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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府為何如此為難人民?
2015/12/20 16:07:44瀏覽270|回應0|推薦0

/解構年代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總經理 劉建鄰

 

近日,前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不斷強調他是維護勞工及人民權益的總統候選人。筆者質疑,馬英九政府上台以來,施政作為真的都是為人民著想嗎?近日,就有位在台北市的某位失業勞工先後根據就業保險法以「非自願離職」勞工身份及根據就業服務法以「特殊失業者」身份報名職業訓練課程,先後遭台北市勞動局就業服務中心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人員以該勞工具負責人及董事身份為由拒絕報告職訓課程。如此馬政府的勞動部涉嫌違反法律,危害人民權益!讓人不禁想問:這個政府為要何如此為難人民?

 

20159月,在台北市上班的某位勞工,公司根據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該失業勞工在10月份持公司開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到就業服務站開立「非自願離職推介單」,承辦人員表示:電腦顯示你有公司負責人身份,系統已鎖住,無法開立「非自願離職推介單」;不過,就服站人員還告知該民眾仍然可以一般失業勞工身份或特殊失業者身份報名職訓課程。

 

128日,該失業勞工即以一般失業勞工及特殊身份透過電話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報名職前訓練課程,不料,承辦人員竟然同樣回答:「電腦連線查出您有負責人(及董事)身份,不能報名職訓課程!」該勞工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承辦人員反應:「你們的作法涉嫌違反就業保險及就業服務法等法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承辦人員竟然回答:「請問違法那一條法律?」讓人覺得真的要拿出法條細細論述,來監督與質疑這個政府的莫名的施政作為。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特制定本法。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本法用辭定義…:勞工:謂受雇主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從上述法條可說明,勞工的身份被明確定義,勞工的權益受法律保障。勞基法對於勞工相關之勞動契約、工資、工作時間、退休等事項與權益均有明確規定。

 

除了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對於勞工的權益亦有規定。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勞工保險條例對於勞工保險之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及傷病、醫療、失能等保險給付內容均有明確規定。

 

此外,就業保險法第1條顯示:為…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

    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就業保險法對於失業勞工之保險給付內容有明確規定。就業保險法第10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對於就業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

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

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另外,就業保險法第12條還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

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

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

 

由就業保險法第12條可知,就業保險法有明確明定、保障非自願及自願失業勞工失業給付、推介、失業後職業訓練等權益與事項。

 

關於職前職業訓練,除了非自願及自願失業勞工根據就業保險法可以根據就業保險法參加職業訓練,具備中高齡、身心障礙、生活扶助戶、獨立負擔家計者、更生受保護人、原住民、外籍及大陸配偶、長期失業者、家暴、性侵害被害人等特殊身份的人仍可根據就業服務法參加職前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法第24條就規定: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就業服務法第4條還規定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非自願失業勞工根據就業保險法參加職前職業訓練可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特殊身份失業者根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可申請訓練生活津貼。上述身份參加職業職業訓練均不必負擔費用。

 

什麼身份參加職業訓練需付擔部份費用?需付擔部份費用身份為:一、從未加入勞工保險失業者(即:未曾保過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二、仍加保於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即:仍處於無一定雇主在職身份)

 

特別的是,仍加保於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無一定雇主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若加附「失業切結書」(不用退保),就可以參加職前職業訓練。

 

若加保於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加附「失業切結書」(不用退保),同時又具備特殊失業者身份參加職前職訓課程,仍然可以根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可申請訓練生活津貼。

 

(附帶說明:非自願失業勞工若在失業後加保於職業工會,即使不用從職業工會退保可以參加職前職業訓練,但已不適用就業保險法。因為非自願離職勞工若要以就業保險法參加職前職訓,最後一次的投保單位必須是原本受雇的公司。

 

長期失業者若加保於職業工會,也不適用於特殊身份規定。因為長期失業者若要以特殊身份規定參加職前職訓,最後一次的投保單位必須是長期失業前原本受雇的公司)

 

在台北市上班的這位民眾之前就創業成立公司,因此具備了公司負責人及董事身份。在2015年,這位民眾到另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依法替他保了勞工保險(包括就業保險);在9月,公司通知這位民眾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1013日及1014日該失業勞工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分別到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所屬台北市就業服務處北投就業服務站及西門就業服務站請承辦人員以開立「非自願離職推介單」,以便報名參加職訓課程,並在日後由職訓單位申請業訓練生活津貼。

 

不料,兩站服務中心人員都表示:「近日電腦有更新系統,就服中心系統已與經濟部連線,目前電腦顯示你有公司負責人身份,因此系統已鎖住,無法開立「非自願離職推介單」。

 

該民眾問承辦人員無法開立「非自願離職推介單」原因,就業服務中心人員表示無法開立「非自願離職推介單」的原因是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623日勞保3字第0990017802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623日勞保3字第0990017802號函的內容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之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已非失業勞工身分,不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在就業服務中心人員告知民眾無法開立「非自願離職推介單」之後,還告訴該民眾:「若還想參加職前職業訓練,還可以用自願失業勞工身份或特殊失業者身份自行向職業訓練單位報名職前職訓課程」。

 

128日,該名勞工即以一般失業勞工及中高齡身份透過電話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報名職前訓練課程,承辦人員竟仍然回答:「電腦連線查出您有負責人(及董事)身份,不能報名職訓課程!」

 

該失業勞工問承辦人員:「請問根據那一條法令,具有負責人(及董事)身份的一般失業勞工不能報名職前職訓課程?」承辦人員竟然回答:「請自行到勞動部網站查職訓相關條例!」完全沒有告訴失業勞工根據那一條法律,讓具負責人身份的失業勞工不能參加職前職業訓練課程。

 

該失業勞工還問承辦人員:「請問您說職訓條例法律位階比較高,還是就業保險法位階比較高?(法律若與憲法抵觸,法律無效,解釋函或條例若與法律抵觸,解釋函無效。)

 

請問具有一家公司負責人(及董事)身份的民眾到另一家公司上班,依法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在成為非自願或自願失業勞工之後,失業勞工身份怎麼會消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人員回答:「當然是就業保險法位階高於條例。從來沒有人說你的勞工身份消失!」民眾則回答:「既然失業勞工身份沒有消失,為何不能報名職前職業訓練課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人員則說:「請問你為何擔任公司負責人及董事?有一些公司的董事是有給職的!這個課程是要具備失業、待業者身份才能報名。」

 

該失業勞工回答:「我擔任董事並無領薪水(是無給職),您怎麼知道我擔任董事是有幾職?在勞保名細表中也沒有再出現任何在之前公司非自願離職之後的的勞工保險投保記錄,現在就是具備失業、待業身份勞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人員回答:董事是否有給職情況我們無法確定。」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人員還告訴該失業勞工:「你能不能告訴我根據那一條法律說明具備負責人身份失業勞工可以參加職前職業訓練?」該失業勞工回答:「您的邏輯有問題!法律已經明確保障失業勞工權益!我不必提出根據那一條法律說明具備負責人身份失業勞工可以參加職前職業訓練,就依法可以報名參加職前職業訓練課程!」

 

筆者提醒大家:任何人到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替他保了勞工保險之後,就同時具備「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障(勞工保險費有一定比例包含了就業保險費),國民黨政府的勞動部近日修改就業服務電腦連線系統,讓具負責人身分的失業勞工,不能申請失業給付也不能以任何身份報名職前職業訓練課程是怎樣?國民黨政府的勞動部莫非有意針對具負責人及董事身份的失業勞工,進行打壓?

 

否則為何連還在職業工會加保的勞工,只要附上失業切結書(未有收入切結書)就可以失業勞工或特殊身份者參加職前職業訓練,而具負責人及董事身份的失業勞工,在無法確定是否有收入狀況(是否有給職),卻不能比照仍保在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人,簽附上失業切結書(未有收入切結書)方式報名,而直接更改就服中心電腦系統,鎖住報名程序,讓負責人及董事身份的失業勞工完全無法以任何身份報名參加職前職業訓練。

 

筆者請問,民眾具備的負責人及董事身份,與失業勞工身份有衝突嗎?民眾若具備負責人或董事身份,之後依法保障的(自願或非自願)失業勞工及特殊失業者身份怎麼會消失?

 

若如就業服務中心人員之前告訴該民眾:公司負責人並不是勞工!筆者認為,既然負責人或董事不是在職勞工,這位失業勞工,既使在失業期間仍具負責人或董事身份,但確實沒有加入職業工會勞保或公司勞保(在勞保明細表中也沒有出現在非自願離職後任何投保記錄),也確實沒有董事收入,去另一家公司上班依法得到的失業勞工身份,甚至特殊失業者身份怎麼會憑空消失?

 

(同時具備的兩種身份,怎麼有衝突?)

 

加入職業工會的一些無一定雇主勞工被保險人不是公司負責人或董事嗎?失業勞工在失業期間具負責人或董事身份若加入職業工會,附上「失業切結書」(不用退保) ,就可以參加職前職業訓練嗎?

 

還是,失業勞工在失業期間必須只能是開工作室、沒有商業登記之加入職業工會的一些無一定雇主勞工被保險人,才能以加附「失業切結書」(不用退保),就可以參加職前職業訓練嗎?

 

上述兩個選項,不論是前者或後者,或兩者皆是,請問這是什麼道理?失業勞工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只要加附「失業切結書」(不用退保),就可以參加職前職業訓練?失業勞工若具負責人或董事身份則不適用這個辦法?

 

這個政府的勞動部怎麼就不分青紅皂白,以電腦封鎖的方式,讓具負責人及董事身份的失業者,在失業期間,(不論是否有再加入職業工會勞保或公司勞保,並確認是否有董事或其它收入情況下),一律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及報名職前訓練課程!

 

請問,就業保險是保假的嗎?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是虛無的嗎?之前法律已經修改,成立公司沒有最低資本額限制,公司設定地址限制也放寬,這樣的法律改變說明了當今若任何一位台灣人民若要創業圓夢開公司的門檻已經大幅降低。

 

這樣的改變原本應該是美意,現今人民若要成立公司成為負責人及董事,可能只要花新台幣一千元登記就可以圓夢;這個政府如今若真的要逼迫創業人民不能擁有負責人及董事身份,人民若先把公司登記取消,來日再申請公司其實也不是難事;只是,創業維艱,公司品牌建立不容易!人民如何能輕易取消公司登記,半途而廢,沒有繼續完成理想與志業?這個政府何苦如此為難人民?何苦公然涉嫌違反法律,危害人民權益?

 

國民黨政府的勞動部這樣對待台灣人民,台灣人民就應該再度給這個政府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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