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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關說之山西布政司的5000兩在....
2013/09/16 22:32:42瀏覽1793|回應3|推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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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關說之山西布政司的5000兩在....】

不知怎麼的,院長和總召的關說案一直讓我想到「山西布政司的5000兩」。

嚴格說起來,關說案是因柯總召的背信官司而起,但背信案是否有罪,已經不是關說案的焦點了,而是院長和總召根本不該介入司法案件(還是柯總召自己的司法案件)。

但以台灣人鄉愿的心態,總會以為都判無罪了,去司法“關心”一下沒什麼大不了。

到底柯總召有沒有貪拿1200萬元?雖然一、二審判有罪,更一審法官判無罪,檢察官疑似因關說而不起訴,讓柯總召無罪過關。但法官判無罪並不代表清白,特別是這麼勞師動眾去關說。法官之中有恐龍,人民心裡可雪亮著呢!就讓我們一起來瞭解一下柯總召背信案的來龍去脈。

起因是全民電通投資成立一家子公司,全民電通的柯總經理建銘又拿支票向這家子公司的籌備處借款1200萬元。但子公司最終沒成立,清算後把餘款和債權一併還給全民電通,也就變成全民電通的柯總經理欠全民電通1200萬元。

柯總經理只要還錢給全民電通也就沒事了。但柯總又主導另一場交易,讓全民電通買下另一家公司隆元國際的股票,但約定的付款方式很特別,是用全民電通2000萬現金 + 柯總欠全民電通的1200萬債務,總金額3200萬元。交易完成後,柯總就不再欠自己公司,轉而變成欠隆元國際1200萬元。

表面上全民電通擁有隆元3200萬等值股票,但壞在柯總經理在事前和隆元簽的約是2000萬元,等於說在全民電通購入股票的交易上,柯總經理拿了隆元國際1200萬元回扣,這就是背信罪!

當然,隆元股票可能真的價值3200萬,一點都沒有虛假灌水,那就表示柯總還是欠隆元國際1200萬,或者,柯總已經拿1200萬元還給隆元國際了。這麼簡單的事,可否勞煩柯總召建銘,向大眾說明一下1200萬元,究竟到哪兒去了?

就像威龍闖天關裡有沒有官官相護,山西布政司的5000兩很關鍵,柯總召的背信案是不是清白,那1200萬也很關鍵。

柯總召,你可以保持緘默,你所說的話也不會成為呈堂證供,因為林秀濤檢察官不上訴已經結束了司法訴訟。但你絕對可以捍衛自己的清白,告訴大家1200萬到哪兒去了。不知廣大看熱鬧的鄉民們怎麼想,我是真的很想知道柯總召的清白。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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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fang0606&aid=8548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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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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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要合理 法條適用才不會抽象無著落
2013/09/18 12:49

柯案沒有民事糾紛,就代表全民電通股東不認為柯建銘背信損及公司利益。

我們只要從這件事實上看,就知道這個背信案的成立和累訟很奇怪,不合常理。

一般總經理背信損及公司利益(1200萬不是小數目)是會挨董事會告的。

法條是法條,但要把事實與法條做有意義的連結,否則在法庭上陳述未必能說服法官。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13-09-18 16:16 回覆:

首先,我們無從瞭解全民電通小股東為何不告柯建銘。全民電通的歷史梗概,大致上是由民進黨支持者出資成立民視而起,後來成為民視的控股公司,於2005年解散、清算。但這帳不算在柯的頭上,背信案發生在更早的1997年。

實際上,我剛上網認真查資料,看到有張升星法官對本案來龍去脈更仔細說明。原來呀,全民電通經營層一直有對柯建銘催討,而柯都以更多支票做擔保,直到全民電通清算,柯協議以600萬元當還債。如果以正常公司營運,小股東應該會要求公司對柯建銘要求執行債權,而不是告他背信。

至於背信,真的和有沒有小股東告他無關,而在他完成了背信行為就已經成罪。

且不說後來清算時的債權打折,這事在全民電通購置隆元國際股票時有損失嗎?表面上柯建銘的債權已經移給了隆元,將來隆元買回股票時也是3200萬全額拿回,雖然後來隆元當然還不出錢,那是經營風險,不干柯建銘的事。

全民電通拿到了400萬股的隆元股票。但,其實按柯建銘簽約的價格,全民電通只要花2000萬就能取得400萬股票,我們看到全民電通對柯建銘的債權消失,就是全民電通小股東的損失。即便後來隆元無力買回股票,也只損失2000萬而不是3200萬。

本案中若隆元國際一飛沖天,股僳直漲,在附買回條件到期時,全民電通賣隆元股票小賺了幾億,柯建銘仍然背信,只是他沒造成損失,是未遂犯。

總之,他在本案中意圖使自己的債務消失,在擔任“總經理”職務上,“故意”做出了有損全民電通的決策,就是犯了背信罪,而背信罪是非告訴乃論!他沒被舉發是好運,被蔡同榮檢舉,是他做人太差。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13-09-18 16:22 回覆:
1200萬雖不是小數目,但看了張俊宏等後期經營者,動輒幾億地搬,柯建銘只算小貪。既然人家迫不得已最後還了600萬,是否因而不必遭受民事求償,不得而知。但請張爺要瞭解,背信罪非告訴乃論,是為了維護公眾的法益而必需由檢察官提起訴訟,蔡同榮真的只是檢舉而已!

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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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老柯全民電通案的實例
2013/09/18 12:36

在下就有個類似實例。

上世紀之末我朋友赴大陸經商,像我借調一筆資金周轉,一時難以償還,就約定債權轉為股權,我也因此在情勢之下成了半個台商。這筆債轉股的交易讓我在後頭三年多都收到紅利,第四年我朋友想開新事業,(原電阻電容器買賣容易被倒帳)問我是否願意,我說好,就成立新公司,不料才成立就產生重大虧損。但幸運的是從第二年起又開始有盈利,一直持續到08年才開始出現赤字。(這件事我在尋王之盟城市裡提過~至少三年以上了吧)

所以柯案這種交易對我來說毫不陌生。我那位朋友對我來說就像是柯建銘。做生意有起有落無人有絕對把握,如果幾個債主只惦記著他還不了錢,一味追債不肯融通,他不一定爬不起來,但我們索回債務的時間可能拉得更長,也會傷感情。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13-09-18 15:31 回覆:

張爺舉的例子,讓人欽佩張爺的識人之明。然而您親身經歷,卻與柯案形髓均大不同。

您朋友向您舉債,又以債作股,類似市場上的可轉換公司債,所差別在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是可以透過買賣,在陌生的第三人之間流轉。

若要套用您與朋友之間的關係在柯與全民電通之間,顯見,柯無能還錢,也得有個公司或營生,讓全民電通佔股以分紅。當然,這也得全民電通願意承擔這風險,佔股有可能柯的公司或小小營生倒閉,股權變壁紙。

在您與朋友之間,您對他的債權從未移轉,只是轉換成股權而已,這是您對朋友的信任。但全民電通、柯總經理、隆元之間,更像大陸改革開放初年流行的三角債。這三角債,並不是什麼好名詞。至於全民電通小股東們有沒有損失?在下一則回應中續談。


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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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 17:31

小弟於十幾年前李輝時代就聽過全民電通案和民視的糾葛,聽得「霧薩薩」。不過當時民進黨支持者矛頭指向民視蔡同榮,至於柯建銘為何許人,我是一直到民進黨執政才知道。

柯案之所以成立,原係出於扁執政時期蔡同榮的密告,民進黨內部觀點認為是總召選舉的內鬥。查該案有幾項特色:

一  根本無被害人出面檢舉,

二  馬英九上台才偵辦

三  一二審量刑輕微,皆可易科罰金十八萬,而且檢察官俱未上訴,上訴的是柯建銘本人。而更一審判決無罪。

綜上所述,即便一二審檢察官也不認為應該繼續纏訟,柯建銘上訴顯係爭清白。假令如方兄之假定推論「柯建銘拿了股權交易之回扣1200萬」,區區十八萬罰緩老柯又何須在意?

事實上更一審檢察官查了老柯祖宗十八代並未發現其中關係人的金流,而且老柯的1200萬債務也並未因股權交易而消滅,從證據上來說無法入罪柯建銘,這才是合議庭判決無罪的根本原因。

關說合議庭談何容易?方兄將更一審無罪判定也以關說介入視之,非只無憑無據,於司法實務上講也不合常情常理。

因此方兄提問「1200萬(暗指回扣)到哪去了」,於事實有所牴觸,該問的是「1200萬債還了沒?」

此案與公共利益相關度極低,更無股東民事訴訟,而全民電通負責投資的副總吳子嘉也未成為被告。柯建民更一審又判無罪,依刑事訴訟有所謂訴訟無實益微罪不舉理論,果真檢察官林秀濤執意上訴,也未必合於司法正義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13-09-17 21:08 回覆:

我與張爺對此的法律見解不同。剛好今天查了背信罪條文如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此為背信罪之規定,綜觀其構成要件,與一般社會上以為只要違背誠信、不守信用,即會成立背信罪之觀念有別。

  自本條規定觀之,就客觀方面,本條加害人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間需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委任關係,加害人有為本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此外,本條的行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行為結果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主觀上,行為人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行為人需要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構成本罪,故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 有過失為上述行為者,則應自民法上就其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委任關係)處理之。附帶一提,本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本罪亦處罰未遂犯。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161

首先,誰檢舉、誰上台才偵辦,什麼私怨,有沒有小股東提起訴訟都不是重點,而是有沒有合於違反法律的要件。

當柯總經理建銘先簽了2000萬的合約,再指示隆元用不實憑據3200萬售出股票給全民電通,就已經完成了背信罪所有要件。即便後來隆元股票被證實有3200萬的價值,那也是沒構成損害的未遂犯。

唯一能讓柯總脫罪的方式,即不是與全民電通和解,也不是還掉1200萬債務給隆元,而是用證據說明,當時這個投資實施前,有經過適當估價確值3200萬,而前面的2000萬只是草約。只是,既然是未上市公司,我很懷疑有這個過程。這也是張爺所說的,全民電通投資長為何沒事。

至於柯建銘為何為了這區區18萬罰金一直上訴,真的沒人知道,可以解釋為他清白,也可以解釋為他太貪,也有人是做了婊子還要牌坊。真的,那1200萬有還也不能證明無罪,但若沒還,就更.....

大家都是社會歷練過的人了,有誰會願意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13-09-17 21:13 回覆:
大家都是社會歷練過的人了,有誰會願意接受一個交易條件中,付款方以現金+第3方的債務付款。想用債權憑證付款,多半是自認不好討債,會接受債權憑證付款,通常若不是需錢孔急,就是自認可以篤定能把債要回來。這也是我主觀認定柯總經理有犯背信罪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