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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訂定登山法規」之前
2012/09/16 11:38:58瀏覽963|回應0|推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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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訂定登山法規」之前】

國內登山人口不少,特別是“山禁”解嚴之後,似乎更增加許多愛好者。稱之為“山禁”,是因為從前入山管制嚴格,不但要透過登山社團申請,而且嚮導、領隊還需要證照。

但自解禁後,突然間三五好友,毋需登山經驗就可申請入山;任誰都可以掛領隊職稱,不必經過認證。申請手續雖如此不設限,一般人愛惜性命,還是會找個有經驗的人領軍進入不熟悉或較危險的山區。

近年來也有一些職業登山戶成立工作室或是公司,專營登山旅遊,解決沒有登山經驗者的困擾。這樣子的職業化登山,每次出團成員可能都是陌生人。隨著網路發達,揪團盛行,甚至有些登山常客以非營利性質在網路上招攬伙伴登山,團員在行前唯一見面機會就是在登山口了。

前年發生一件在我看來匪夷所思的山難,一群登山客攀登岳界傳統的能高安東軍縱走,有三名隊員因走得慢被領隊留在後面,領隊帶領其他隊員先行下山。領隊甚至在通知落單家屬去登山口等候接送之後,就先行和已下山隊員搭車離去。這三名留後的隊員其中又有一名身體不適根本走不動,另2名陪伴隊員不得已,自行下山求援,等到救援人員抵達時,被留置隊員已經因失溫而往生了。

因個人是加入歷史悠久的新竹市登山協會,我們有個不留下任何一人的傳統,乍看這次山難,所有協會會員都會覺得離譜。但從現在岳界生態來看,該隊領隊也不能說錯,他們沒有這種不留任何一人的傳統,又因為職業化登山,要顧及其他隊員“顧客”的行程,自然而然會以為通知家屬到登山口等候就算完成責任,可以和先下山的隊員坐車返家了。

而山上陪伴的隊員顯然登山經驗和裝備不足,無法以手機或無線電求援;也不敢留下一人而另一人獨自下山求援,必需2人都離開導致遺下隊員失溫死亡。

案子今年才依過失致死罪判決領隊有罪。顯然法官認為依領隊登山經驗應知道隊員需互相扶持,所以有領隊有過失。然而由法律觀點來看,本案其實還有很多可攻防之處,首先,過失犯成立要件必需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國內並無任何法規要求登山領隊“應注意”事項,所以法官只能退而求其次,依經驗決定是否應注意。

已有三人在山區互相陪伴,好像也依經驗盡了相互照顧的義務;而且,領隊也不能預知該隊員會完全走不動,而另2人無法同時陪伴和求援,屬於無法依經驗判斷的範圍。法官大概已知可責性不高,對領隊已是輕判又緩刑,若死難者家屬不要求民事賠償,可以預見,刑事訴訟程序應該已經結束。

然而此一案例在未來應該不會成為通案判例,法官仍要針對每個個案形成自己的法律見解。這情形對促進登山大環境安全無益,若領隊和受害者(或家屬)陷入法律訴訟,彼此也是個不利的局面,所以登山專家江秀貞呼籲要「訂定登山法規」。

個人以為從山禁時期以行政命令管制到現在的幾乎不管制,對岳界都不是最佳的方案,尤其近年來媒體名嘴化,遇有山難動輒扣上“浪費社會資源”大帽子,反而妖魔化了正常登山活動。

然而立法談何容易,在專門登山法規通過之前,個人以為國家公園、林務局和警政署仍然可以做些好事。

首先,可以訂定一個領隊、嚮導守則,並加在各單位的入山、入園申請網頁上,要求申請者事先閱讀;也可在設有檢查站的登山口要求領隊、嚮導簽名。當然,要廣設告示在登山口。這個守則不是法律,但可以強化法官事後認定“應注意而未注意”時的心證,甚至由過失可以提升為業務過失,也明確告知領隊、嚮導的基本職責。

其次,可由警政署或國家公園出面,聯合設立領隊、嚮導認證。在沒有法源依據下,採行自願參加原則,甚至可以考慮和勞委會合作成為職訓課程。相信有志於登山的初學者或外國朋友在看到證照後,會對台灣地區登山活動更有信心。

以上是一位愛好登山,又有幸參加一個有優良傳統登山社團的初學者一點淺見,在看了幾則烏龍救難和烏龍山難之後,有感而發。歡迎同好、先進指正。

方正平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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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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