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26/07/29 17:03:49瀏覽69|回應1|推薦5 | |
關於中聯含苯駢芘致癌物油品爭議,〈1300噸致癌油為何會流出? 專家親揭抽查4大盲點:需導入「食安簽證」〉報導了中華民國食品技師公會的意見,其重點是污染可能發生在原料、高溫精煉、管線清洗及儲運等4個環節,建議導入外部食品技師參與的「食安簽證」,補強製程中的即時查核。 這也讓我想到,中聯致癌油品爭議延燒至今,第一線查核方面的意見,更多的是認為地方政府食安稽查不力。而在地方政府食安稽查這部分,臺灣目前最具體的當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當中是用了「得」而非「應」,我想當初之所以這樣定,可能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政府的稽查行為,多少會影響人民的權益,這也讓我想到,地方政府對臺灣農業用地農業設施容許的稽查,適用「必要時應」這種字眼。 另外就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2條規定:「前條查核、檢驗與管制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條規定所指的辦法,目前便有衛生福利部訂定的《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當中對於衛生主管機關稽查的細部做為,也可能是因為不牴觸母法基於人民權益保障的考量,而同樣都用了「得」的字眼。 儘管如此,就我所知,臺灣的食品安全稽查,包含農藥殘留、動物用藥品殘留的稽查,是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權指定特定高風險的市售食品業者,行文要求這類業者所轄直轄市、縣或省轄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追蹤抽驗,或者項是其中的市售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若已確定生產者是誰,也會移請農業部農糧署行文直轄市、縣或省轄市政府農業或植物防疫單位,針對該類業者進行追蹤再採驗,並可隨時追蹤辦理情形。 不過,臺灣的食品安全稽查,包括目前熱議的,屬於市售食品稽查性質的油品稽查,還有農產品農藥殘留稽查、畜產品或水產品的動物用藥品殘留稽查等,性質上都是屬於「抽驗」而非「普查」,這導致一來要驗到全部的產品幾乎不可能,二來有些不肖業者,可能有一些管道、人脈,可以知道怎樣才不會被驗出有問題,而拿出相對應的樣本提供給衛生單位稽查人員採驗,這次中聯致癌油案,我就認為有關單位該要去查察,有無這方面的狀況。 另一方面,臺灣的食安稽查,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不指定特定業者、農業部農糧署不指定特定農產品生產之下,地方政府衛生、農業或植物防疫單位,相對就是對不特定的業者,或者不特定的集貨場或田間的生產者進行抽查,倘若這兩個中央主管機關有行文指定追蹤採驗特定業者、生產者或貨主,則地方政府衛生、農業或植物防疫單位就比較會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函文,就其指定的業者、生產者或貨主進行稽查。 若要加強地方政府食安稽查(含農藥、動物用藥品殘留)稽查的力道,我認為一是檢視、修訂《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農藥使用與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的條文,加入直轄市、縣、省轄市主管機關查驗頻率的規定,如一個月的次數、一年的次數,或者在個別食品安全會議的會議紀錄、行文地方政府的公文中,指定相關業管單位稽查的頻率,之後並再行文進行追蹤。 除此之外,這回中聯致癌油爭議中的另一核心爭點,也就是業者生產製造過程產生有害物質,還有疏於通報、食品雲失靈的問題,在我看來則可能是因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8、9、15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相關法令未被業者充分遵守,這方面除了中央與地方衛生單位要再多做宣導、落實以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立法院等有關機關,也應研議加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47條的刑事與行政責任,以收警惕之效。 |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