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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9 00:03:20瀏覽1190|回應2|推薦40 | |
文章同步刊登 人民力量城市 貪污無罪 自肥有理
【貪污無罪 自肥有理】 官官相護是民主政治永遠的敵人 是的,任何人花了時間仔細讀完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都有資格說出「官官相護」這四個字。這「官官」二字,指的是法官、檢察官,以及行政官僚。
先說法官吧。判決書很辛苦地找出「首長特別費」的沿革,甚至遠溯宋代。不過判決書卻不敢否定一件事──公款歸公。判決書中援引41年1月立法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即已明白寫出「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 其後判決書反覆引證首長特別費報支的變革,據以說明馬英九領用首長特支費方式合法。其實如何領用公款,只要符合程序,有法依法,無法則依慣例,公務員不致因此違法;但,領用後有沒有使用在「公務」上,才是需要探討的犯罪本質。 法官在判決書中明顯地曲解了「實質補貼」公務支出為「實質補貼」薪資,而認為檢察官不應該據此用司法公權力介入調查。若此一判例成為通例,那麼全國首長都可以大方地將「首長特別費」納入私人薪津,豈不是與判決書中「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相違背? 再來談談檢察官。侯檢察官不是起訴了馬英九,又何來「官官相護」之說? 民進黨笑公投法叫「鳥籠公投」,侯檢察官的起訴和偵察也可被稱為「鳥籠起訴」和「鳥籠偵察」。 因為侯檢察官從一開始就繞著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打轉,希望用「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來起訴,所以一直繞著圈子「假設」、「理論上」要證人說出自己想要的證詞。看起來好像積極入人於罪的樣子,卻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需知「詐取」二字在法律上必需有施行詐術的意圖,但打從一開始馬英九的辯護策略就是「實質補貼」,又怎會有詐欺的犯意? 如果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偵辦或起訴,不但刑罰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也無需證明馬英九「詐取」特別費,只需要問馬英九先生,是否覺得那些奉公守法,未領取全部特別費或退還未用完特別費的首長都是笨蛋。 許多人對侯檢察官多所指謫,認為他取證手段違反人權。若非他「鳥籠起訴」曲意呵護,絕不致落入此兩面不是人的地步。這不僅只於對馬英九呵護,而是對已遭檢舉的「四大天王」、翁岳生院長及所有6千多位首長的呵護。侯檢察官好像做了一個很甜的球餵給對手回擊,並且也刻意拖延「四大天王」偵辦時程,斧鑿之痕太過明顯了。 再來談中華民國的行政官僚。若不是判決書中披露「行政院長期未將特別費法制化即在維持實質補貼」,人民還真不曉得要被這些行政官僚欺瞞到何時。 判決書中引用「56 年度正字第1號糾正案」,說明監察院要求「行政院允宜提高公務員之本俸待遇為正本清源之途」;又舉檢方所提「前立法委員邱垂貞、彭百顯以就首長特別費之編列及欠缺法源基礎提出質詢(見立法院公報86卷第4期院會記錄)」,來引證行政院的企圖。 「依法行政」是現代化國家對行政部門最基本的要求,為鉗制行政濫權,所以設計了立法及司法權來制衡。自民國41年立法院做出決議「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行政部門未依照審計精神,悄悄竄改首長領用報支「首長特別費」的方法。又以造成既成事實的「歷史共業」,以「實質補貼」來做為證明被告清白的證據。若不是這次爆發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人民還不曉得行政部門已經悄悄地為全國首長加薪了。 如果在民間公司上班,買了一台汽車給部門使用,卻用汽車維修、零件等名義報支,你很有可能被告背信或詐欺。如果公司用業務費報支了固定資產費用,不僅會計師會予以剔除重編;事前未被發現即送至稅捐機關,還可能還會發生補稅問題。 人民被法律管得死死的,行政官員卻可以自己調整解釋替自己加薪,這就是【貪污有理 自肥無罪】的最佳寫照。 整個案件已經被國民兩黨操弄為藍綠鬥爭,無論輸贏,總是一邊高興,另一邊就說「司法死了」,以大量口水遮掩了案件本質,這就是藍綠政黨的計較和用心。 「首長特別費案」的本質是什麼?本質就是「公款歸公」。如果馬英九及其他首長要用「歷史共業」替自己辯護,那他們就得證明自己無犯罪的故意;如果所有首長要說自己支領的錢已經都用在公務支出,那最好列出所有已經支用項目及證明文件,以備查察。 雖然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判決只能用「官官相護」來形容,所幸,司法不會死,每個審判都是獨立的。我們在此呼籲二審回歸「公款歸公」的法律本質,糾正一審的法律見解。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本文歡迎完整轉載轉貼) ※馬英九特別費案 判決書全文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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