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5/07/17 10:14:15瀏覽6485|回應1|推薦14 | |
104年普考 行政院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推動老人健康與生活照顧之「長期照顧服務法」,業奉總統於本(104)年6月3日明令公布,並自公布後2年實施。依該法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模式,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等5種,為因應該法正式實施時之實際需求,實有詳加規劃、預為綢繆之必要。試擬衛生福利部致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各大專院校相關系所及各從業機構函,為期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規劃更加周妥完善,請貴機關(構)惠予提供辦理長期照顧有關之寶貴經驗、建議及需求,並於文到20日內惠復,俾供研訂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暨相關配套法規之參考,以嘉惠老人。 檔 號: 保存年限: 衛生福利部 函 地址: 受文者:○○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期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規劃更加周妥完善,請貴機關(構)於文到20日內,提供辦理長照之經驗、建議及需求,俾供研訂相關配套法規之參考,請辦理見復。 說明: 一、行政院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推動老人健康與生活照顧之「長期照顧服務法」,業奉總統於本(104)年6月3日明令公布,並自公布後2年實施。 二、依該法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模式,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等5種。該5種服務方式,所需人力、經費及服務作法,均有差別;再以,臺灣各地城鄉差異頗鉅,非都會區對於長照之需求,高於都會區,而所獲得之資源則較少。未來研訂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及規劃相關配套法規時,均須未雨綢繆,考量各種不同需求,方能符合實際需求,嘉惠老人。 三、據查目前地方政府已有部分長照業務,且有一定成效;尤以,慈善團體對於孤苦無依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業已行之有年,而為社會所讚譽;再者,學術單位對於長期照顧理論與實務之研究,成績卓著,均能提供本部寶貴之經驗,請貴機關(構)惠示高見,俾便擬訂相關配套措施之重要參考,以落實政府照護老人之美意。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各大專院校相關系所、各從業機構 副本: 部長 ○○○ |
|
( 知識學習|檔案分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