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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與限制:對群和人有利者開放,對群和人不利者限制,餘者管理
2010/08/20 00:05:05瀏覽268|回應0|推薦0

    有可以與不可以。可以對群體、社會、國家有利,群體、社會、國家中之人人有利則可以;可以對群體、社會、國家有利,對群體、社會、國家中之人人無利,則不可以;可以對群體、社會、國家中之人人有利,對群體、社會、國家無利,則不可以;對群體、社會、國家無利,對群體、社會、國家中人人無利,則更不可以。 

    所以為政者對可以對群體、社會、國家有利,群體、社會、國家中之人人有利之項目開放對群體、社會、國家無利,對群體、社會、國家中人人無利之項目限制,對其餘兩者管理,這是為政者的基本條件。 

    所以為政者基於國家、土地、人民永續發展條件,促進人民生活富裕,國家經濟繁榮,具有充足自衛能力,以善盡為政者責任。所以人、群體、社會、國家中之人人基於個人之能力、資金在合於法律之規定下,行使其經營、發展之情事,政府不應加以限制,任其自行發展、自負盈虧、自負生滅,維持市場正義。(獨資事業之處理概念) 

    若有群體、社會、國家中之人人基於個人之能力,在市場結合他人或人人之資金行使其經營發展之情事,政府應行使管理權利,要求其對他人或人人之資金行保障條件或經他人及人人同意下自行發展、自負盈虧、自負生滅,維持市場正義。(公司或合夥公司或股份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處理概念) 

    若有群體、社會、國家中之人人基於個人之能力,藉公司或合夥公司或股份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結合市場人人之資金行使市場經營、發展之條件,政府應對其社會大眾資金之處理流向及業務進行限制條件,以避免個人以社會大眾之資金行使高度財務槓桿操作,超過其個人所能負擔之責任,造成群體、社會、國家中人人之負擔。 

    政府應對領土內人民生存所需之資源如土地、水、空氣等進行保障。對上述人民生存所需之資源有任何可能汙染、破壞等生產事業,公開限制其不得申請經營,並限制事業對土地、水等人民生活資源進行壟斷或囤積等情事,以避免坐食他人成果、不勞而獲之情事,鼓勵人民研究、開發,改善全體人民生活。 

    所以政府應先對國土、資源進行總調查、總規劃,事前公開限制項目、條件,除限制項目、條件外,可以開放者進階開放,任由人民努力經營發展,不使人民因政府事後限制而蒙受損失,而須國家賠償,有違市場正義。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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