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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4 22:17:20瀏覽1011|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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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務官與事務官不論其性質與適用之法律均有明顯的差
異,政務官主要是擔任機關的正、副首長,負責統率機關
與施政的決策,具有動的要素,須向民意機關負責,並隨
政策或政黨輪替而進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8條之規
定,政務官只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有關「迴避」與「消
極任用資格」之規定,即該法第26條、第26-1條及第28
條。
二、 機關內各層級之公務員多屬事務官之性質,負責各項政策
與業務之執行者,具有靜的要素,事務官為常任文官須經
國家考試及格與任用,身分與基本權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且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全部之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
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
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三、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茲區分如下
(一) 任務性質不同:
政務人員是制定政策或參與決策之公務員,事務人
員是執行已制定政策之公務員。
(二) 任用資格不同:
政務人員之任用是以才能或黨籍為任用要件,事務
人員之任用是經考試、銓敘取得法定任用資格。
(三) 職等高低不同:
政務人員之職等為特任或比照簡任,事務人員之職
等分為簡任、薦任、委任。
(四) 身分保障不同:
政務人員是隨政黨進退或對政策民意負責,事務人
員依法任免,其身分受法律保障。
(五) 升遷制度不同:
政務人員無升遷制度之適用,事務人員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規定升等。
(六) 懲戒種類不同:
政務人員之懲戒種類只有撤職與申誡兩種,事務人
員之懲戒種類有六種,分別為撤職、休職、降級、
減俸、記過、申誡。
(七) 退休制度不同:
政務人員無任職之保障,得令其隨時去職或免職,
故無退休制度,事務人員身分受到保障,一定年齡
即可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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