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12/08 09:48:02瀏覽1102|回應3|推薦11 | |
近來針對吳淑珍發監事宜,不斷有人發表意見。這其中,陳幸妤說的話還像樣些。陳幸妤說,不反對吳淑珍發監,但是,請不要因為他們是陳家,就一定要被關。
這話說出一個女兒的顧慮,也道出了法律必須公正的道理。經監所正當程序評估後,按規定,該入監就送進去,不該送就尋求別的方式讓她服刑,沒有任何額外考量。 吳的身體狀況如何,適不適合入監,這中間只有法律規定的考量,哪有什麼吳揆說的”人情義理”?台灣過去多少受刑人入監,什麼時候需要考慮人情義理了?講人情,所以可以不用送入監牢麼?或送入監牢後,給點人情上的彈性考慮,每天可以多兩小時看電視時間麼? 入監,人的基本人權就已經受到限制,這是國家機器處罰犯罪者的必然之惡,需要講什麼人情義理麼?除了受刑人生存必需活動,監所不應任意剝奪外(例如吃飯,睡覺,上廁所,放封活動,醫療照顧。。。),哪裏還有什麼人情義理該設想呢?而且,吳揆講這番話,是在照顧特權還是給監所壓力?為什麼針對吳淑珍才來個兼顧人情義理之說呢?監所聽到這番話,是不是也得在收容時,來個法內開恩呢? 考量多多,面面俱到,法律就不成法律,法治社會也就成了人治社會。 民進黨立委認為吳不能自理生活,應保外就醫。 監獄行刑法第11條規定: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 處所。” 按照檢方人士看法,不能發監要件之一的「不能自理生活」,定義是不能夠自己穿衣服、進食、上廁所等。 生活上的瑣事何其繁多,坐輪椅當然會有部分生活事項無法自理,這是因為她腿部殘疾,可是吳依然能夠算帳,玩股票,進食,逛珠寶店,她的病情也未重達隨時昏迷,插管等危及生命的程度,更不曾聽聞她經常掛急診。說穿了吳淑珍就是低血壓加上下肢癱瘓,這絕對達不到拒絕收監的標準。 再者,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就是專門為提供重症罪犯醫療服務而設,如此醫院,當然有能力照顧吳淑珍,否則蓋它何用?她不能自理生活,監所也因此特別成立了看護班,這是監所應當盡到的照顧責任,可謂萬事俱備,怎可不關? 難道身體不好,坐了輪椅,就會因執行入監而有喪生之虞?當年販嬰案的王精明吊點滴坐輪椅,照樣發監執行,可有民進黨立委為其發聲呢? 當然,社會期待,政治考量是另外一回事,那不該是吳淑珍入監與否的考慮要素,只有法律規定,才是司法單位所應考量的重點。 公平公正,勿枉勿縱,是我們對法治社會的唯一期待。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