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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8 01:11:33瀏覽1995|回應2|推薦19 | |
文章同步發表: 方總統競選辦公室 抓共匪與過時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人民力量城市 抓共匪與過時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抓共匪與過時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首先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實是俗稱,法條的全名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現在還可以抓共匪嗎?似乎沒有人再質疑這個問題,不過陳水扁提到陳雲林來台灣每個人都可以抓共匪,倒是激起個人的研究興趣。 「共匪」一詞是在兩蔣時代的宣傳用語,好像也沒有特別地定義過。儘管「共匪」二字並沒有法律上的定義,不表示沒有其他法律規範中共的官員和黨員。依照刑法100條內亂罪的規定: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中共已經於大陸以武力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不但國體改了,也建立一套憲法,完全符合內亂罪的法定要件。不過,法律千萬條,如果死讀這一條就當不成律師啦! 其實早在民國81年李登輝主政時,就已經立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替“共匪”解套了。其中第77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 這條幾乎等同於說任何大陸人士循正式管道進入台灣,刑法內亂、外患罪都不適用。陳水扁這位A錢犯貪污罪,好歹也是個律師,不可能不知道法律的規定,他的“抓共匪”說,應該不只是鼓動民粹暴力而已,應該要探究其法律上的效用。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77條所說的是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進入台灣免責,但沒說在台灣地區設立政府代表處算不算違反「內亂罪」。 陳雲林此次訪台,純粹是談三通、直航這種互惠的事情,不涉及互設官方機構這種更高層級的問題,但隨著兩岸關係進一步開展,將來一定會觸及到這類的問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實有必要加以修正。 另一方面,訂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時空條件是在民國81年,兩岸仍處於高度不信任狀態,所以條文中充滿了入出境、船舶、航空器管理、投資限制、繼承、軍公教退休、婚嫁等事務性的細瑣規定,不但剝奪了政府原有部會的功能,使政府組織疊床架屋,更綁住了台灣發展的手腳。 簡單地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時,僅僅是將當年的三不政策打洞,現在則是需要重新構思一個以和平交流為目的的新架構。在此試提一個條文開個頭:「在國家統一前,除本法另有規定之外,大陸地區人民及政府准用外國人及外國政府之規定。」還望有興趣的十方網友不吝指教。 雖然國人絕大多數都很鄙視陳水扁及其家族,然而我們不妨利用這個機會探究一下“共匪說”對兩岸交流往來的影響,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到了該大修的階段了。 無論將來是否要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可以確定的是陳水扁的“抓共匪”是違法的,奉勸扁迷們別傻傻的去抓,否則吃上妨害自由和防害公務罪官司,以陳水扁大錢小錢都要A的個性,他可是不會去替你們“免費”打官司的。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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