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26/01/08 19:39:45瀏覽158|回應0|推薦13 | |
據〈幫林姿妙農地農用官司翻案?監委報告:99顆芭樂樹都長高了〉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指示縣府相關單位違法核發羅東鎮公正段1558地號土地的「農地農用證」,讓地主免繳112萬元土增稅,以圖利罪等遭重判12年6月有期徒刑。 對此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111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決認定關於核發宜蘭縣羅東鎮公正段1158地號土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的犯罪事實,包括前因於民國104年間,堆置土石方,欲做停車場而未作農業使用,遭宜蘭縣政府於民國105年3月21日裁罰6萬元,並命恢復原狀,但地主劉石純等人收受行政處分書後,仍任該土地平鋪礫石及瀝青,未依限改善及清除填土。 陳正勲民國107年10月3日,將其配偶鍾○潔名下1558地號土地千分之100出售,依規定需繳納112萬6,803元之土地增值稅,但陳正勲為求減免此項土地增值稅,於民國107年9月25日以劉石純名義向羅東鎮公所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經建課課長趙竑勳、課員黃耀智2人明知「農業用地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但二度現場會勘,也明知土地表面仍屬礫石瀝青之情狀,但黃志智告知趙竑勳「這個案件上面有在關心」後,由趙竑勳指示黃耀智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製作之尚符「宜蘭縣羅東鎮公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勘查紀錄表」,使陳正勲因而獲有免繳納土地增值稅112萬6,803元之不法利益。 但監院詢問宜蘭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科前科長吳○原說明:「農發條例跟施行細則都是現況認定,我的同仁108年9月16日現況勘查芭樂樹都長很高了,這裡面都有資料,我沒辦法說他沒有農業使用,種了99顆,航照圖也有顯示。我們是本於權責認定有農業使用。這個認定全台灣都一致的。」 經查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圖資,本案土地係屬依據《變更羅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劃定的《羅東都市計畫》保護區,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定義的農業用地。 從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103年至今的航照圖看,可以確定的是,本案土地可從該分署民國104年5月14日的航照圖看出當下做停車場使用,推測行為人係未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宜蘭縣政府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等規定申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容許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關於都市計畫保護區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故於民國105年3月21日當日經由宜蘭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依照《都市計畫法》、《宜蘭縣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裁罰在案。 然而從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的航照圖看來,本案土地在開立裁處書之後,民國105年11月12日至民國106年6月29日這段期間某一時刻,原本的停車場被刨掉變成種樹園地。 而民眾陳正勲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還有宜蘭縣羅東鎮公所經建課課長趙竑勳指示指示課員黃耀智製作之符合農業使用認定基準的「宜蘭縣羅東鎮公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勘查紀錄表」的時日,該分署時間點較為接近的民國107年5月20日、12月4日航照圖,也顯示本案土地做種樹園地使用。 爾後民國109年8月25日、111年3月9日、112年6月5日和8月15日、113年6月22日的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航照圖,亦顯示本案土地是做種樹園地使用。 職是之故,我認為本案尚待釐清的重點,第一是宜蘭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開立裁處書之後,受處分人有無繳清罰鍰,或者有無依照《行政程序法》向羅東戶政事務所查到行為人戶籍,再向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羅東分局查到行為人財產之後,依照《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辦理強制執行而收到罰鍰;第二則是宜蘭縣羅東鎮公所經建課、宜蘭縣政府農業處有無提供本案土地當下現況做芭樂園使用的勘查照片。 以上兩者缺一不可,倘若先前的某一筆土地違規罰單沒有確實繳清、沒有恢復土地容許使用並經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函文確認,則後續同一筆土地核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函(書)、農舍農民資格同意函及建築執照,或者核發本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就都會有爭議。 再者,本案所爭的現場有礫石與農業使用認定基準,最相關的規範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而對於礫石妨礙耕作與否的認定,其實農業部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時期,曾以90年4月17日(90)農企字第900117220號函如此解釋:「查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審查表審查項目所稱『現場無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應係指有人為之蓄意,自該農地以外之區域搬運與農業經營無關之砂石、廢棄物等,堆置於該農業用地上者;如因自然環境條件因素使然,農業用地之土壤石礫含量高,則非該審查項目所規範之意旨。」 所以,要是本案土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之前,先前的違規罰單已經繳清、已恢復土地容許使用並經宜蘭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科或羅東鎮公所經建課書面審認,且到羅東鎮公所經建課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宜蘭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科現勘當天的期間都做種樹園地使用,而若現場勘查照片又顯示,僅有自然環境條件因素、農業用地土壤質地使然的少量礫石,而別無其他與農業使用無關或妨礙耕作的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那就不能指控宜蘭縣政府或羅東鎮公所圖利申請人了。 |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