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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21:17:59瀏覽281|回應0|推薦19 | |
〈從農地到夢想居所:農地蓋房子的完整指南〉一文,遺憾地忽略掉臺灣農舍申請的重點,那就是依照臺灣現行法令,不是每個擁有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的人,都可以申請興建農舍,而是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中的資格條件。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在集村農舍方面,《農業發展條例》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集村農舍的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個別農舍方面,《農業發展條例》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發展條例》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該條例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無論是個別或集村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根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一)已成年;(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而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是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縣市政府農業單位為辦理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可以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而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以上算是臺灣目前農舍申請者的一般條件及相關規定,在取得農舍建造、使用執照之前,必須先通過農民資格的審查,若被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會同建管、環保、地政、都市計畫等相關單位認定農業用地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那就不會通過,也就無法申請興建農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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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