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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會這麼多無聊的人,去騷擾期待彩虹的野草莓學運的廣場學生
2008/11/11 11:35:41瀏覽1504|回應2|推薦3

聲援1106學生靜坐行動,國安警政首長要下台

1106學生靜坐行動官網http://action1106.blogspot.com現場網路直播

 

   這新聞中那個人用語言的暴力去阻撓人家和平理性的靜坐抗議活動,根本不配稱社運人士,違反社會公民的精神。

   連電視新聞都說這人是激動的穿紅衣倒扁人士,那是一個立場鮮明的政治集會活動,她是帶著政治立場去鬧的嗎?
  
真是好笑,人家在那邊抗議,妳去亂什麼,人家學生有自己很清楚的訴求
:

馬英九總統、劉兆玄院長須公開對全國民眾道歉,

國安局長蔡朝明、警政署長王卓鈞下台,

並且修改集會遊行惡法。


  
妳的訴求要譴責暴力,妳不會自己在廣場旁邊靜坐抗議啊,妳為什麼沒下雨才去,妳應該下雨的晚上去,看看在雨中靜坐好不好玩。

   人家學生正在做的就是譴責國家政府的警政暴力。

   如果當初有人跑去倒扁場地,問她「是否瞭解民主的真諦」,她書讀到哪裡去?叫她反貪腐為什麼不先追討國民黨黨產,她該怎麼回達?更改訴求嗎?
   

   這種人去廣場最好請閉嘴,別去欺負學生,妨害別人的抗議自由。


    以下這新聞是引用做資料,可以不看,完全不具客觀閱讀價值,妳如果有去廣場現場看看幾次就知。一大早當然旁邊的支持者學生比較少,午後晚上越來越多。

倒扁人士嗆:不該先譴責暴力嗎?

【聯合晚報記者姜穎/台北報導】2008.11.10

除了「野草莓」學生們發聲,中正紀念堂這兩天成為各方民眾發表意見的場合。今天上午有身著倒扁服裝的女士,持擴音器問學生「是否瞭解民主的真諦」,質疑學生「書念到哪裡去了」?也有綠營支持者,前往現場「指導」,建議學生播放「台灣之歌」。網路世界也眾聲喧嘩,有人認為這是一場「2008年版本的『色戒』鄺裕民暑假作業」。 

持大聲公問學生:書念到哪裡去了? 

「野草莓學運」持續,靜坐現場也有來自各地的民眾,前往打氣或發表不同意見。今天上午,一名身著倒扁T恤的女子,手持大聲公,高聲詢問現場學生是否瞭解民主真諦,並且呼籲學生應先譴責暴力,並質疑學生「書念到哪裡去了?」 

此舉引來現場不少綠營支持者的抗議。現場可見不少綠營支持者,幾乎清一色是「阿伯」,前往為學生打氣,並且「現場指導」,建議學生播放「台灣之歌」。若遇到民眾向學生嗆聲,支持者就化身護衛隊,與嗆聲民眾互罵。還有民眾送來上千斤的橘子,說要為學生打氣。 

批踢踢政黑板網友對於「野草莓學運」也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台灣大學生已經被污名化了,少數人的意見不能代表全體大學生,建議改名為「野草莓靜坐」。也有網友表示,「比起空泛的人權議題,孝道才是普遍價值」,呼籲參與靜坐的學生有空打電話回家給父母。有人則力挺維安警察辛勞,建議抗議的學生,不妨來執盾牌。 

……

2008/11/10 聯合晚報

怎會這麼多無聊的人,去騷擾期待彩虹的野草莓學運的廣場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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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草莓學運」--修改「集會遊行法」連署活動
2008/11/12 17:01
http://campaign.tw-npo.org/200811803195100/index.php?serial=200811803195100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一、「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遊行采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采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第四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此種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四、「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皆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向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應立即宣告違憲,以保障民權。
旅人世界 & B's 心眼 -
遊賞世間美的人、事、物...究境一探,是否真的"物以類聚"?

好奇人
每個人都瞭解嗎?
2008/11/12 11:28

其實表達心聲無可厚非

但是我納悶的是

主張修改集遊法 為何沒有具體說明哪些條文不適當?

只是空泛的說修改惡法,如果有人問在座的學生是哪幾條需要修改?

為何?原因?答案~~希望是每個人都能侃侃而談,而不會支支吾吾。

雪梨情(chenglee) 於 2008-11-12 12:52 回覆:
集會遊行法哪裡違憲!?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