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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4 02:03:25瀏覽2133|回應3|推薦21 | |
今天有這樣一個新聞: 小火車翻覆意外判賠1.5億 2被告已死也要付? 5年半前發生的嘉義阿里山森林小火車翻車意外,造成17個人死亡,約200人受傷,林務局在賠償受害家屬近1億5千萬元後,轉而向當時造成疏失的列車長4人求償,即使其中2名當事人已經死亡,但是妻小還是要負起賠償責任,家屬痛哭表示,林務局找他們當代罪羔羊。 真是一個荒誕的事情,居然法院判決可以向執行勤務的員工求償損失?這下可好,不管是公家單位還是私人企業,只要出事有損失,公司賠多少都可以向員工討回來,還可以追討到下一代。 所以,公私單位企業可以不必再負起員工教育訓練、紀律督導和安全防護之責了,不管是開火車還是修水電,不必費心教你到會,也不需要嚴格要求要遵照SOP執行作業,更不用管什麼安全不安全,只要出錯,公司就找你賠,賠到你死,還可以找你的妻小賠。 這是何其愚蠢的判決啊!我們的法令真的這麼荒謬嗎?我們的法官真的如此無知嗎?這種判決真的會讓台灣的公務單位或私人企業越來越墮落,再也沒有人敢勇於任事,也不會再有進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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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