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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07 23:38:23瀏覽3|回應0|推薦0 | |
聖保羅動物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建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保障動物福祉、飼主權益、醫療人員權益及本院聲譽,並促進醫病(飼主)溝通及醫療品質提升,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院所有獸醫師、實習醫師、動物護理人員、醫療助理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第三條 處理原則 醫療糾紛處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病患(動物)照護為優先。
第二章 醫療事件分類 第四條 一般醫療事件 包括但不限於: 一、飼主對醫療費用有疑義。 第五條 重大醫療事件 包括但不限於: 一、麻醉意外。
第三章 事件通報 第六條 立即通報 發生重大醫療事件時,當值醫師應立即通知: 一、院長或醫療主管。 第七條 事件紀錄 事件發生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事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 一、事件時間。
第四章 病歷及證據保全 第八條 病歷管理 事件發生後,不得任意修改、刪除或銷毀病歷。 如需補充紀錄,應註明補記時間、原因及記錄人員。 第九條 證據保全 應妥善保存: 一、病歷。
第五章 飼主溝通 第十條 溝通原則 由院方指定視窗與飼主聯繫。 醫療團隊應以客觀、完整、易於理解之方式說明病情及處置情形。 第十一條 禁止事項 未經院方授權,不得: 一、承認醫療過失。 依法應履行之說明義務及緊急醫療措施,不在此限。
第六章 院內調查 第十二條 調查小組 必要時,由院長成立醫療事件調查小組,成員得包括: 一、院長。 第十三條 調查內容 調查重點包括: 一、診療是否符合一般醫療一般。
第七章 法律及保險 第十四條 法律程序 涉及民事、刑事或行政程序時,由院方統籌處理,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 相關人員應配合提供事實說明及必要資料。 第十五條 保險理賠 已投保醫療責任保險者,應依保險契約及理賠程式辦理。 未經保險公司或院方同意,不得自行與對方約定理賠內容。
第八章 改善措施 第十六條 案例檢討 重大事件結案後,應召開病例檢討會議,內容包括: 一、事件經過。 病例檢討應以提升醫療品質及降低風險為目的,不得作為羞辱或不當責難個別人員之工具;如涉及故意或重大違失,仍得依院內規定及法律辦理。 第十七條 流程改善 醫院得依檢討結果修訂: 一、醫療標準作業流程(SOP)。
第九章 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保密 所有參與事件處理人員,均應對事件內容、病歷資料、調查資料及個人資料負保密義務。 除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要求、司法程序或經當事人同意外,不得向第三人揭露。
第十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本院工作規則及其他院內制度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院長覈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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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作|散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