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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5 01:37:03瀏覽1298|回應1|推薦15 | |
文章同步刊載: 人民力量城市 關於死刑的左手與右手辯論──連續殺人犯與減刑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連續殺人犯與減刑】 報載連續殺人犯陳瑞欽殺死2任妻子、2名親生子女及1名繼子,於日前判刑確定,各判20年,合併執行20年(舊刑法上限)。 這則新聞令人立即聯想到廢死刑的爭議。其實本案和廢死沒有直接關聯,陳瑞欽該死,但他之所以在5人命案中逃過死刑,純粹是他運氣太好了,接連犯案後剛好碰上減刑,才得以從眾多死刑中連減2次變為20年徒刑。 如果陳瑞欽是20歲出頭即犯下連續殺人案,即便礙於社會輿論而不予假釋,服刑20年出獄後,也不過40歲的壯年,仍有能力繼續殺人。更何況陳瑞欽是為了詐領保險金而殺人,屬智慧型罪犯,即便高齡之後仍可以不靠暴力殺人,不把陳瑞欽永遠與世人隔絕,刑滿後就是顆不定時炸彈。 但陳瑞欽在連續殺害5名親人之後,依據舊刑法規定仍然只能關他20年,一定是哪裡出了問題。就個案來看,的確有幾個面向可探討。 其一、減刑浮濫。我國法律共有5個減刑條例,以刑法25年的追訴期來看,民國77人年、80年、96年的減刑仍將影響到刑事訴訟的判決。若25年前殺人被通緝或未被發現,確實有可能坐幾年牢甚至繳罰金就出來了。 過去的刑法嚴峻,甚至票據犯都要坐牢,減刑以救濟或有必要性;但現在許多輕罪都可以由檢察官緩起訴或由法官判易服勞役,牢裡面都是罪有應得,應該與社會隔離一段時間甚至永遠隔離的罪犯,再以「為xxxxxx(冠冕堂皇的理由),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特制定本條例」,那就是對整個司法體系的嘲弄。 想想陳瑞欽,馬英九先生若再提民國100年大赦,大家走著瞧。 其二、應推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修法。嚴格說來,除非立法時要求溯及既往,即便通過終身監禁的條例,也對陳瑞欽判決定讞的案子沒有影響。 修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和廢死刑就有直接相關了。廢死聯盟高舉人權大旗,一直訴求道德、宗教等價值信念是無效的,因為這種價值觀和受害者的權利、大眾要求隔離罪犯的權利是相衝突的,取消死刑應該要有替代方案才能說服更多人支持。 個人支持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死後有沒有地獄和最後審判,我不敢斷言,但人終究一死,早晚之別而已,若真有地獄,希望那些罪有應得之人先在世間活受罪之後,再交給陰間或地獄去受罰吧。 其三、法官也是人,也有宗教偏好和信念。雖說法官應摒除外力而獨立審判,我們也認為多數法官能“秉公處理”、“依法判決”,但每個人成長背景不同,未必見得法官都願意判罪犯死刑。 陳瑞欽案是遇到減刑條例不得不減,但刑法中仍有自首、犯後態度良好等由法官自由裁量的心證空間,使得不願判死刑的法官永遠可以有不判死刑的自由。 去年12月1日田如民因不滿祖母責罵而毆打祖母致死,手段兇殘,依華人社會之人倫觀,田如民早該判死了,法官還可以在庭上發現田“並非全無悔意”,只判個無期徒刑。若關押個幾年遇到大赦減刑加上假釋,十餘年後出獄仍有可能是田家的可怕威脅。 關鍵就在死刑與無期徒刑中少間了一個“不得假釋”的選項。相信有了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法條,法官就能“更自由”地裁量。 上述兩個個案,似乎已經預設犯人入監服刑之後,監獄無法教化他們,出獄後一定會再犯,所以不判他們死刑至少判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是的,依照現行更生人再犯率統計,的確有很高的比例會再犯,特別是煙毒犯。然而本文的意旨不在考慮監獄教化的功能,而在懲罰和隔離的功能,推動廢死的人宜三思。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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