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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21:25:41瀏覽197|回應0|推薦0 | |
文/解構年代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總經理 劉建鄰
近日,在228紀念日之後,台灣發生憲兵隊將民眾帶上車,到家中搜索的事件,之後懲處了一些官員。巧的是,在3月7日,有民眾在淡水街上騎機車到某個路口停下,並下車檢查機車相關裝置時(當時機車已經停在路口,人已經下車),竟遭淡水分局中山派出所警員表示:「我懷疑你這個人!」要求出示證件盤查。之後,還不讓民眾將機車牽移。更讓人訝異的是,之後,三名警察竟前後將民眾包圍,讓限制民眾行動自由!民眾質疑,莫非這就是白色恐怖與國家暴力?
筆者呼籲,台灣人民應繼續監督公權力是否濫用!國家機器是否以行使公務之名,圖個人私利(例如,只是要開罰單,創造個人業績),欺壓百姓,違害人民生命、財產、人權與人身自由。
2016年2月28日剛過不久,台灣就發生台北憲兵隊遭爆料涉嫌違法將民眾帶走、搜索與調查的事件。當今的台灣人每天生活最在意的事,除了希望擁有良好的就業環境,以便創造財富;還希望享有民主、自由、重視人權的生活,讓每個人能能被當成人來看待,實踐平等與主權在民的目標。
然而,國家公權力行使的方式,卻常常與人民追求自由與人權的生活相違背。過去的228事件,似乎就是國家公權力壓迫人民的具體表現。只是,現今眾人追求自由、民主、重視人權的台灣,是否已經不再發生類似白色恐怖與國家暴力壓迫人民的情況?還是類似的情況其實在國家機器執行者(如軍、警等公務人員)只為了求私利的情況下,仍不斷透過表面合法,其實非法的手段欺壓百姓?
什麼是白色恐怖?據維基百科資料顯示:「白色恐佈」一詞,通常意味著擁有政權的統治者,運用國家機器中的直接暴力手段,針對反抗現有體制的革命或革新勢力,所進行的超越正常制度的摧毀行為。「白色」亦表示保守、反動(即反改革)…的政權特徵性格。
生活在2016年的台灣人,每天可能會面對的軍、警國家機器執行者,每每讓人看到涉嫌違法、濫權的案例時,雖然不會說那一定是整個政權權力擁有者所指使,但卻讓人質疑這些涉嫌濫權的國家機器執行者的所作所為只是為了保有自己的私利,要以強制的手段,違反人權,欺壓人民。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等問題,筆者在2010年就曾以:「228,紀念了什麼?」在媒體發表文章,得到廣大迴響。
2016年,3月7日,民眾在淡水街上騎機車一段路後已經在某個路口停下,員警要求出證件,表示:我懷疑你這個人!表示要盤查。警員說:「我一路尾隨你…」該員警之後還說,盤查的理由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筆者試問該員警憑什麼對民眾表示:「我懷疑你這個人」,就可以要求盤查人民?警察有為何可以隨意一路「尾隨」別人?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筆者試問,若涉及犯罪問題就是涉及刑法問題,警察是懷疑民眾有犯罪之嫌疑嗎?若有,警察懷疑民眾有犯罪之嫌疑的合理性為何? 筆者再問,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內涵是讓警察可以隨意懷疑任何一個人有犯罪嫌疑嗎?在這個個案中,警員似乎顯然沒有提出懷疑別人得合理性,就要盤查別人! 此外,在這個個案中,該民眾已經在路口停車,人也已經下車,試問,有發生任何、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之情者,或為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二至第六款的狀況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在這個個案中,警察除了如上述說明涉嫌濫權盤查人民,該民眾在本來就已經停車、下車的狀況之下,要將機車牽移,警員竟然拉住機車,警察竟然拉住機車不讓民眾移動機車,在過程中還造成民眾手部受傷。
更讓人訝異的是,民眾將機車停妥之後,已經步行離開機車約幾公尺,三名警察竟前後將民眾包圍,限制民眾人身自由!警察這樣的行為可能已經不只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行使職權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擴大對人民權益侵害! 在整起案件過程中,警察除了表示:「我懷疑你這個人」之外,還說:…「你妨礙公務…」,還說:「我讓你被辦我也爽!」對於警察這樣的言論,民眾心想:「這是我們的人民保姆所說的話嗎?」 在三名警察圍住民眾之時,警察說:「警車已經來了,要把你帶回去三小時,走吧!」還說:「我還沒有對你上銬…」對於這警察這樣的行為,民眾心想,這莫非讓我體會到什麼是白色恐怖與國家暴力?
就在民眾於淡水街上由三名警察團團圍住,無法有任何行動自由的情況下,問警察:「你要我什麼資料?」警察回答:「身份證字號!」卻又馬上說:「你告訴我身份證字號我怎麼知道是真的?」「如果你是壞人,被你跑了怎麼辦?」改口要身份證。警察如此的作為,再度讓人感受到他愛怎麼懷疑人就怎麼懷疑人的具體濫權表現。
之後,該民眾出示了身份證,警察拿了身份證之後,讓人感到似乎是「見獵心喜」地,緊抓民眾身份證不還,還告訴該民眾請回到離現在位置已經好幾公尺停機車的位置,之後便開始寫交通罰單!
此時的警察似乎不是如先前所言,是懷疑別人,在查(刑事)犯罪案件?而是讓人質疑,警察只是爛用各種手段,只是要開交通罰單,創造自己業績?
筆者小結:在這個案例中,民眾已經停車、下車,警局有何理由要求出示證件盤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的目的是用來保障人權,還是讓警局濫權?)警察似乎沒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任何款項,就要盤查民眾。
民眾要牽移車子,警局又為何可拉住車子,限制民眾移動車子?之後民眾已經步行離開車子位置好幾公尺,警察有為何可以限制民眾眾人身自由?只為了要求民眾出示證件,接受盤查(其實似乎只是要開交通罰單)?
(民眾是否有違規可開罰單與是否該被涉嫌違法盤查是兩回事!相信很多人會認同這個說法:很多人對警察有微詞的原因並不是在於有違規不願被開罰單!而在於對警察盤查人民的程序與態度感到不大對勁!)
在這個個案中,警察還說盤查民眾的理由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筆者翻了一下法條,發現若第六條狀況不成立,警察根本沒有七條、第八條及後面相關條文的行使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內容為: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筆者再說明:也就是說,若不發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各款項的情況時,警察就無權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各款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內容為: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筆者再說明:也就是說,若不發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各款項的情況時(已發生危害..),警察就無權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各款內容。
筆者試問,有多少類似的侵犯人權及公權力執行者涉嫌違法的案例不斷在發生?誰能告訴筆者,如同當年228時,人民無法對抗國家暴力與白色恐怖的情況在2016的今天是否能不再發生? 解構年代公關顧問有限公司:http://www.bobotimes.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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