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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農業區蓋房子的特殊規定?
2025/03/18 20:07:25瀏覽297|回應0|推薦17

〈從農地到夢想居所:農地蓋房子的完整指南〉一文提到,在申請農舍之前,申請者需要確定該地段是否適合農業用途並符合一般農業區蓋房子的條件,農舍規定中,通常對農舍的建築面積進行限制,以確保建築對環境的影響減到最小。例如,某些地區要求農舍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土地面積的一定百分比,而有些地區則對農舍的高度、風格等進行限制。此外,部分地區的農舍規定會要求農舍與農地的實際利用率相符合,確保該建築符合農業生產需求。

這些部分,容我在此做些補充、澄清吧!

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5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其他五都、臺灣省的《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施行自治條例的規定,臺灣目前可以有農舍的農業用地,便是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還有都市計畫範圍內的農業區。

但在以上幾種農業用地中,林業用地的合法農舍有一些附帶條件,限於《民宿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或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等之農舍,並僅限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於102921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使用執照之農舍,目前不能新蓋農舍。

還有,農牧用地、養殖用地若是在河川區、工業區內,便不能申請興建農舍,在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內不能興建集村農舍;而森林區養殖用地,也不能申請興建農舍。

在上段所述之狀況外的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還有在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新蓋農舍,面積方面的規定,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的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上開規定也有個但書,即在離島地區,以繼承或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這兩個原因,於《農業發展條例》民國89128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受上開規定的限制。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另有規定,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該辦法第2條第1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45平方公尺。但經直轄市、縣(市)農業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至於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0條規定,則應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臺灣目前依照《區域計畫法》劃設的一般農業區,對於興建農舍並無特殊規定;哪些土地可以蓋農舍,宜參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土地農舍用地面積及其占比規定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而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也列舉了其它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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