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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大補帖]重點筆記-公務員法概要-第三講: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分
2019/06/14 22:17:20瀏覽1011|回應0|推薦0






一、 政務官與事務官不論其性質與適用之法律均有明顯的差

異,政務官主要是擔任機關的正、副首長,負責統率機關

與施政的決策,具有動的要素,須向民意機關負責,並隨

政策或政黨輪替而進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8條之規

定,政務官只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有關「迴避」與「消

極任用資格」之規定,即該法第26條、第26-1條及第28

條。

二、 機關內各層級之公務員多屬事務官之性質,負責各項政策

與業務之執行者,具有靜的要素,事務官為常任文官須經

國家考試及格與任用,身分與基本權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且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全部之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

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

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三、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茲區分如下

(一) 任務性質不同:

政務人員是制定政策或參與決策之公務員,事務人

員是執行已制定政策之公務員。

(二) 任用資格不同:

政務人員之任用是以才能或黨籍為任用要件,事務

人員之任用是經考試、銓敘取得法定任用資格。

(三) 職等高低不同:

政務人員之職等為特任或比照簡任,事務人員之職

等分為簡任、薦任、委任。

(四) 身分保障不同:

政務人員是隨政黨進退或對政策民意負責,事務人

員依法任免,其身分受法律保障。

(五) 升遷制度不同:

政務人員無升遷制度之適用,事務人員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規定升等。

(六) 懲戒種類不同:

政務人員之懲戒種類只有撤職與申誡兩種,事務人

員之懲戒種類有六種,分別為撤職、休職、降級、

減俸、記過、申誡。

(七) 退休制度不同:

政務人員無任職之保障,得令其隨時去職或免職,

故無退休制度,事務人員身分受到保障,一定年齡

即可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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