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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無罪 自肥有理
2007/08/19 00:03:20瀏覽1190|回應2|推薦40
文章同步刊登 人民力量城市 貪污無罪 自肥有理


【貪污無罪 自肥有理】
官官相護是民主政治永遠的敵人

是的,任何人花了時間仔細讀完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都有資格說出「官官相護」這四個字。這「官官」二字,指的是法官、檢察官,以及行政官僚。

先說法官吧。判決書很辛苦地找出「首長特別費」的沿革,甚至遠溯宋代。不過判決書卻不敢否定一件事──公款歸公。判決書中援引41年1月立法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即已明白寫出「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

其後判決書反覆引證首長特別費報支的變革,據以說明馬英九領用首長特支費方式合法。其實如何領用公款,只要符合程序,有法依法,無法則依慣例,公務員不致因此違法;但,領用後有沒有使用在「公務」上,才是需要探討的犯罪本質。

法官在判決書中明顯地曲解了「實質補貼」公務支出為「實質補貼」薪資,而認為檢察官不應該據此用司法公權力介入調查。若此一判例成為通例,那麼全國首長都可以大方地將「首長特別費」納入私人薪津,豈不是與判決書中「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相違背?

再來談談檢察官。侯檢察官不是起訴了馬英九,又何來「官官相護」之說?

民進黨笑公投法叫「鳥籠公投」,侯檢察官的起訴和偵察也可被稱為「鳥籠起訴」「鳥籠偵察」

因為侯檢察官從一開始就繞著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打轉,希望用「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來起訴,所以一直繞著圈子「假設」、「理論上」要證人說出自己想要的證詞。看起來好像積極入人於罪的樣子,卻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需知「詐取」二字在法律上必需有施行詐術的意圖,但打從一開始馬英九的辯護策略就是「實質補貼」,又怎會有詐欺的犯意?

如果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偵辦或起訴,不但刑罰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也無需證明馬英九「詐取」特別費,只需要問馬英九先生,是否覺得那些奉公守法,未領取全部特別費或退還未用完特別費的首長都是笨蛋。

許多人對侯檢察官多所指謫,認為他取證手段違反人權。若非他「鳥籠起訴」曲意呵護,絕不致落入此兩面不是人的地步。這不僅只於對馬英九呵護,而是對已遭檢舉的「四大天王」、翁岳生院長及所有6千多位首長的呵護。侯檢察官好像做了一個很甜的球餵給對手回擊,並且也刻意拖延「四大天王」偵辦時程,斧鑿之痕太過明顯了。

再來談中華民國的行政官僚。若不是判決書中披露「行政院長期未將特別費法制化即在維持實質補貼」,人民還真不曉得要被這些行政官僚欺瞞到何時。

判決書中引用「56 年度正字第1號糾正案」,說明監察院要求「行政院允宜提高公務員之本俸待遇為正本清源之途」;又舉檢方所提「前立法委員邱垂貞、彭百顯以就首長特別費之編列及欠缺法源基礎提出質詢(見立法院公報86卷第4期院會記錄)」,來引證行政院的企圖。

「依法行政」是現代化國家對行政部門最基本的要求,為鉗制行政濫權,所以設計了立法及司法權來制衡。自民國41年立法院做出決議「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行政部門未依照審計精神,悄悄竄改首長領用報支「首長特別費」的方法。又以造成既成事實的「歷史共業」,以「實質補貼」來做為證明被告清白的證據。若不是這次爆發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人民還不曉得行政部門已經悄悄地為全國首長加薪了。

如果在民間公司上班,買了一台汽車給部門使用,卻用汽車維修、零件等名義報支,你很有可能被告背信詐欺。如果公司用業務費報支了固定資產費用,不僅會計師會予以剔除重編;事前未被發現即送至稅捐機關,還可能還會發生補稅問題。

人民被法律管得死死的,行政官員卻可以自己調整解釋替自己加薪,這就是【貪污有理 自肥無罪】的最佳寫照。

整個案件已經被國民兩黨操弄為藍綠鬥爭,無論輸贏,總是一邊高興,另一邊就說「司法死了」,以大量口水遮掩了案件本質,這就是藍綠政黨的計較和用心。

「首長特別費案」的本質是什麼?本質就是「公款歸公」。如果馬英九及其他首長要用「歷史共業」替自己辯護,那他們就得證明自己無犯罪的故意;如果所有首長要說自己支領的錢已經都用在公務支出,那最好列出所有已經支用項目及證明文件,以備查察。

雖然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判決只能用「官官相護」來形容,所幸,司法不會死,每個審判都是獨立的。我們在此呼籲二審回歸「公款歸公」的法律本質,糾正一審的法律見解。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本文歡迎完整轉載轉貼)

※馬英九特別費案 判決書全文下載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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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2)  
2007/08/19 00:50 【鐵橘之城】 轉載》貪污無罪 自肥有理
2007/08/19 00:05 【人民力量組織】 貪污無罪 自肥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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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denia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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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人都不能以自己的[理論]說明他人有罪
2007/09/03 22:30

只有司法人員有檢驗的權利與責任,只有法官有審判的權利與責任,當然是依法審判,依法檢驗要起訴的被告,我看了那一份起訴書了,有一個重點,是以理論入人於罪的,為什麼呢?因為從5月開始,司法申論到現在都沒有一律的標準,所以只有以理論入罪吧

我只希望所有的政治人物接受公平的標準檢驗,如果民進黨的立法委員要以當初公款的方式希望法院判一個人有罪,其他的首長也該依照當初特別費是公款的方式檢驗,是法律一律平等的基本條件,司法申論到現在都沒有答案,當初可以起訴一個人的理論,可不可以讓其他相同的特別費以公款的方式讓所有的政治人物以當初的公款檢驗標準接受檢驗?


永遠都會記得永遠美麗的回憶

植物(晴晴--好可怕)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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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實務面的問題
2007/08/26 22:02

從法律面看,會有點複雜,可能需要像方兄這樣的大師級才能做到。

但從實務面來看,在公家(或有規模的私人)機關,都有科班出身的會計主計人員,要負責審查每一筆的支出是否合法/合乎規定,所有不合規定的錢是領不走的!

最簡單的例子:公家機關人員出差在報支差旅費時,都有一定的標準,以及該附的憑證,缺了就領不到錢。

所有支領特別費的首長(數以千人),能夠以不合法的程序領走特別費?失職的應該不是首長,而是會計主計人員了!

PS.在實務面上,機關首長通常不處理此類(例行性的)事務,均由秘書人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