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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01 16:51:52瀏覽97|回應0|推薦7 | |
【大統益賺飽飽,中聯卻爆毒油?謝金河揭「人謀不臧」慘劇:設備從歐洲換成這國釀禍】報導,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致癌物「苯駢芘」超標風波延燒,在野陣營日前上凱道抗議反毒油,致癌油風暴愈演愈烈。 對此,財訊傳媒董事長謝金河在臉書發文指出,此次毒油風暴最主要的源頭在於人謀不臧,中聯油從前董事長許忠明變成洪堯昆接任,再加上原本從歐洲進口的設備改由中國進口以節省成本,加上進口黃豆出現問題,因而種下此次食用油危機。 但不久之後,【中聯油脂事件調查結果出爐!衛福部:苯駢芘超標與黃豆原料「熱損率」有關】報導則指出,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檢出致癌物苯駢芘事件自7月初爆發,影響範圍遍及全台,食藥署第三方獨立調查結果27日出爐。 經調查小組實地查核、調閱資料及綜合分析顯示,自巴西進口的特定批次黃豆熱損率較高,同時業者在製程方面存在多項管理不當情形,連帶導致本次油品苯駢芘超標事件。 行政院陳時中政務委員在記者會上強調,熱損率較高不代表原料是「壞的」、完全不能用,如果製程管控得當,理應能在後續步驟中將食安風險降低至符合標準,重點在於油品製程應隨著原料品質進行調整,也是本案存在缺失之處。 這樣目前看下來,具有公權力的衛生福利部目前的調查,中聯致癌油品的源頭,是指向進口大豆原料有問題,還有油品業者製油過程控管不當,另外目前在Threads上也有網友提出新竹甲醛米粉事件,經查詢關報導是此事為今年7月爆發的一起嚴重食品安全風波。新竹市「明好企業社」所生產的知名「農耕牌」等多款炊粉(米粉)被衛生單位驗出含有不得添加的一級致癌物甲醛。 這兩起最近都引發不同政黨間政治攻防的食品安全事件,我認為主要的根源還是在於臺灣部分食品或油品業者缺乏法治觀念、認為食品中的毒素不會讓消費者食用了馬上就中毒,或者因為有一定的政商關係而有恃無恐,或者因為心存僥倖,認為不一定會被抽驗到,因此在生產、品管等流程都不重視檢驗,任由其實有問題的產品運銷出去,流入市面、進入消費者的腸胃。 臺灣社會似乎有流傳一句俗諺,那就是無奸不成商,意思是說臺灣的商人當中,奸詐、沒真心在意消費者權益者居相對多數,而臺灣的食品業者會持續出包,而且每次都影響那麼大的範圍,我想不能忽視的一個關鍵原因,就是食品當中的有毒物質或致癌物,消費者或顧客涉入,相對較少是馬上毒發而生病或往生,而都是長久下來有的性情轉變、免疫力下降、身體或頭腦變差、罹患癌症,才會被懷疑吃了有食安疑慮的食品,但也往往無法查證究竟是哪幾家食品業者搞的鬼。 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者其他與食品安全也有關係的【農藥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畜牧法】、【獸醫師法】等,違反法令的罰則相對也是不痛不癢,而且地方政府有關單位也無法一天二十四小時都盯著那麼多家的業者,而只能不定時地派員稽查、採樣抽驗,讓人有僥倖空間,且若平時政商關係良好,出了包也有機會透過有力人士出面擺平。 所以,臺灣的食品業者才會如此膽大妄為,大喇喇地將自家利益看得比消費者或顧客權益重要,而為了節省成本而任由劣質、含有害物質的食品或油品被生產出來,這跟用哪個國家的設備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生產製造時的態度倘若是以便宜行事行為優先考量,而非以消費者或顧客的健康權益為優先考量,則無論是哪個國家進來的設備,也都有可能會做出問題產品。 又若像這次中聯致癌油爭議事件,如衛生福利部調查小組目前的結果一般,源頭跟進口大豆原料本身的問題有關,那麼恐怕就要追究中央主管機關邊境查驗的人力、頻率、力度等,而不光是地方政府對油品工廠的查驗了,而且中央主管機關若不特別指定,則地方政府便不會針對特定食品業者稽查,故也可能要追究,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過去有無行文督促地方政府針對致癌油品高風險業者進行稽查。 謝金河對中聯致癌油品案去扯到業者用中國設備,所以才出事,這我覺得就是居心叵測,為了面試一官半職而再打抗中保臺的抹紅老招,也可能是因為他的貼文幾乎每一則都會被新聞媒體轉載報導,因此也就飄了起來,把自己當成一個咖,覺得自己什麼都懂,結果無論什麼議題,無論實際離自己的專業距離多遠,都要來湊上一腳,這是非常糟糕的月暈效應。 請問謝金河先生,你說中聯用中國設備,你有實際去調查嗎?若無實際調查,那你就跟Threads上一些聲稱中聯用中國設備所以才出包的普通網友沒啥不同了! 而也有可能是因為食品安全案件的稽查,或者其他違規案件的稽查,有關單位的稽查人力,相對於可能或現況已經違法違規的人,相對來說明顯屬於少數,所以中央主管機關就搞出違規案件的檢舉機制,交通違規的檢舉機制便是其中一個,另外中聯致癌油品、新竹炊粉事件所涉及的食品安全議題,目前便有【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這套檢舉機制。 所以,臺灣之所以會有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廖元豪副教授表示,有政府放任民眾用自己的方式進行檢舉,衍生民眾以檢舉來報私仇、整肅競爭對手的現象,或者說政府以民眾檢舉為名義,羅織個罪名去整肅異己,也就是因為臺灣目前檢舉機制設有保密條款,政府單位不能公開檢舉人的姓名,像是【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9條便是,但保密的初衷也是好的,就是讓人檢舉不法比較無所謂懼,不用擔心被報復(儘管有些被檢舉人會去猜檢舉人是誰,而且雙方早已認識)。 但我想,也許就如同網路的匿名性一樣,儘管其初衷也可能是促進言論自由,讓人發表意見之前不用顧忌自己的真實身分,但這就像雙面刃般,有些在現實生活中人模人樣、彬彬有禮的人,到了網路上就變得張牙舞爪、憤世嫉俗、到處到別人的版上筆戰,這算是網路匿名性的不當運用。 而臺灣違規或違法檢舉的匿名性,也固然能讓一些人無所畏懼地檢舉不法,但卻也成了一些有心人士整肅異己或競爭對手,報復仇人的工具。 至於臺灣的公家單位之所以收到檢舉就都一定要處理(即便有的檢舉案有【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可不予處理的情事),有時候是長官為了單位的形象而強勢要求下屬去做,也有的時候是檢舉人持續來信追問,當然不能忽略的另一個原因,是這牽涉到公務員應作為而不作為的【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問題,以此,衛生主管機關收到食品安全的檢舉案件也是一定要處理。 寫到這個,我依舊認為衛生主管機關亦可對食品或油品公司內部人員多加宣導【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的規定,鼓勵內部人員在真實身分獲得充分保密的情況下,提供有具體人事時地物的違規事項檢舉資料,如此對於臺灣食品安全的進步也會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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