer(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的訪客簿,

依著作權法使用與利用。

( 時事評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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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55067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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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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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4 11:59
提告證明,劉蒨英涉案文章之瀏覽人次為1422人次、按讚人次為428人次,依提告書狀檢附證據為準。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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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7:33
裁判字號:
80年度台上字第3400號
案由摘要:
侵占
裁判日期:
民國 80 年 08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 期 454-45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 58.12.2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 81.05.16 ) 
要旨:
侵占罪為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歸還或承認賠償或協議以他法解決,亦不能解
免刑責。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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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6:08

這是劉蒨英在事隔將近1年4個月後的自我陳述,法律上等同被告自己承認侵占犯意。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6-04-30 06:13 回覆:

以上截圖內容取自筱 蒨-Lucifer(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的訪客簿,

依著作權法使用與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