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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3 09:57:27瀏覽531|回應4|推薦6 | |
針對劉蒨英在其部落格發表的《劉蒨英告林青弘及藍營栽贓抹黑搞誹謗的無恥小人書》,本人有如下聲明: 一、劉蒨英愛罵立場不同的人為「無恥小人」,從其文章題目及內容已可足證。若是對事不對人,純粹要澄清事實,何須辱罵別人為「無恥小人」?有關劉蒨英的辱罵,我會再度提告。 二、告訴可以具狀、到地檢署申告、到警察局報案,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告訴人應到庭向檢察官陳訴告訴意旨,很多案件,檢察官連被告都不傳就予偵結,要指控我提告而不到庭,這是轉移焦點。劉蒨英為何不向大家說明,她用了哪些文字羞辱我、貶抑我、辱罵我?聲請再議是法律賦予告訴人的權利,依法行使權利,怎麼會是濫訴?如果劉蒨英堅信自己沒有犯罪,怎會以指控他人濫訴來轉移焦點?劉蒨英告別人都不是濫訴,我告她就是濫訴,這是什麼神邏輯?高檢署核准再議、發回續查,表示原來的不起訴處分已經撤銷,這是法律上的基本常識,劉蒨英屢屢迴避不起訴處分已經撤銷的事實,只告訴大家不起訴處分,這是何等居心?故意隱瞞不起訴處分已經撤銷,這是坦蕩面對嗎? 三、劉蒨英連檢察事務官都敢欺騙,還有什麼話不敢說?她被我告發侵占、背信、違反政治獻金法的案件,北檢原本略掉告發及檢舉,事隔一年多,經過我的再次發文提醒,北檢才啟動偵查。北檢有無故意怠惰,我不追究,畢竟把事實真相還原,才是我的目的。該件告發分以104年度他字第2712號案偵辦,宿股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訊問,結案後,檢察官發函通知劉蒨英有關政治獻金法的部分行政簽結(按:另以104偵12319偵辦背信、侵占)。但是該案件在檢察事務官訊問時,均會告知犯嫌與罪名,這是法定程序,劉蒨英明知自己被告發侵占、背信部分尚未簽結或偵結,還敢在104偵續一第37號案件檢察事務官訊問中,向檢察事務官說謊該案已經不起訴處分。很奇怪唷,地檢署給劉蒨英的公函是簽結,這個女人還敢說是「不起訴處分」,劉蒨英告過他人的案件很多,被我告的經驗也很豐富,怎會連「不起訴處分」都與「簽結」混淆不分?這不是故意說謊,還有什麼不是說謊。過分者,她還在臉書公開欺騙網友,說她被我提告侵占、背信的案件已經不起訴處分,請問劉蒨英,檢察官還沒偵查終結,妳怎麼確定一定不起訴處分?難道劉蒨英與檢察官之間,已經有不可告人的共識? 四、劉蒨英愛拿紅衫軍來比擬,實在大錯特錯。他們募款帳號雖然以施明德為帳戶名義,但是聘請律師、會計師共同監督管理,帳戶資金收支並非施明德先生個人管理或使用。有哪個政治活動募款,敢以自己銀行帳戶作為募款帳號然後沒有第三公正人士監督管理?再者,她公布的帳目或收支,均是她個人自己認定,這種自稱的公開透明,實在很詭異。資金流向與來源,要看檢察官是否公正偵辦,檢察官若要放過劉蒨英,我也沒辦法。 五、洪秀柱、朱立倫甚至王金平,他們有哪件刑事案件牽涉貪瀆而判罪定讞?劉蒨英動不動因為政治立場不同,就把別人指為挺貪腐或是辱罵別人為挺貪腐的走狗,這是什麼樣的心態?那三位大咖不告劉蒨英,不代表劉蒨英所講為真,不代表劉蒨英沒有可能的刑事責任。我只是個小市民,知名度比不上劉蒨英,這看部落格人氣即可知悉。劉蒨英憑什麼罵我為「無恥小人」?孔子鄙視小人,劉蒨英還拿孔子的話語來羞辱我,她還以為這是事實,對人的辱罵,怎會是言論自由呢?我從未以劉蒨英罵我的文字來辱罵網友或劉蒨英。政治人物的人格需受檢視,因為他們的私德行為會影響公共利益,我沒有公權力,也不是政治人物,怎會常常罵我「無恥小人」而視為事實?劉蒨英啊,摸摸良心,辱罵別人為小人,跟事實真相有何關聯?轉移焦點不能改變涉案事實! 六、劉蒨英說她在103年5月5日的文章被下架,她怎麼不向大家報告,她後來告我的內容與103年5月5日寫的不相同?範圍不同、證據不同、罪名也不同,而且都是不起訴處分確定。這些結果劉蒨英都隱匿不提,存何居心啊?她自己認定我公然侮辱她,但是檢察官不起訴,還敢主張自己的文章可以上架嗎?她若堅持要把下架的文章恢復上架,UDN沒輒,我也只能訴諸法律訴訟。更何況,下架文章尚在偵查中,不論是中檢偵查或北檢續查,這些事實,為何劉蒨英不敢向網友說明?至於劉蒨英的真實姓名早已經她在臉書上公開連結,她的部落格也有許多訴訟文書可以證明,怎還敢以此告我洩漏個資、寫出她的姓名?睜眼說瞎話,實在很天才! 檢察官偵查結果會如何,我不知道,如果是不起訴,那恭喜她,但那表示證據不充足,並非劉蒨英的行為一定毫無瑕疵。募款原因、目的都不管,只以自己政治訴求為考量,這樣使用「公款」,難道毫無虧欠?對得起那些捐款給她的人?捐款給她的人,有全部同意她的政治行動?寫明信片罵洪秀柱,到處寄明信片給副總統、黨主席,這些行為符合募款目的?黃世銘都被判決有罪確定了,她還繼續力挺黃世銘,還與黃世銘的兒子臉書帳號有往來,這種關係,實在令人懷疑! 我有沒有到庭陳述不是起訴與否的關鍵,關鍵在於卷內的證據,以及劉蒨英屢屢說謊,顛倒時間順序,故意不正當連結的卸責詭辯。檢察官若是認定需要傳喚我說明或結證,我也會到庭論告。敬告劉蒨英,我這輩子很少不原諒別人,但是妳真的是特殊個案。哪天我把妳涉嫌誹謗、公然侮辱的證據貼出來,網友也可以明白劉蒨英如何羞辱我、辱罵我。信宗教的人,還可以用鍵盤敲出這樣的字眼,實在是感嘆萬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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