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台大助理教授李明璁「野草莓集遊法案」,法官認為集遊法有歧視特定言論疑慮,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侵害人民集會自由之虞,也可能違反保障人權「兩公約」。停審聲請釋憲
2010/09/12 00:58:19瀏覽2518|回應1|推薦1

台大助理教授李明璁的「草莓集遊法案」,法官認為集遊法有歧視特定言論疑慮,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侵害人民集會自由之虞,也可能違反保障人權「兩公約」。停審聲請釋憲  

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李明璁的檢察官是誰?? 

引用文章72歲的台灣阿嬤真感心,野草莓你們好樣的,挺下去,如野莓之歌 

引用文章1106反集會遊行法靜坐懶人整理包 ,以下幾點執法者過當行為 ,由網友自發整理,並非官方網站

引用文章海外華人,妳若只看篩選過的udn的新聞,看不到全面台灣自由民主的民意...,看今天1109自由時報那靜坐學生的投書,妳如果在美英法,妳會發現外電的報導的中立客觀 

引用文章 1115自由廣場舉行全台野草莓大會師

引用文章20081111日「抗議國家暴力,聲援靜坐學生」─台灣學界連署聲明

引用文章[聲援]野草梅學運,來自哈佛大學法學院和德荷留學生支持自由廣場學生的聲明

引用文章音樂界聲明:這是禁歌時代重起、警察擴權、威權政治重返的前奏,令人不寒而慄!

引用文章[聲援] 拒絕沉默,捍衛表達自由─藝文工作者聲援野草莓 

引用文章胡志強強硬質疑為什麼要拿國旗在管制區揮舞?!~~我也搞不懂胡志強你為什麼質疑台灣人民在中華民國台中市表達抗議,竟然不能拿國家的國旗,國旗讓你胡志強丟臉嗎?! 

引用文章控訴去年陳雲林來台得國家警察暴力,受害者紀錄片導演陳育青自訴案出庭觀察 

你們更要去看takayuki把陳雲林暴警影音全都錄的告警察證據http://takayukiroom.blogspot.com/2008/12/applaud.html 

以下系列文章請點連結:

我操你媽的陳雲林,我操你媽的馬英九,我操你媽的中國 

2008115日這一夜,陳雲林夾著尾巴逃掉(一)第一台相機 

2008115日這一夜,陳雲林夾著尾巴逃掉(二)第二台相機的照片 

2008115日這一夜,陳雲林夾著尾巴逃掉(三)第二台相機的影片 

2008116日夜晚,台灣回到三十年前戒嚴時代(一)圓山武警的照片

2008116日夜晚,台灣回到三十年前戒嚴時代(二)晶華公安 vs. 圓山軍隊 

2008116日夜晚,台灣回到三十年前戒嚴時代(三)圓山武警惡行全都錄 

2008116日夜晚,台灣回到三十年前戒嚴時代(四)我被自己國家的警察當成「敵軍」   

引用文章遭受到陳雲林來台的國家警察暴力,台大研究生江一德自訴前松山分局長 

引用文章台灣人權日只有1210一天,1211凌晨四點馬警偷襲自由廣場的圖博人和野草莓學生(初稿) 

引用文章20081221郝市警取締自由廣場野草莓學運的荒唐劇,那冷風中的冬至夜晚    

引用文章聲援1106學生靜坐行動,國安警政首長要下台 現場網路直播 

引用文章集會遊行法哪裡違憲!?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引用文章新聞稿: 1124國際人權聯盟組織(FIDH)和美國「自由之家」公開聲明譴責台灣政府嚴重地侵犯人權

引用文章陳雲林來台的第一天,CoffeeShop11/3【㊣暴力,我嚐到了--來自中華民國的警察!】

引用文章人民為什麼要上街頭抗議?答案就是馬英九這一句︰「不然要怎麼辦」。不要因為很少數用暴力衝突的民眾,抹黑或抹煞其它很多的人民抗議,在爭取兩岸維持現狀,現狀是一邊一國

引用文章王卓鈞根本不配做警政署長,下台,你的警察毀損、沒收人民拿的中華民國國旗,違憲,還警察違法刑法,罪加一等,這些警察不懲處,再來要談刪除警政署的預算

引用文章去支持公投補正,順便跟中華民國立法院借支國旗,去圓山飯店對中國共產黨匪幹宣誓台灣主權 

野草莓集遊法案 法官宣判前停審 聲請釋憲 

參與靜坐 學者李明璁被訴

2010-9-10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林俊宏/台北報導〕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參與前年抗議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警方執法過當的「野草莓」靜坐活動,遭檢察官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原定昨天宣判,但承審法官陳思帆認為,集遊法有歧視特定言論疑慮,不僅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侵害人民集會自由之虞,也可能違反保障人權「兩公約」,昨當庭裁定暫停審理,將全案聲請大法官解釋。

李:惡法釋憲 比無罪還開心

李明璁表示,這項裁定「比判我無罪更令人開心」,將集遊法爭議拉高到憲法層次,是對台灣民主、自由人權保障的大躍進;目前的集遊法案件也應暫停偵辦及審理,靜待大法官解釋。台北地檢署發言人王文德說,尊重法院裁定。

○○八年十一月六日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應馬政府之邀來台,台灣民眾發動嗆陳、嗆馬示威遊行,馬政府派警方暴力執法,阻止民眾抗議,李明璁等教授及大學生憂心台灣人權開倒車,在行政院前靜坐抗議,主張修改違憲的集會遊行法,並要求馬英九總統對暴警執法過當道歉、國安局長及警政署長下台。

七日傍晚在行政院前遭警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驅離的教授和學生,重新集結在中正紀念堂前自由廣場,當晚學生們表決出這次學生運動定名為「野草莓學運」,高呼「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呼籲公民挺身保衛台灣得之不易的自由與人權。檢警認為李明璁是違法號召群眾聚會的「首謀」,在命令解散後仍聚集,將他起訴。

野草莓學運參與人李明璁昨天表示,他與學生的和平行動,遭惡法集遊法起訴,昨天法官當庭宣布停審,並聲請大法官解釋,「比判我無罪更令人開心」,九月九日的裁定,將集遊法爭議拉高到憲法層次,對於保障人權具「長長久久」正面意義,希望各界一起來關注集遊法,讓憲法來釐清集遊法有無違憲,也希望立法院儘速修訂集遊法。

法官質疑集遊法歧視特定言論

陳思帆法官說,現在的集遊法,不僅有違憲之虞,也有許多不當之處,希望透過大法官解釋來釐清。此外,依現行集遊法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及台獨等分裂國土言論,也不能在總統府、五院、法院及總統官邸周邊集遊,陳思帆認為這也有違憲之虞,雖與本案無關,但一併聲請解釋。

陳思帆認為,台灣去年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明定不符兩公約「保障人權」、「人民自決」等精神的法律應在兩年內修正,集遊法限制人民集會自由,也有歧視特定言論疑慮,恐已與兩公約精神牴觸。

限制集會自由 恐違反兩公約

陳思帆認為,陳雲林來台時,台灣警方及國安單位的執法問題,引發偶發集會活動,但集遊法第九條對於偶發性集遊採事前申請制,讓人民對於政治事件發生時,無法在第一時間合法上街表達訴求,還可能因此而遭受刑罰,已與憲法第十四條對集會結社權的保障意旨有違。

裁定書指出,集遊法第八條是以集遊目的、內容做為核准審查的標準,並非考量參加人數、交通影響等公益目的,已有歧視特定言論的疑慮,對於如同野草莓的和平集會,經命令解散而不從者,即對「首謀」科刑,不論集遊有無造成危害一律開罰,並非基於民主社會維護及國家安全的必要行為,也有違憲之虞。

法官聲請釋憲 綠籲廢止集遊法 

2010-9-11自由時報〔記者陳慧萍/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野草莓學運違反集會遊行法案,承審法官認為集遊法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聲請釋憲,立法院民進黨團昨天表示,民進黨團因為席次未達門檻無法提請釋憲,對承審法官陳思帆的作為十分感佩,要求馬政府勿以政治力介入大法官釋憲,呼籲政府直接廢止集遊法。

民進黨團幹事長管碧玲說,陳思帆法官年輕有為,能秉持良知和信念,令人尊敬,民進黨團十分感佩;國民黨修出的法律違反憲政精神,連法官都不敢用,國民黨立委和馬英九總統應向社會道歉。

立委陳亭妃指出,馬在總統選舉時,曾提出「集會遊行改報備制」之政見,說要把街頭還給人民,但就任總統之後,卻把台灣變成警察國家,對人權造成嚴重傷害,社會各界提出抗議後,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竟然還變本加厲,拉高管制規格,若不是民進黨極力阻擋,恐怕又被修正過關。

立委翁金珠、葉宜津表示,馬任內通過兩人權公約,並以此沾沾自喜,卻禁止人民公投、堅持不廢集遊法,所作所為完全違反公約精神;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警察嚴重濫權,學、法界、人民團體不斷抗議,政府卻視若無睹,完全不顧台灣人民權益,呼籲政府主動廢止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集會遊行法。

街頭還給頭家 

2010-9-11自由時報 黃崇銘

據報,野草莓學運案承審法官以集遊法存有若干不當之處,認為有違憲疑義而停止審判,並就集遊法限制特定言論部分,一同聲請大法官釋憲。對於新生代法官勇於捍衛人權,令人欣喜,實值得我們為其喝采。

依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的義務,故對於適用法律認有牴觸憲法疑義時,應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但大法官在釋字第五七二號解釋中也明確指出,該具有違憲疑義的法律必須是顯然於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而言。因此,對非於本案適用的部分條文規定,司法院是否會拒絕受理,值得我們繼續觀察。然而,就在我們為司法感到雀躍之際,仍不能忘記,集遊惡法必須交由被動性的司法機關來解決時,即是掌握主動權的行政、立法機關消極不作為所導致。

今年六月中,一群環保人士為彰化縣沿海養殖漁業及中華白海豚發聲,以「跳海」的方式,力諫馬政府停止國光石化的開發,即遭海巡人員依集遊法開立勸導單。七月初,宜蘭縣長林聰賢偕同學生組成的親善大使團舉旗歡迎外國表演團隊,亦被航警依集遊法禁止揮舞國旗。由上述例子可知,就算非如抗議陳雲林來台時,所引發的大型遊行抗議事件,集會遊行法亦對各種小型人民活動產生各種影響與限制。

儘管,馬政府口中「完全執政完全負責」的口號,早已煙消雲散,但不知當今馬總統是否尚記得,馬總統候選人在大選期間所說:「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把街頭還給人民。」的政見承諾?

(作者就讀於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

引用文章台灣人權日只有1210一天,1211凌晨四點馬警偷襲自由廣場的圖博人和野草莓學生(初稿)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englee&aid=4404844

 回應文章

雪梨情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台灣人權價格84萬?-從倫敦國會大廈看台北集遊惡法
2010/12/04 13:48

台灣人權價格84萬?-從倫敦國會大廈看台北集遊惡法

2010-1-31◎ 林柏儀

透過「獨立媒體」(http://www.youtube.com/watch?v=ot2BueORD28)的網路報導,得知為「廢除集會遊行惡法」於立法院旁靜坐的蔡丁貴教授等人,遭受警方以違反集遊法為由,連開二十八張、每張三萬元的罰單。並觀閱到日前其兩三人行走募款,卻被大批警力包圍阻撓。頓時,心中興起深深感嘆:台灣何時能擺脫如此漠視人權的處境?

在英國倫敦國會大廈旁,經常會看到抗議人士「紮營」抗議。近期最長久的抗議,是數十名關心斯里蘭卡的人士聚集國會大廈旁廣場,紮營數月,要求英國政府施壓斯里蘭卡政府停止內戰。儘管也有公民輿論埋怨他們「浪費警力」、「耗費社會成本」,但除非直接阻礙到車道交通,數月來也未見他們的集遊權利遭受英國政府制止。其實不只英國,就連台灣鄰近的香港、日本,執法都是以此為基準。

從當代憲法的精神來看,合憲、合法的管制標準從來不該如同台灣警方執法以「活動是否超過三人」、「有無喊口號或舉標語」、「有無行經『禁制區』」來決定能否「舉牌」命令集會遊行解散。不論是否修法,警察介入人民活動的判準本應謹守「比例原則」:倘若限制人民權利的行動不合目的、沒有必要性、造成侵害大於利益,則不得介入人民活動。

擺在集遊管制上,很簡單的標準就是,倘若集會遊行沒有嚴重阻礙到他人的自由(例如長期阻礙車道),則不應被官方限制,遑論被命令解散。實際上,這也是現行集遊法在比例原則下要求的管制標準:「未經許可」不代表能被恣意命令解散。蔡教授等人在立法院旁走道靜坐多月,沒有阻礙到車流,實際上行人要通行亦無困難,其兩三人至總統府周圍行走,憑什麼警方能以十幾人阻撓其活動,甚至命令其解散?靜坐抗議,又為何會收到八十多萬元的罰款?我們豈能無視這赤裸裸的箝制集遊人權?

回歸當代憲政精神、朝「自願報備制」,將集遊活動視為「一般活動」修法是一個改革重點。而在這之外,長期違法執勤的警方,也應在人民發動下,受到司法、立法、監察權力的制衡。同時,我們要大聲地聲援所有受集遊惡法箝制的人們:行動者並不孤單,歷史終將對侵犯人權的暴政做出公正的審判!

(作者為英國倫敦大學Goldsmiths學院社會學博士生,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成員)


Good Night. And, Good Lu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