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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 01:08:11瀏覽1756|回應7|推薦42 | |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以沒收車輛作為預防酒駕新思維】 我們必需承認,自有人類文明以來有3件事不曾禁絕過──賣春、賭博、酒精性飲料。 自從消防員賴文莉被酒駕肇事者撞斷腿後,立法者回應廣大民怨,火速修法提高酒駕刑責,並且於日前開始實施。然而這新修的法律並沒有阻止新的悲劇,就在賴文莉條款生效後沒幾天,12/11日又發生酒駕肇事,這次一位無辜的成大學生失去了寶貴的生命。 難道真要把酒駕肇事的刑責上綱到死刑才會令人畏懼嗎?顯然,重刑對預防酒駕的功效存在著瓶頸。通常人明知會犯法還去做,除了犯罪動機強烈外,多半是心存僥倖,認為自己不會那麼倒楣被抓。酒駕絕大部份屬於後者,但等到被抓,很多時候都已經伴隨著無辜著生命財產重大損失,事後再多的正義和懲罰都難以換回人命或身體的損傷。 我們需要新思維來預防酒駕。針對酒駕者,在此提出2點假設── 既然人類無法禁絕喝酒,只能從減少喝酒者取得車輛著手。在此提出呼籲從行政罰著手,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只要查獲酒駕就當場沒入車輛,並且在駕照上註記酒駕至相當時間。例如第一次酒駕註記5年,第二次酒駕註記10年或永久註記。“沒入”,就是不發還的意思,不管酒駕者是否車主,也不管酒駕車輛是高檔名車、營業用車或破爛的老爺車。 這種行政罰和刑罰雖然都是事後處罰,但效果略有不同。當酒駕者酒醒後發現自己沒車了,他必需去買一台車,或者租一台車,又或者借一台車才能恢復過往的行動自由。當酒駕者要買車時將發現車貸很難辦,因為金融業者怕取不回被警察沒收的違約擔保品,因此有酒駕記錄車主必需以更高的利率或全額現金買車。 當有酒駕記錄車主去租車時,租車公司同樣害怕車子有去無回,肯定沒有公司願意出租給有酒駕記錄者。至於借車嘛,只有好朋友之間才會做的事情,又有誰願意冒險把車借給有酒駕記錄的朋友? 當然啦,有錢人沒在怕缺錢的啦,但至少多數有錢人更怕坐牢,賴文莉條款對這些人更有約束力。至於偶一喝酒被抓酒駕的,一台車的立即損失可以讓他痛很久很久!那些有酗酒素行的人,也可以保證他很久很久都無車可用,因為酗酒者大部份都很窮。 只要能減少喝酒的人取得車輛的機會,自然就能減少酒駕的機會。當然,這個新的立法方向還要搭配刑法修訂,因為一罪不兩罰的原則,進了法院被判刑,就不能再由行政罰沒收車輛,為了避免刑罰比行政罰還輕的怪象,可修訂在酒駕刑責中,必需強制沒收犯罪車輛。 以上建議提供給廣大關心酒駕問題的公民們參考,若有一天能因此減少酒駕肇事的案件,善莫大焉。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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