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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5 11:28:17瀏覽304|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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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法之主管機關
(一)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之規定,考試院為國
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
障、撫卹、退休、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
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二)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
關機關會商解決之。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
法院提出法律案。
(三)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
權。
二、考試院之組織
(一) 依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一人,考試委員1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任命之。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
六年。
(二) 考試院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
(三) 考試院內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
員及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
大事項。
三、考選部職掌
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
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考選部之內部單位計
有:考選規劃司、高普考試司、特種考試司、專技考試
司、題庫管理處、總務司、資訊管理處、秘書室。
四、銓敘部職掌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
事項。銓敘部之內部單位計有:法規司、銓審司、特審
司、退撫司、人事管理司、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總務
司、秘書室。「銓敘」具有審定及衡量的含義,銓敘業
務指公務人員的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事
項。銓敘部負責審查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等級薪俸、
資歷功績及定其官職等第和升貶等。
五、公務人員保訓會之職掌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訂定及其
執行事項。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
俸給與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研議及建議
事項。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及決
定事項。
六、人事行政局之職掌
行政院為統籌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設人事行政局。
本局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人事行政局之
內部單位計有:企劃處、人力處、考訓處、給與處、地
方人事行政處、資訊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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