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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9:12:10瀏覽323|回應2|推薦10 | |
去年3月11日,由於前保母女兒男友在爆料公社踢爆,剴剴遭受劉姓保母姊妹虐待致死的事件曝光,當時除嫌犯劉姓保母姊妹外,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均受質疑與抨擊,事涉社工人員訪視報告造假、保母證照管理等事項的爭議,最近第四度開庭,再次引起輿論關注,這回我查到〈剴剴事件懶人包:保母虐嬰、白麗芳請辭,究竟誰該負最大責任?〉對案情始末的詳細整理。 而我之前有一陣子跟家人論及此事,則是都在質疑:「劉姓姊妹明明對兒童就沒有愛心與耐心,還去當保母是什麼心態?」另外最近的報導也有提到,有一名聲援剴剴的四寶媽,自己也是找了有合格證照的保母來顧小孩,結果同樣遭受不當對待。 這都讓我覺得,臺灣縣市政府的社會行政單位,應該要比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農舍農民資格或農業設施容許那樣,每年隨時辦理抽查,並且交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去辦理,但可能是因為社工師人力不足,因此都沒有充分落實,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從其單位分布看來,也未普及於全臺各鄉鎮市區,訪視量能恐怕不足,但就如同農地農用這件事一樣,兒童人權的觀念,在這社會主流價值層序把弱肉強食、賺取金錢之觀念擺在相對上層的臺灣,地位也是低下的,故要爭取、維護兒童權益,增聘專責人力宣導或檢查,還是必要的。 而這回有些人質疑的「保母證照為何那麼容易取得」,我認為一來可能是臺灣官方可能也沒有很重視兒童人權,二來可能是臺灣社會沒有普遍重視保母的專業、不一定每個家長都會找有合格證照的保母帶小孩,就好像現在社工師、護理師還得要負責許多行政文書工作,擔當多種不同領域的業務一樣,專業分工的觀念在臺灣也未受到充分的重視。 以法國古典社會理論家、社會學者涂爾幹博士論文《社會分工論》的觀點對照,臺灣的社會分工有一特點,就是臺灣社會目前各行各業的分工,看起來頗為精細,不同行業、職業、工作崗位也確實有一定頻率的互動及關係,並由此形成一些共同話題進而衍生集體意識,近似於該論著所講的「有機連帶」。 但我從實際參與其中的基層人員,透過社群網站或新聞媒體所吐露的心聲,卻又發覺臺灣社會各種行業、職業或工作崗位的分工,總地呈現出來的樣貌,還是有些「機械連帶」的影子,仍有一定的同質性,分工仍未相當明確,而展露出一種不滿上級安排,或不滿官方相關制度的集體意識。 剴剴受虐案的劉姓姊妹,我從事發至今是一直都認為,他們明顯就不適任,愛受巴結、愛炫耀,對兒童沒同理心的性格與「保母」這個需要與社工師、兒童及其家長互動的社會角色恐會有衝突,但劉姓姊妹卻似仍主動爭取該職位,讓人覺得匪夷所思。 而剴剴受虐案中的相關單位,看來並未充分審查保母資格的申請,也可能未充分規範保母與所顧兒童及其雇主或社工師、社會行政單位之間的關係,或者是未充分執行相關規範,遂形成涂爾幹《社會分工論》所說的「失範的分工」,此類規範不明確,或規範未充分執行的分工,也是臺灣民間企業勞資糾紛的主要源頭,而該論著另外兩種反常分工的類型-強制的分工、不適當的分工(即勞逸不均),臺灣職場目前也都仍常見。 不過這裡要補充一點,貫串涂爾幹上述這部研究社會分工之論著的概念,也就是集體意識,涂爾幹本人並未將之用來與「民粹主義」這個至今尚無明確學術定義的概念連結,也未用來針對專制極權政體做抨擊,更沒有用來檢討不同政治立場的人,故以涂爾幹為名來抨擊專制極權政體、檢討民粹主義或不同政治立場者,那是一種如神棍般的招搖撞騙行為! 總之,剴剴受虐案的背後,就如同臺灣以往不知凡幾的兒童受虐(致死)案,我認為涉及到臺灣社會對兒童人權、保母或社工師專業分工之規範的相對漠視,而臺灣法官動輒以嫌犯在法庭上的悔意演出來輕判,再加上若又以減輕國民法官負擔為由剔除部分事證,都恐讓做虐兒這種偏差行為的人有恃無恐。 剴剴受虐案後續法院審判日程相關資訊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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