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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4 10:55:29瀏覽3857|回應1|推薦7 | |
103年外交特考三等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方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試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落實未辦理寵物登記稽查及飼主責任教育工作,以禁絕隨意棄養行為之發生。 檔 號: 保存年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地址: 受文者:○○○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應落實未辦理寵物登記稽查及飼主責任教育工作,以禁絕隨意棄養行為之發生,請照辦。 說明:據統計,每月向本會檢舉虐待動物及流浪動物案件,多達千件以上。自政府公布《動物保護法》以來,依規定飼養動物,必須辦理寵物登記,惟各縣市實施「寵物登記稽查作業」時,經勸導而完成寵物登記者,尚不及6成;再以,部分飼主未能善盡寵物管理責任,隨意棄養,致使流浪動物四處流竄,而生虐待動物情事,不僅有礙觀瞻,亦有傳染疾病之虞。是以,請各縣市應落實未辦理寵物登記稽查,及推廣飼主責任教育工作,以養成國人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之觀念。 辦法: 一、請設法增加稽查人力,經常至公共場所進行寵物登記稽查;如飼主未完成寵物登記,應予以勸導;拒不登記者,可依《動物保護法》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請規劃「飼主責任教育計畫」,定期辦理「飼主責任教育講習」,鼓勵飼主參加;必要時,可透過學校教育,讓學生及家長養成寵物必須「懂照顧、不棄養」之觀念。 三、本會設有「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http://000.000.000),作為寵物登記之平台,並隨時提供寵物管理相關訊息,請廣為宣傳,以落實保護動物責任。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 主任委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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