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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大補帖]重點筆記-公務員法概要-第五講:公務員之法制
2019/06/15 11:28:17瀏覽304|回應0|推薦0







一、公務員法之主管機關

(一)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之規定,考試院為國

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

障、撫卹、退休、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

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二)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

關機關會商解決之。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

法院提出法律案。

(三)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

權。

二、考試院之組織

(一) 依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一人,考試委員1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任命之。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

六年。

(二) 考試院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

(三) 考試院內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

員及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

大事項。

三、考選部職掌

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

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考選部之內部單位計

有:考選規劃司、高普考試司、特種考試司、專技考試

司、題庫管理處、總務司、資訊管理處、秘書室。

四、銓敘部職掌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

事項。銓敘部之內部單位計有:法規司、銓審司、特審

司、退撫司、人事管理司、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總務

司、秘書室。「銓敘」具有審定及衡量的含義,銓敘業

務指公務人員的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事

項。銓敘部負責審查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等級薪俸、

資歷功績及定其官職等第和升貶等。

五、公務人員保訓會之職掌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訂定及其

執行事項。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

俸給與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研議及建議

事項。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及決

定事項。

六、人事行政局之職掌

行政院為統籌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設人事行政局。

本局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人事行政局之

內部單位計有:企劃處、人力處、考訓處、給與處、地

方人事行政處、資訊室、秘書室。




( 知識學習考試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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