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19/06/17 21:03:09瀏覽271|回應0|推薦0 | |
|
公務人員之責任
依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
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
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故公務人員於處理公共事
務發生違失時,將負擔「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另政府效能
有賴監督指揮之有效運作,故公務人員受有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
有關行政效能之法令規範。又我國係五權分立國家,除行政、立法
監督外,亦可透過監察權之行使,對政府部門或公務人員進行糾
舉、糾正或彈劾,故公務人員亦將承擔「懲戒責任」。以下即針對
公務人員之「刑事」、「民事」、「行政」及「懲戒」等四大責任分別
簡要介紹。
一、刑事責任
常見公務人員刑事犯罪類型:(對照之左右兩欄犯罪型態
相似,右欄係刑責較重之犯罪行為)
賄賂:不違背職務 賄賂:違背職務(行賄罪)
竊取侵占:非公用、公有器材
財物
竊取侵占:公用、公有器材財
物
收取回扣:營繕工程採購物品 浮報價款:營繕工程、採購物
品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
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
中舞弊圖利罪: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圖利罪: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偽造文書罪:登載不實
包庇罪:明知貪污有據
二、民事責任
(一)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
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
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憲法第24條)
(二)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
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
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
之有求償權。(國家賠償法第2條)
三、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係指公務人員違反行政法規所訂義務,由行政機
關依法予以處罰謂之,主要係透過平時考核之獎懲及考績處
分,而考績處分包括年終、另予及專案考績等三種。又公務人
員行為如違背行政規定所訂事項,情節雖未觸犯刑法條款,但
仍應負行政懲處責任,即使已受刑事責任,仍可依相關法規追
究其行政責任,兩者並行不悖。
(一)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
處。(服務法第22條)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
1.平時考核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2.專案考績懲處:一次記兩大過者,免職。
3.年終考績、另予考績懲處:考列丁等者,免職。
四、懲戒責任
(一)公務員懲戒之性質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上懲戒權之性質,依現行法制及
大法官解釋,屬於司法權及行政權之運用,且於一定範
圍內僅得由司法權最終決定(針對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
或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者)。
(二)應受懲戒事由: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公
務員懲戒法第2條)
(三)懲戒處分種類: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伍、結語
希望學習本課程後,初任公務人員對人事法令有基本認識,並
瞭解自身之權利與相對之義務,以及違反責任後,應負擔之責任。
回到服務機關後,除不讓自己之權利睡著,行為上亦能符合公務人
員要求,而不會有逾矩行為之發生。
|
|
| ( 知識學習|考試升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