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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台(臺獨立場)
2011/05/01 16:23:38瀏覽235|回應1|推薦0
釣魚台(臺獨立場)

(A) 開羅新聞公報及波次坦公告

1895年,日本帝國在甲午戰爭中擊敗滿州人所建立的大清帝國,日清兩國締結「馬關條約」,大清帝國將台灣與澎湖群島割讓給日本,日本擁有了台澎之主權。

1941年12月7日,日本武裝攻擊美國屬地夏威夷,翌日,美國對日宣戰,美軍與日軍在太平洋血戰數年, 1945年8月14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美國解放了日本統治或佔領或託管的所有太平洋島嶼,包括台灣。

日本所統治或佔領或託管的若干太平洋島嶼,如關島,原就是美國領土,所以在戰後復歸美國。有的島嶼或島群則於戰後被納入聯合國的託管體制,由聯合國將它們交給美國託管,其中,帛琉、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群島分別獨立建國,但又分別與美國締結協定,成為美國的「自由結盟邦」,在國防、安全、經濟、政治等領域,與美國建立了「自由結盟」的特殊關係。

但是,有一個託管地,即北馬里亞納群島,它的人民卻極有智慧及遠見,他們放棄了沒有多大實質意義的獨立建國路線,透過公投,他們建立了「北馬里亞納群島自治邦」(The 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成為美國的自治領地或屬地。

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人民則沒有北馬里亞納群島人民那麼幸運,也至今尚未向美國及世人展現台灣要加入美國的強大民意與智慧。

在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台灣及澎湖群島在1943年的「開羅新聞公報」(或稱「開羅聲明」)及1945年的「波次坦公告」中,被美國安排要歸還給中國,因此,在 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的蔣介石政府在遠東盟軍總司令的命令及授權下,且在盟國代表的陪同與見證下,代表盟軍接收台灣,並在台灣建立軍事接管政府,換言之,戰勝日本、解放台灣的美國並沒有直接佔領及統治台灣,而是授權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建立軍事接管政府,委託中華民國政府佔領及統治台灣。

中華民國政府被美國政府(透過駐日的盟軍總司令部)授權統治台灣,它僅獲得對台澎的施政權,而中華民國也沒有獲得台澎主權,然而,在沒有和約或國際條約做為基礎的情況下,陳儀軍事接管政府卻於1945年公然、片面宣稱「台灣自此復歸中國版圖」。

不管是「開羅新聞公報」也好,「波次坦公告」也好,陳儀軍事接管政府的片面聲明也好,在國際法上,均不具有處分台澎主權的法律效力,換句話說,在盟國與日本締結「舊金山和約」之前,台澎主權仍屬於日本。


(B) 韓戰爆發後美國政府的處置

1949年12月10日,在中國國共內戰中戰敗的蔣介石從四川成都流亡台灣,稍後即在台北重建中華民國政府,也就是說,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一開始是被建立在主權仍屬於日本或主權尚未被日本拋棄的台灣之上。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政府隨即發表聲明,將台海中立化,派遣第七艦隊巡弋及保護台灣,美國政府並聲明,台澎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的安全恢復、與日本的和約締結、或經聯合國的考慮」之後,才能做出決定。

1950年8月25日,美國政府在聯合國安理會解釋它對台澎的立場,美國代表指出,台灣的法律地位必須等到有國際行動,否則無法決定其未來。

1950年9月21日,美國駐聯合國代表向聯合國大會表示,美國相信台灣及它的八百萬居民的未來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透過和平途徑予以解決。


(C) 舊金山和約、日蔣和約、美蔣共同防禦條約、福爾摩莎決議案

在 1951年9月8日,以美國為首的盟國與日本所締結的「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台澎的主權,但是在美國的主導下,該條約並沒有載明被日本放棄的台澎主權的收受國,換言之,台灣及澎湖自此在國際法上是地位未定,它既不屬於中華民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屬於台灣人民。

但是,台澎主權是否就此從人間蒸發了呢?不是的。最合理的解釋及推定是:被日本放棄的台澎主權從此被盟國以默示或默認的方式交給了美國,由美國來進行「政治監護」。

這項推定十分合理,從日後美國對台灣事務的發言及實踐,可證明此項推斷是正確的。舉個例說,只要北京方面或台北方面企圖片面或以非和平方式改變華府所定義的「台海現狀」或「台灣法律地位」,華府就會以實際行動加以阻止。

美國對台灣的「政治監護」極為特殊,它沒有經過聯合國的授權,故與託管不同,它沒有經過盟國明文授權,它也沒有美國的國內法的明文規定,做為法源或依據,美國對台灣的「政治監護權」主要來自美國做為對日的「主要戰勝國」的事實以及盟國對美國做為對日「主要佔領國」身份的確認(「舊金山和約」第23 條a項載明"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這是韓戰之後,東西冷戰時期,美國不得不做的國際政治安排,而非法律安排。

1952年4月28日,日本與寄生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締結條約,日本亦將台澎主權放棄,但仍然沒有指定收受國,不過,從條約與條約換文時東京與台北之間的照會的內容來看,我們可以合理地解讀日本「默認」中華民國政府對台澎有實際的統治權,亦即施政權。

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立法院報告時說,「敏感的國際情勢使得台澎無法屬於我們,在目前的情況下,日本無權將台澎主權移轉給我們,即使日本想把台澎主權移轉給我們,我們也無法接受,雖然如此,我們實際上還是統治著台澎。」

葉公超在立法院這番證詞說明了中華民國對台澎沒有擁有主權,只擁有施政權,或者說,只擁有美國所給予的「委任統治權」。

由於共黨勢力擴張,給美國及非共世界帶來極大的威脅,美國基於國家利益及國際現實,必須承認寄生於台灣的中華民國及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政府,但是我們必須釐清事實及法律的狀態,這樣才能正確掌握台灣澎湖與金門馬祖的國際法律地位:

(1)美國承認寄生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及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政府,但是只給了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與澎湖的施政權,而沒有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因為「舊金山和約」並沒有確立台澎的主權歸屬。美國必須堅持台澎法律地位未定,它才能處理台海事務,才能以武力保衛台灣,因而才能有效反制中國所謂的「美帝干涉中國內政」之無理指控。

(2)美國為了與共產集團進行冷戰,圍堵共產集團,因而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地區的主權主張,雖然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政府沒有實際佔領及統治中共所統治的地區。

(3)因為美國承認寄生於台灣的中華民國及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政府,所以金門與馬祖兩個小島群成了中華民國擁有主權及中華民國政府擁有實際統治權的地區。

(4)然而,基於一些特殊的考量,在 1954年12月2日,中華民國與美國所締結的「共同防禦條約」之適用範圍卻不包括金馬,只適用於台澎。美國參議院於批准該約時,也藉一項聲明而做了一項保留,「參議院理解,在本條約中,沒有任何條文將被解釋為對第六條所指涉的領土的主權或法律地位加以影響或調整] (------- it i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enate that nothing in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be construed as affecting or modifying the legal status or the sovereignty of the territorie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VI.)。這項聲明表明該約之批准並沒有改變美國對台澎法律地位的立場,換言之,台澎的法律地位仍然未定,台澎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5)為了彌補金馬不適用於共同防禦條約之缺憾, 1955年1月29日,美國國會通過一項由美國總統簽署的「福爾摩莎決議案」,授權美國總統在中國攻擊台灣時,得採取軍事動員措施,而其適用範圍由總統逕行決定,只要總統認為有必要,就可包括金馬,該決議案之正式名稱為「授權美國總統動用美國武裝部隊,保衛台灣澎湖及該地區相關屬地與領土之安全」,而所謂「相關屬地與領土」,從國會的紀錄來看,指的是金門與馬祖。

(D) 台灣法律地位備忘錄

1970年,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美國安全協定及對外承諾小組委員會」舉行「台灣法律地位」聽證會,美國國務院官員於作證時指出:「舊金山和約」與「日本-------中華民國和約」均沒有將台澎割讓給任何一個政治實體,由於台澎均沒有被任何現存的國際條約所處分,台澎主權是一個有待未來國際協議加以處置的未決問題。

1971年7月13日,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辦公室的 Robert I. Starr 律師為國務院中華民國事務科科長 Charles T. Sylvester 準備了一份「台灣法律地位備忘錄」。該備忘錄的結論是: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

該項結論至今仍然正確。


(E) 美中政府公報

1972年2月28日,美國總統尼克森訪問北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一份「上海公報」,美國政府在該公報中聲明:「美國政府認知台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皆堅持只有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不挑戰此立場。」

1979年1月1日,美國總統卡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建交公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該公報說「美國政府認知中國所持只有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

在上述兩項美中公報中,美國政府均只是「認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而非「承認」台灣為中國之一部分,更何況公報不是條約,沒有處分台澎主權的法律效力,在美國參議院第74號決議案的附加意見中,參議院指出,「認知」一詞是經過審慎考量,特意選定的,這個用語意謂注意到--------但不必然同意---------中國的立場。

美國政府於 1979年1月1日撤銷對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其法律效果是,美國政府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統治的地區的主權主張,換言之,美國已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擁有金馬之主權。不過,美國撤銷對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之承認,並不影響中華民國政府對台澎的施政權,雖然在「台灣關係法」之中,「台灣」或「台灣與澎湖群島」已經取代了「中華民國」,而「島上的人民」、「在台灣的統治當局」、「任何繼承之統治當局」也已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但是到今天為止,美國政府基於政治考量及權宜措施,尚不同意或尚未同意讓「在島上的台灣人民」或「在台灣的統治當局」將「中華民國」這個連美國都已不承認及不公開使用的「國號」在台灣予以變更或取消。

從美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起,美國歷任政府均常提及「我們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或常說「美國有一個一中政策」,雖然如此,「美國的一中政策」卻沒有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或者我們可以說,「美國的一中政策」根本沒有對台灣的地位做出正式且正面的表述,華府在這一點上保持模糊,是為了求取最大的行動空間。


(F) 台灣關係法

由於美國政府撤銷對中華民國及其政府之承認,但美國政府,特別是國會,並非要放棄台澎,所以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並經美國總統簽署,於1979年4月10日,成為美國國內法。

在「台灣關係法」中,「台灣」或「台灣與澎湖群島」已取代了「中華民國」,而「島上的人民」、「在島上的人民」、「在台灣的統治當局」、「任何繼承之統治當局」已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成為被「台灣關係法」規範及保護的對象,美國歷任政府在多次公開場合均指出,根據「台灣關係法」,它有協助台灣防衛或保衛台灣的義務。

在「台灣關係法」中,台灣被美國政府「視同一個國家」,亦即對美國政府或就「台灣關係法」而言,台灣是一個「準國家」或「被視同國家的政治實體」。美國參議院在一項附加意見中也指出,1979年美國政府已「認知」中國所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但美國本身並未「同意」中國該一立場。

2004年10月25日,美國當時的國務卿鮑爾 (Colin L. Powell) 表示,台灣「並非獨立的」,它「不享有做為國家的主權」,他說「台灣獨立運動或在台灣主張台獨的人得不到來自美國的支持」。在稍前,他曾指出,「台灣與中國『最終統一』是所有各方所尋求的目標」。不過,由於他此項說法明顯逸出美國政府一向所持的台灣問題必須「和平解決」的政策,也牴觸美國政府長久以來所持、但現在已不再公開宣示的「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所以鮑爾的「最終統一論」很快就被美國政府修正。

在「台灣關係法」立法聽證會中,卡特政府官員表示:美國政府「認知」中國政府所持的「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立場」,但是美國本身並沒有「同意」中國政府該項立場。

「台灣關係法」中有關美國對台灣的安全關切條款只適用於台澎,金馬則不適用。

美國國會於 1974年10月26日撤銷「福爾摩莎決議案」,部分的理由是因為它隱含了美國對金馬的可能的安全與防衛承諾,雖然在「台灣關係法」的立法會議紀錄中,國會議員們就「台灣關係法」不適用於金馬一項有共識,但是在安全及防衛事項之外,如經濟、貿易、觀光、文化等領域,卻認為可以準用。


(G) 雷根政府的「六項保證」與美中「八一七公報」

1982年7月14日,美國雷根政府為了安撫台灣人民及蔣經國當局,給了「六項保證」,其中第五項是「美國對台澎主權的法律立場不變」,亦即台澎法律地位未定及台澎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關於這「六項保證」,出現了兩個不同版本,但不管是什麼版本,都有「美國不會改變關於台灣主權之立場」這一項,而根據當時參與的台灣方面的錢復的說法,該項保證的文字原應是「美國不能支持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只是礙於北京方面可能會強力反彈,故將文字加以調整,以降低其衝突性。

1982年8月17日,雷根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八一七公報」,該公報重申1979年「美中建交公報」所載的「美國『認知』中國政府所持只有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

「八一七公報」被披露後,針對中國是否擁有台灣的主權之問題,當時的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助卿 John Holdridge 與副助卿 Randall Schriver 在國會作證時說,美國在台灣主權議題上並沒有採取立場,他們指出,「八一七公報」重申了美中「建交公報」中的美國立場,也就是說,美國從未「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但美國也沒有「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美國長久以來所奉行的政策就是台灣法律地位未定。


(H) 美國政府官員最近的意見

2007年6月26日,美國國務院台灣協調辦公室副主任 Sue L. Bremer 表示,「美國從來沒有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事實上,我們還沒有就台灣的政治地位做出任何決定。」


(I) 台灣前途之解決:台灣主權應歸屬美國

由於(1)台灣法律地位未定,台灣問題必須和平解決,且必須經過台灣人民之同意,(2)台灣的主權至今仍在美國的監護之中,它仍有待台灣人民透過自決,來確立其歸屬,(3)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自決原則及「世界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與「世界經濟、社會、及文化公約」所載列的人民自決權利,台灣人民可享有自決權,(4)美國在台灣有安全、戰略、政治、經濟的根本及核心利益,(5)台灣人民於進行台灣前途公決時,必須顧及美國在台灣有根本及核心利益, (6)台灣人民只有給予美國足夠的誘因及動機,美國才可能考慮改變台灣之現狀,這個強大的誘因就是「台灣加入美國」,(7)「台灣加入美國」是最大多數台灣人民的最大利益,也是美國最大與最長遠的利益,(8)中國企圖併吞台灣,若無美國之同意與保護,台灣人民自決之目標與願望絕對無法落實,
因此,「台灣建州運動」主張(a)台灣應與美國進行整合,申請加入美國,最後成為美國一州,(b)台灣人民在美國的同意及保護下,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進行民主自決與台灣前途公投,加入美國,(c)金門與馬祖亦應分別進行民主自決,由其居民(包括原籍金門或馬祖、但現已居住於台灣或澎湖的居民,但不包括台灣的駐軍)決定金門、馬祖的主權歸屬。

最後,我們要特別指出,不管台澎金馬(甚至是南中國海的太平島等島嶼)現在的法律地位是什麼,也不管台灣現在是否已事實獨立或法理獨立,只要多數台灣人民願意,台澎金馬這個政治實體都可向美國國會申請加入美國。德克薩斯及佛爾蒙於加入美國之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而夏威夷於加入美國之前,則是獨立的王國。總之,台澎未來要加入美國,無需以「台澎法律地位未定」為前提,而金馬及南中國海的若干島嶼(包括東沙與南沙若干島嶼)將來也可以成為美國台灣州的一部分,即使中國政府認為金馬及台灣政府現在仍然控制的南中國海島嶼屬於中國。


增補:

2007年10月12日第一次補述: 2007年8月30日,白宮國家安全會議亞洲部資深主任 Dennis Wilder 在白宮所舉行的一項簡報中,於答覆記者詢問時公開表示,台灣與中華民國「均非國家」,他並表示,中華民國是一個「未決的議題」。

2007年11月20日第二次補述: (1) 2007年8月31日,「美國在台協會」前理事主席、台海事務專家 Richard C. Bush, III 於接受「自由時報」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訪問時表示,「美國主張台灣法律地位未定,這項爭議到今天還未塵埃落定。」(2) 2007年11月17日,「全美和統會」在馬里蘭州的馬里蘭大學洛克維爾校區舉辦一項「促統高峰論壇會議」,美國的台海事務專家 Bonnie S. Glazer 當著反獨促統的人士的面強調,「美國認為台灣的地位仍未決定,堅持兩岸歧見必須和平解決。」(3) 美國的台海事務專家 John J. Tkacik, Jr. 於2007年11月20日,在「自由時報」發表一篇以「台灣的地位未定」為題的專文,他舉出若干有利的證據與發言,來證明台灣法律地位未定。例如,在「舊金山和約」為日本放棄對台主權提供基礎之際,英國即註記「條約本身並沒有決定這些島嶼的未來」 。Tkacik 也提及2007年6月間,美國國務院一名官員針對台灣地位的發言,他認為「這是四分之一個世紀以來,美國國務院不得不強調其『長久的立場』,也就是美國尚未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同時對於台灣的政治地位,也未做出任何決斷。」

2007年12月15日第三次補述: (1)1971年11月12日,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 John R. Stevenson 寫了一份備忘錄給東亞事務助卿 Marshall Green,該份文件說:自1952年對日和約後,美國即採取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台灣的地位)將於未來由國際決定,美國曾一再公開表示該項立場。(2) 2000年5月28日,呂秀蓮副總統曾提及「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但民進黨、民進黨政府官員、及台灣獨派國際法學者現在很少甚至不再公開主張「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從1999年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出現以來,他們通常說,「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變動,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3) 2006年4月,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訪美,美國總統小布希與胡主席一致同意台灣仍然應該維持國際地位未定,此表示台灣法律地位仍然未定o

2008年4月20日第四次補述:在第二份「上海公報」(即「八一七公報」)簽署及發表之翌日,即1982年8月18日,國務院東亞事務助卿 John H. Holdridge 在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作證,而國務院另一名官員也在該日向新聞界進行簡報,他們表示:
(1)「八一七公報」並非條約,也非協議,只是美國政府未來政策的表示。(2)美國只是認知中國「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但美國並沒有就中國之立場採取特定立場(這意指美國沒有承認、接受、或同意中國所持的「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

2008年5月8日第五次補述(1)杜魯門政府在發表「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之前,亦即在1950年1月5日,先後由杜魯門總統及國務卿艾奇遜 (Dean Acheson) 就台灣問題發表重要談話,艾奇遜當日下午於記者會中表示,中國已管理台灣四年,美國及其他任何國家均未曾對該權威及佔領加以質疑,當台灣被置為中國一省時,沒有人提出法律上的質疑(註:這個說法是錯的,因為至少有英國政府質疑及否定過),因為那被認為是依(美英兩國的)承諾而做的。但現在,根據某些人的意見,情勢已經變遷,他們認為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股力量無疑地不久將被其他若干國家所承認,而且那股力量對我們美國不友善,因此他們想說,「我們必須等到條約簽訂(才能處分台灣的歸屬)」,可是我們對韓國,並沒有等到條約簽訂,我們對千島群島,沒有等到條約簽訂,我們對被置於託管體系之下的島嶼,也沒有等到條約簽訂(註:艾奇遜的意思是說,杜魯門政府當時並不認為台灣的歸屬需要由對日和約的簽訂才能加以確立),不管(台灣的)法律情況是什麼,今天早上杜魯門先生已說,美國並不想要對它的立場的誠信提出律師的遁詞,那就是我們的立場。(2)從艾奇遜國務卿當日的談話看來,杜魯門政府當時已認為台灣及澎湖屬於中國。(3)我們都必須承認,杜魯門政府在1950年1月5日對台灣問題所發表的談話,對台灣及台灣人民是最不利,而對中國是最有利的,更要命的是,國務院稍後隨即行文眾議院,宣稱「包括美國在內的盟國在過去四年,已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杜魯門政府此項說法與後來的作為顯示它在台灣問題上的舉棋不定與投機。(4)在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後,杜魯門政府對台灣法律地位的說法丕變,它正式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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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K
1943 ist. CAIRO Conference
2011/05/03 15:25
(1943)年 1st.Cairo Declaration,開羅宣言:
 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etc/c03.html
  * In paragraph (2) : 
  中、美、英 三國 對日作戰的目的 在于制止和懲罰 日本的侵略;
  "剝奪日本之..奪得或占領 的一切太平洋島嶼”,及日本竊占的
  中國領土,..東北地區、台灣和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豪奪), or occupie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竊取,強取)
  from the Chinese, .........etc.)
美國民主黨大輸的祕密?(blueindeed) 於 2011-05-05 14:58 回覆:
您引這段的意思是中國的定義不清楚不明白?其實中國人心中很明白,只要不是日本原來所有的領土,屬於中國就當歸還中國。對於中國的定義,那是中華民國與中共的之間的事。如果,國內外大多數人與國家都不願兩岸爭戰,那只有讓時間來解決。所以,臺灣不獨不攻不亂談,維持現狀,那麼,石油共日平分,領土仍歸日管,臺灣只有乾瞪眼。法律是人訂的,也由人解釋的,更由人管理執行的,看不出國際法有能力解決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