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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09 12:09:26瀏覽91|回應0|推薦6 | |
據臺灣新聞媒體近日的相關報導,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檢出致癌物「苯駢芘(BaP)」超標案持續延燒。衛生福利部已於2026年7月7日宣布對中聯油脂重罰新台幣1億6,520萬元,創下近年食安事件最高裁罰紀錄,且臺灣臺中地檢署已擴大展開刑事偵辦。 細部一點來看,中聯致癌油案最新案件進展與處置概況,是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指出,中聯油脂涉及製造含有毒物質油品販售,且在5、6月間早已知悉檢驗異常,卻蓄意延遲通報、刻意隱瞞資訊,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而南僑油脂、福懋、福壽、泰山等第一層下游大廠因存在程度不一的資訊傳遞延誤或延遲通報,已交由地方衛生局陸續依同法展開裁罰。 中聯油脂共生產1,300公噸問題油品,影響下游多達360家業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已設立「中聯油脂案專區」並公布232項受影響產品明細。 原先中央政府僅要求第一層油品下架、其餘僅需資訊揭露,但後來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宣布政策加嚴,凡使用問題油占比20%以下的第二層下游產品(共175項)即起全面下架,必須在7月8日24時前全數完成。受波及的第二層食品包含桂冠沙拉醬、廣達香千島醬與塔塔醬、東穎食品沙拉醬,以及超商販售的阜杭豆漿飯糰等,全數被要求預防性下架。 除行政機關有上述辦理情形之外,在司法機關方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已與相關單位召開專案會議,全面釐清業者刑事責任,並同步針對「原料(如近期更換的巴西大豆)」與「烘烤製程」兩大可能污染源進行鑑定,追查毒物超標真相。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第1項),亦「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第2項),而且「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第3項);再來,便是「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5項)。 南僑油脂、福懋、福壽、泰山等第一層下游大廠,可能是因為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定,存在程度不一的資訊傳遞延誤或延遲通報,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而交由直轄市、縣(市)衛生機關依該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裁罰。 至於最上游的中聯油脂,目前看來除亦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外,也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爾後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2款規定裁罰。 以上業者當中,於今年6月下旬自主複驗發現成品數值偏高,通報中聯重驗的南僑油脂,被以延遲通報為由裁罰的部分,引發解決提出問題之吹哨者的質疑聲浪,關於這點,我想中央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或許可多多宣導、鼓勵個別民眾或公司行號,依照《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來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個人或公司行號、企業集團等,並建立完善的吹哨者保護機制。 中聯、福懋、福壽、泰山等中聯致癌油案的行為關係人,之所以在油品檢驗異常之後,沒有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我想最主要還是為了維繫自家及其所處之油品供應鏈此一交易網絡整體的信任關係乃至於利益,加上認為不一定會被中央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抓到的緣故。 而南僑油脂驗出中聯油脂供應的油品有異常之後,之所以選擇通報中聯油脂,而非所在直轄市或縣(市)的衛生機關,也可能是因為對前述衛生機關不信任,或者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不信任,覺得可能會因為衛生機關的調查或其他行政程序,而損害與中聯油脂之間長期以來建立的信任、夥伴關係,因此選擇優先通報,與之有建立長期信任夥伴關係的中聯油脂,是將與中聯油脂之間的信任夥伴關係。 然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中聯致癌油案爆發的第一時間內,之所以會選擇不公布業者名單,也不回收、不下架,我想除了檯面上講的避免引發民眾恐慌、情節未達,也可能還因為怕得罪龐大的油品或食品產業鏈中的許多規模不同的業者,可能怕公布所有業者名單,全數回收、下架之後,屆時選舉便會受到廣泛的選票或政治獻金抵制,尤其是政治獻金,也跟中聯致癌油品案南僑油脂以外的其他食品業者一樣,心存僥倖認為可以瞞天過海。 由是關之,中聯致癌油品案中的行為人,除了南僑油脂尚且還有點油品安全品質管理的意識(可惜未即時通報所轄地方衛生機關,但衛生機關裁罰或可考量其通報上游廠商的情節),其他的行為人可說是全物這方面的意識,而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之食品藥物管理署,看來也沒有把民眾食品安全及健康權益擺在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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