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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司法四等
2015/08/19 22:17:23瀏覽2460|回應0|推薦8

104司法四等

  試擬交通部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函:自各廉價航空公司開闢臺灣與外國間國際航線以來,因契約問題與旅客發生紛爭之情事,時有所聞。請重新審核各公司相關契約是否有違反法規或不盡合理處,以保障旅客權益。

                           檔  號:

                           保存年限:

    交通 函  

地址:
聯絡方式:

受文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保障旅客權益重新審核各廉價航空公司相關契約是否有違反法規或不盡合理處辦。

說明:

 一、近年來,國人赴國外旅遊日益增多。為因應市場之需要,民國00年核定各廉價航空公司開闢臺灣與外國間國際航線以來,因契約規定籠統或因未明確記載等問題航空公司與旅客發生紛爭之情事,時有所聞。

 二、截至本(104)年上半年為止民眾向本部陳情案件中,有關廉價航空公司與旅客所發生之紛爭,有日益增多趨勢,包括:浮動票價問題、機票含稅(燃料稅、機場稅及兵險)問題、班機取消或延誤衍生退(換)票問題、額外服務索價標準...等,不一而足。分析其中原因,雖有旅客疏失惟相關契約如與國內法規不符,或違反常情顯有不盡合理,均應重新審核,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另據民眾反映:由於廉價航空公司採取低價政策,予人有安全性之顧慮,在重新審核各公司相關契約如涉有飛航安全問題時,應特別予以審查,莫使廉價航空公司因降低票價而減少安全措施,必須在合約中,要求與傳統航空公司採取相同安全標準。

  四、附民眾陳情廉價航空公司與旅客紛爭資料1份,併請參考。

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副本: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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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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