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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大補帖]重點筆記-公務員法概要-第二講:公務員之分類
2019/06/14 21:18:06瀏覽361|回應0|推薦0





貳 公務員之分類

公務員依其區分標準之不同,約可分位四類,分別為

「任命人員與民選人員」、「文官與武官」、「行政官

與司法官」、「政務官與事務官」,茲就公務員各類型

之概念分析如下:

一、任命人員

指依法經總統任命之公務人員,包括政務官與事務官。

例如,經濟部部長、教育部高教司長。

二、民選人員

指經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例如,總統、立法委員與

縣市議員(民意代表)、縣市長等地方各機關首長。

三、軍職人員(武官)

指擔任戰鬥職務之公務員。例如,陸軍司令部司令、各

級軍事機關之部隊長官。

四、文職人員(文官)

指軍職人員以外之公務員均屬於文官。

五、行政官

指隸屬於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公務員,職掌行政權之

行使。例如,內政部長、衛生署長。檢察官本質上屬於

行政官,隸屬於法務部最高檢察署之下的各級檢察署,

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的規定,檢察官有實施偵查、提起

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

之執行等職權。因此檢察官非屬憲法上依法獨立審判之

法官,但因其考試與訓練與法官相同,故稱為廣義之司

法官。

六、司法官

指依法獨立審判,隸屬於各級法院的法官,又稱為狹義

的司法官。司法院釋字第162號解釋文認為,行政法院評

事(法官)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

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或審議之

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

七、政務官

指機關政策之決定與策劃者,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制

定,並隨政策或政黨而進退之公務員。例如,行政院

長、國防部長、經濟部政務次長等。

八、事務官

指機關政策之執行者,常任文官須經國家考試及格與任

用,身分與基本權利受到法律的保障。例如,內政部的

常務次長、總務司長或教育部國教司長。

九、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有關公務員之分類規定

公務人員分為:政務人員、常務人員、法官與檢察官、

公營事業人員、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一) 政務人員:

指各級政府機關政治性任命之人員。

(二) 常務人員:

指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

員、法官與檢察官、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外,定有職

稱及依法律任用之人員。

(三)公營事業人員:

指於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

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四)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指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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