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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公開,圖政商利益!
2022/08/30 19:35:02瀏覽631|回應0|推薦16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有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的規定,則指出偵查不公開是為了維護偵查秩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然而,臺灣從以往到最近的臺南雙警命案,只要是重大社會案件,媒體幾乎都會每天二十四小時不斷報導被害人、嫌疑人、兇犯所有相關的大小事,我想,新聞媒體會這樣報導,其理由大概接近【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1、3、4款可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的條件。

可是實際上,臺灣媒體每回關於被害人、嫌疑人、兇犯的報導,常就像【(新)玫瑰瞳鈴眼】、【藍色蜘蛛網】、【蝴蝶密碼】、【紫色曼陀羅】、【臺灣變色龍】、【臺灣靈異事件】等劇集的手法一樣,會獵奇式地報導人家的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隱私事項,而這些卻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8款禁止公開的事項。

除此之外,像是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還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前科資料,以及有關被害人或其親屬之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有關其隱私及名譽之事項等,也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不能公開或揭露的。

但上述之中的部分事項,臺灣媒體卻也幾乎是每當重大社會案件發生時,都會大篇幅且一整天不斷報導的,把新聞報導搞得像臺灣本土類戲劇一樣,而之所以會如此,我認為可能是警察、檢調人員或其頂頭上司刻意提供給記者報導,或者是警察、檢調人員與要好的記者閒聊、談笑時說溜了嘴,又或者,是被一些經驗豐富的資深記者提問誘導、旁敲側擊地取得原本不能公開或揭露的內幕。

在這當中,刻意提供【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所定不能公開或揭露之事項給記者報導的警察、檢調人員或其頂頭上司,大概是想要吸引媒體的關注,進而宣傳自家機關單位的績效,進而塑造辦事有力的形象。

而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所定不能公開或揭露之事項大篇幅報導,並在其自家公司的社群網站上做病毒式傳播,有意無意挑撥閱聽人情緒的新聞媒體,則當然是為了電視新聞的收視率、網路新聞的點閱率,或者為了增加報章雜誌訂戶、刺激買氣。

但是當一起案件的真兇、行為人尚未確實查到之時,新聞媒體就大篇幅報導所有有嫌疑之人的身家背景、八卦瑣事,甚至鼓動網路公審,對於案件偵辦其實都沒有任何幫助,也有可能產生與警務人員對其實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求相同的後果:對方以死明志,在案情水落石出前先自殺尋短。

如此看起來,臺灣的一些警察、檢調人員及其頂頭上司,恐怕對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還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規定,都沒有真正放在心上去嚴格遵守,因此才會總是讓一些不能公開或揭露的事項,被新聞媒體報導出來,而這兩部法規雖都不適用在新聞媒體,但我覺得新聞媒體對它們的規定也要尊重。

總而言之,我覺得臺灣這些年來重大刑案每每弄得不該公開的偵查相關內容均被公開,正是部分司法、警政、檢調單位的人想追求政治利益而公開或揭露,以及部分新聞媒體為了自己的商業利益而擴大炒作,反之是否衝擊案件的偵辦,就不在考量的範圍之內了。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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