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國考大補帖]重點筆記-公務員法概要-第八講:公務員之責任
2019/06/17 21:03:09瀏覽271|回應0|推薦0







公務人員之責任

依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

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

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故公務人員於處理公共事

務發生違失時,將負擔「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另政府效能

有賴監督指揮之有效運作,故公務人員受有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

有關行政效能之法令規範。又我國係五權分立國家,除行政、立法

監督外,亦可透過監察權之行使,對政府部門或公務人員進行糾

舉、糾正或彈劾,故公務人員亦將承擔「懲戒責任」。以下即針對

公務人員之「刑事」、「民事」、「行政」及「懲戒」等四大責任分別

簡要介紹。

一、刑事責任

常見公務人員刑事犯罪類型:(對照之左右兩欄犯罪型態

相似,右欄係刑責較重之犯罪行為)

賄賂:不違背職務 賄賂:違背職務(行賄罪)

竊取侵占:非公用、公有器材

財物

竊取侵占:公用、公有器材財


收取回扣:營繕工程採購物品 浮報價款:營繕工程、採購物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

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

中舞弊圖利罪: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圖利罪: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偽造文書罪:登載不實 

包庇罪:明知貪污有據

二、民事責任

(一)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

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

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憲法第24條)

(二)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

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

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

之有求償權。(國家賠償法第2條)

三、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係指公務人員違反行政法規所訂義務,由行政機

關依法予以處罰謂之,主要係透過平時考核之獎懲及考績處

分,而考績處分包括年終、另予及專案考績等三種。又公務人

員行為如違背行政規定所訂事項,情節雖未觸犯刑法條款,但

仍應負行政懲處責任,即使已受刑事責任,仍可依相關法規追

究其行政責任,兩者並行不悖。

(一)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

處。(服務法第22條)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

1.平時考核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2.專案考績懲處:一次記兩大過者,免職。

3.年終考績、另予考績懲處:考列丁等者,免職。

四、懲戒責任

(一)公務員懲戒之性質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上懲戒權之性質,依現行法制及

大法官解釋,屬於司法權及行政權之運用,且於一定範

圍內僅得由司法權最終決定(針對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

或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者)。

(二)應受懲戒事由: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公

務員懲戒法第2條)

(三)懲戒處分種類: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伍、結語

希望學習本課程後,初任公務人員對人事法令有基本認識,並

瞭解自身之權利與相對之義務,以及違反責任後,應負擔之責任。

回到服務機關後,除不讓自己之權利睡著,行為上亦能符合公務人

員要求,而不會有逾矩行為之發生。




( 知識學習考試升學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eapguide&aid=127554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