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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地方特考四等
2014/12/19 09:45:21瀏覽4870|回應3|推薦4

103年地方特考四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原國民健康局),自民國100年推動健康體重管理計畫,結合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跨部門跨領域合作,在職場、社區、學校及醫院等場域,營造健康的支持性環境,鼓勵民眾實踐「聰明吃、快樂動、天天量體重」的健康生活型態,為自己找回健康,也節省國家醫療支出。試擬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致各直轄市、縣(市)衛生機關函:請持續推動健康體重管理計畫,提供營造健康的支持性環境,以促進國人的健康及福祉。

                           檔  號:

                           保存年限:

衛生福利國民健康署 函 

地址:
聯絡方式:

受文者:○○○政府衛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促進國人健康及福祉,請持續推動健康體重管理計畫,提供營造健康之支持性環境,請查照。

說明:本署(原國民健康局)自民國100年推動「健康體重管理計畫」以來,參與人數近百萬人,並有近十萬人因而達到健康體位,成果卓著。體重過重或過輕,均有礙身體健康;尤以過重者容易造成癌症、心血管及代謝性等疾病,不僅喪失活力及自信,且增加國家醫療支出。本署促進國人健康及福祉,請各衛生機關持續推動健康體重管理計畫,為國人健康把關,再創健康新生活。

辦法:

 一、請持續結合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採跨部門、跨領域合作方式,在職場、社區、學校及醫院等場域,營造健康之支持性環境

 二、請鼓勵民眾向各衛生機關報名參加「健康體重管理計畫」,並請免費提供參與者有關健康飲食、運動及健康體重管理等諮詢服務。

 三、請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宣導健康體位之重要,並鼓勵民眾實踐「聰明吃、快樂動、天天量體重」之生活型態,為個人找回健康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機關

副本:

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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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19721175

 回應文章

阿Q
2014/12/24 13:29
老師:
所以舉凡有"署"的機關都是以署長發文就是了,那客家委員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函,下方職銜應填寫甚麼呢?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12-25 22:31 回覆:

  機關首長職銜常因習慣而來,例如:「中央銀行」的首長不稱「行長」而稱「總裁」(大陸即稱「行長」);「審計部」的首長不稱「部長」而稱「審計長」;「行政院人事行總處」的首長不稱「總處長」而稱「人事長」;至於所提「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不稱「會長」、「委員長」而稱「主任委員」;「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主管稱「處長」,但該處為行政院內部單位,可不可發「函」,不無疑問?以上這些首長的職稱,要當公務員的人都要知曉。


jj
2014/12/22 10:36

請問老師~
函那邊的機關名稱

為什麼不需要加行政院?

(jack1208@gmail.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12-23 22:28 回覆:
機關名稱為什麼不需要加行政院,有兩種說法:
一、機關所以能夠發「函」,是因為有印信,印信內所刻的字就是機關的全銜;福生福利部的印信,一定是「福生福利部印」6個字,福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印信,一定是「福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印」11個字。兩者的前面都沒有「行政院」3個字,所以不需要加行政院。
二、依慣例,部之前都不再加「行政院」3個字;即使考選部,也不加「考試院」3個字。只有部以外的機關,大部分要加「行政院」,例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主計總處」…等。

阿Q
2014/12/21 11:39
請問老師,署擁有自行規劃政策的權力,下方的主管職銜若寫成部長是否不妥?那有那些類似的機關組織可以直接以自己單位主管屬名發文的呢?謝謝!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12-21 22:22 回覆:

  既然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名義發文,下方的主管職銜當然要用「署長」;若寫成部長,應試時可能會被扣一分。至於所提「有那些類似的機關組織可以直接以自己單位主管屬名發文?」你有部分誤解,國民健康署並非衛生福利部的單位,而是衛生福利部的所屬機關。凡備有印信的組織,均稱為「機關」,都可以用其首長的名義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