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外交特考三等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方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試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落實未辦理寵物登記稽查及飼主責任教育工作,以禁絕隨意棄養行為之發生。
檔 號:
保存年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地址:
聯絡方式:
受文者:○○○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應落實未辦理寵物登記稽查及飼主責任教育工作,以禁絕隨意棄養行為之發生,請照辦。
說明:據統計,每月向本會檢舉虐待動物及流浪動物案件,多達千件以上。自政府公布《動物保護法》以來,依規定飼養動物,必須辦理寵物登記,惟各縣市實施「寵物登記稽查作業」時,經勸導而完成寵物登記者,尚不及6成;再以,部分飼主未能善盡寵物管理責任,隨意棄養,致使流浪動物四處流竄,而生虐待動物情事,不僅有礙觀瞻,亦有傳染疾病之虞。是以,請各縣市應落實未辦理寵物登記稽查,及推廣飼主責任教育工作,以養成國人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之觀念。
辦法:
一、請設法增加稽查人力,經常至公共場所進行寵物登記稽查;如飼主未完成寵物登記,應予以勸導;拒不登記者,可依《動物保護法》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請規劃「飼主責任教育計畫」,定期辦理「飼主責任教育講習」,鼓勵飼主參加;必要時,可透過學校教育,讓學生及家長養成寵物必須「懂照顧、不棄養」之觀念。
三、本會設有「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http://000.000.000),作為寵物登記之平台,並隨時提供寵物管理相關訊息,請廣為宣傳,以落實保護動物責任。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
主任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