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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8 11:46:58瀏覽431|回應0|推薦10 | |
近四年兼任法制主任,其中年餘都在大學兼任講師,每到開議期間,除了為了為學生上課,得請託主席允准休假外,更令人難堪是,島上充斥習以為常的氛圍,認定妳的專業,即便是離開會計十多年,依然像是玻璃缸中受制約『鯊魚』…被劃定出固定的『水域』。 四年兼任期間,雖然,李議員多次提議換任,同學忠銘傲慢身影(哈!哈~同學),學長劉局長似若無人狀…我仍然選擇沉默,不是戀棧,公務員受公眾信託,辦理公眾事務,我是不喜歡人的混亂與糾纏,或許篩去人我情緒,自然就有一種乾淨,我喜歡那樣的自己,這是選擇沉默的動因。(其實 我的漏杓~是漏掉不想記的,留下想記的。如果生命是個大債主,我們怎麼混都是他的積欠戶,那麼就寬心來個『債多不愁』吧!生命是『無論選擇什麼方式渡過,都像是一種浪費』的憾意。因為你或頭銜、或玩樂,或砍樹、或打漁…恰恰好就是另一個人嘆氣說他遺憾沒做成的。於是,我就來個『無論認真的做什麼都不必言悔』~~四年任內研議近二十個法案,總有些記憶,一個可信可服欲有所辯的人與事。 印象最深刻的人~前工務局張賢潭局長 當我事先將研擬法案分送議員與官員參考時,他總會認真與謙和的提出接受或不接受的觀點與意見,我見識到他的慷慨與大方,這或許是『外來著』沒有固守的『水域』,我不是他玻璃缸中受制約『鯊魚』?落筆此時,恣意上心頭是不是:高效能領導,必須打破『劃地為牢』的思維,站在更高坡度判斷事實的能力呢? 印象深刻的法案有二: 一、法案經議會審議,其廢止是否經議會同意: 二、縣府版本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其中第七條:因為在說明中:『配合第五屆縣長就職實施,條文做文字修正』於是研議意見: 在第四條第二款中增列:前項規定,自98年12月20日施行,並以嬰兒在施行日後出生者為限,並將第七條修訂:『本自治條例除另定施行日者外,自公布日施行』。但這個法案在相關人員堅持下,同意修訂第四條第二款增列,而捨棄『本自治條例除另定施行日者外,自公布日施行』銜序。最後.第七條:本自治條例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當然,這個法案在『歸因理論』下,應該可以執行? 以個人、組織學習與養成的典範來理解外在世界,是不是天經地義?大智者典範固然好,但從敗犬身上也可以學到生存之道吧!每個過往都是時間晶瑩凝渾的露水,在我生命急瀉直下的激流裡,最愛的是一個不信不服欲有所辯又語焉不詳的蒙童.來裝點生活題材。
http://www.youtube.com/watch?v=hTfj8LSTC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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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