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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沒收車輛作為預防酒駕新思維
2011/12/13 01:08:11瀏覽1756|回應7|推薦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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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沒收車輛作為預防酒駕新思維】

我們必需承認,自有人類文明以來有3件事不曾禁絕過──賣春、賭博、酒精性飲料。

自從消防員賴文莉被酒駕肇事者撞斷腿後,立法者回應廣大民怨,火速修法提高酒駕刑責,並且於日前開始實施。然而這新修的法律並沒有阻止新的悲劇,就在賴文莉條款生效後沒幾天,12/11日又發生酒駕肇事,這次一位無辜的成大學生失去了寶貴的生命

難道真要把酒駕肇事的刑責上綱到死刑才會令人畏懼嗎?顯然,重刑對預防酒駕的功效存在著瓶頸。通常人明知會犯法還去做,除了犯罪動機強烈外,多半是心存僥倖,認為自己不會那麼倒楣被抓。酒駕絕大部份屬於後者,但等到被抓,很多時候都已經伴隨著無辜著生命財產重大損失,事後再多的正義和懲罰都難以換回人命或身體的損傷。

我們需要新思維來預防酒駕。針對酒駕者,在此提出2點假設──
1.所有人都知道酒駕不好,但是有時就是不得不喝酒。
2.喝完酒後,因酒精的緣故又不能控制開車/騎車的衝動,於是發生酒駕。

既然人類無法禁絕喝酒,只能從減少喝酒者取得車輛著手。在此提出呼籲從行政罰著手,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只要查獲酒駕就當場沒入車輛,並且在駕照上註記酒駕至相當時間。例如第一次酒駕註記5年,第二次酒駕註記10年或永久註記。“沒入”,就是不發還的意思,不管酒駕者是否車主,也不管酒駕車輛是高檔名車、營業用車或破爛的老爺車。

這種行政罰和刑罰雖然都是事後處罰,但效果略有不同。當酒駕者酒醒後發現自己沒車了,他必需去買一台車,或者租一台車,又或者借一台車才能恢復過往的行動自由。當酒駕者要買車時將發現車貸很難辦,因為金融業者怕取不回被警察沒收的違約擔保品,因此有酒駕記錄車主必需以更高的利率或全額現金買車。

當有酒駕記錄車主去租車時,租車公司同樣害怕車子有去無回,肯定沒有公司願意出租給有酒駕記錄者。至於借車嘛,只有好朋友之間才會做的事情,又有誰願意冒險把車借給有酒駕記錄的朋友?

當然啦,有錢人沒在怕缺錢的啦,但至少多數有錢人更怕坐牢,賴文莉條款對這些人更有約束力。至於偶一喝酒被抓酒駕的,一台車的立即損失可以讓他痛很久很久!那些有酗酒素行的人,也可以保證他很久很久都無車可用,因為酗酒者大部份都很窮。

只要能減少喝酒的人取得車輛的機會,自然就能減少酒駕的機會。當然,這個新的立法方向還要搭配刑法修訂,因為一罪不兩罰的原則,進了法院被判刑,就不能再由行政罰沒收車輛,為了避免刑罰比行政罰還輕的怪象,可修訂在酒駕刑責中,必需強制沒收犯罪車輛。

以上建議提供給廣大關心酒駕問題的公民們參考,若有一天能因此減少酒駕肇事的案件,善莫大焉。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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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fang0606&aid=592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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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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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0 15:21
新聞導讀:
原來聰明點子別人早就想出來過了!咱們坐井觀天太久

劉屏專欄-對付酒駕,美國凶多了

中國時報

本報訊 2013年06月20日 05:40

台灣正在雷厲風行的取締酒後駕車。晚到總比不到好,政府這種決心應予鼓勵。在美國,酒駕是嚴重犯行,抓得凶,處罰得更凶,包括沒收車輛,甚至沒有肇事也可能坐牢。 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擔任阿肯色州州長時,強制繫安全帶,同時嚴抓酒駕。前者採「胡蘿蔔」方式,先行宣導及鼓勵,例如超速違規被警察攔下時,如果繫了安全帶,罰款可以打折。後者就沒有這麼客氣了,直接就是「棒子」。理由很簡單,沒繫安全帶,是自己生命有風險;酒後駕車,可是置別人的生命於不顧。 「棒子」之一是把犯行嚴重者關進看守所,免得讓別人擔驚受怕。當時有人質疑,「沒有犯法,也要關?」支持此舉者的回應是:不關進看守所,難道要請你住進五星級大飯店? 朱良尼擔任紐約市長時訂下規矩,酒駕嚴重者,不但駕駛人當場逮捕,汽車也當場沒收。汽車貸款未付清?別擔心,政府把車輛拍賣後,得款付給銀行。不過萬一不夠還款,那就要你自己另外想辦法了。 車子是借來的?照樣沒收。若問,出借者豈不很倒楣?對不起,誰教你交友不慎。何況你的出借行為無異提供凶器,你可能成為殺人案的幫凶。 台灣的喝酒文化製造了太多悲劇。有一回,台北市仁愛路某餐廳的晚宴上,某君開懷暢飲。宴畢又到KTV續攤,喝得連自家住址都說不清。同席之人只好電請其妻來接人。此君在席間有句話令人難忘:他下午四時的班機飛美國─他是機長。 美國處罰酒駕的對象包括機車騎士,因為機車騎士的性命同樣寶貴。卅年前,《中國時報》駐高雄的一位記者與新聞對象餐敘,酒後騎乘機車回家,撞到路樹,竟至殞命。沒幾年,中華成棒隊準備開訓,一位南部的國手在家鄉接受親友餞行,宴罷騎乘機車回家,摔倒路邊,也不幸喪生。當時還沒有強制戴安全帽,否則兩人都可保住一命。 紐約在一九一○年訂頒酒後駕車罰則,那時中華民國還沒有成立呢。次年,加州也通過了酒駕罰則。國人赴加州者很多,別忘了加州對酒駕的處罰逐年加重,如今只要被查獲,即使是初犯、未肇事,仍可吊扣駕照六個月,外加罰款一千五百美元以上。如果五年之內再犯,吊扣駕照兩年,罰款加倍。如果七年內三犯,會被控以二級殺人罪。 酒駕,美國人稱為DUI(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有的州用 DWI,driving while intoxicated),包括酒駕以及嗑藥後駕車。每年因此被捕者逾百萬,其中十分之一必須坐牢。有的州規定,有酒駕前科者必須在車上懸掛特別車牌,讓別人一看即知,望而遠之;也讓警方優先查看。美國人稱這種車牌為「威士忌車牌」(上圖,車牌前加個W供警察辨識,摘自網路)。 為儆效尤,有位法官判決,肇事者須把被害人的照片裱起來,供在家裡。最有名的一件,法官判決:肇事者出獄後,一連四星期,每個周末到車禍地點「站崗」八小時,身上掛著牌子,上面寫著「我因酒駕而害死了潘尼威爾」。 不少州規定,邊開車、邊喝酒也犯法。警方臨檢時,看到車內有打開的啤酒罐,你說你沒喝,警方依然有權逮捕你。有的地方規定,即使並沒有在開車,警方也可以依據證據認為「你剛才酒駕」,動手抓人。 新墨西哥州有位男士,酒駕被抓後,檢、警都忘了他,他又沒有什麼親友,在看守所足足關了兩年,法院才開始審理。他要求鉅額賠償,不過已飽嘗鐵窗風味。 美國對付酒駕還有一個招數:一旦被抓,保險費立刻大漲,平均漲幅為九四%強。當然,如果關在牢裡,或者駕照被扣,也就不必擔心此事。不過美國絕大部分地區的大眾運輸不如台灣普及,如果不開車,處境很困難。話說回來,台灣交通如此便捷,計程車如此之多,為什麼還要酒駕,置自己與別人於險境呢?


多硯坊 (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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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瞻遠矚
2012/06/06 17:29

對比層出不窮的酒駕肇事

再來看一次此篇文章

更有道理了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12-06-07 11:50 回覆:
謝謝您的回應。近日也在想如何具體落實這個建議,況且,進入立法程序,還要面對更多不同意見,例如是否要針對酒測值高低訂定免沒入標準之類的。但最重要的是大家一起來集氣,把預防酒駕的想法送入立法院和每個人的腦海裡。

努力學英文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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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真是大問題
2012/01/28 22:56

聽說有的醫院急診十個就有八個是因酒駕事故進去的。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12-02-06 17:06 回覆:
可惜了沒有記者願意去跟進追蹤這樣的統計數據。

田英奇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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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夠
2012/01/07 21:51

不只應該沒收車輛,還應該當場銬起來送拘留所。美國就是這麼辦的,管你有沒有肇事。

田英奇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12-01-09 00:16 回覆:
同意田兄這個做法,具體適用法律可能要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才能拘留,而且其中又牽涉移審問題,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未經法院同意不得拘禁,增加取締酒駕的行政負擔。或許可以推動修法增加對酒駕者的保護性拘留,後續推動工作可能不是一句關起來就能辦到,但值得努力!

胡說八道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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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查重罰就對了
2011/12/30 12:26

酒駕傷害的是兩個以上的家庭

不管多嚴厲

嚴查重罰才是正辦

比抓紅燈右轉或禁菸有營養多了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12-01-09 00:07 回覆:
的確,取締酒駕真的比抓紅燈右轉有益多了,不過為文的初衷,是有次讀新聞發現東部有些酒駕慣犯連續被取締5、6次,法院也判決下來要去坐牢,但可易科罰金,不過這些酒駕慣犯根本沒錢可以易科罰金,寧可去坐牢讓國家養。想到這些人早已受到酒精控制,沒在怕坐牢的,卻要讓納稅人出錢養他,徒呼負負。
相信這種情形不只花東會有,全台各地都可能存在,與其讓這些不定時炸彈被罰了多次才能耗費國家資源關押起來,不如在第一次就把這些酒駕者的犯罪傢俬給沒收了,以免除後患。

筱 蒨-Lucifer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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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雙手贊成酒駕沒入交通工具
2011/12/15 23:25

除了沒入交通工具,駕照標示外,還得限制購車資格,不准酒駕者再買車,管你錢有多少,讓酒駕者非常不方便,這樣才能多少遏止那些喝酒的人,也讓酒量不好的人,可以有理由拒絕別人的敬酒。

我還認為連那些敬酒達到強迫別人得喝酒的人都要負連帶罰款才行。只要有兩位證人證明肇事者有被人逼酒,那逼酒的人就得跟肇事者一同承擔肇事責任。


選賢與能!支持吳敦義選總統!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11-12-18 11:29 回覆:
有錢人很不好分類,大富之人都是司機在開車,自然不會有問題。富二代開著豪華進口車酒駕,被沒收車輛要找人頭再買一部也不是難事。至於競競業業的上班族或中小企業主,好不容易累積了一點身家,想要在酒駕被沒收車輛後再買一部車,還是可以請家人幫忙。所以禁止有酒駕記錄的人買車,在立法上並不實際。法律強制沒收車輛的目的,只是要讓這些酒駕者取得車輛的成本更高或更不方便,而且是很長一段時間不方便。

至於勸酒導致他人酒駕應連帶受罰,這個想法很好,但以公權力介入調查的成本恐怕不是社會大眾能接受的。不妨從另一個角度看問題,如果酒駕被沒收車輛後覺得想要酒友共同承擔,鼓勵這些受罰提出民事求償,自行舉證,由法院或調解委員會來決定分擔金額。朋友真的做到這一步,日後也就沒有酒肉朋友了。

張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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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主意
2011/12/13 12:49
把酒駕者的車當凶器充公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11-12-14 00:10 回覆:
謝謝張爺識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