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民粹式滅頂
2015/12/11 14:47:52瀏覽2370|回應18|推薦29

COSTCO發跡於美國. 個人定居美國時也常去COSTCO購物, 它的退貨政策的確很好, 只要不滿意在一定時間內就可以退, 不問理由. 

這種服務當然是一種進步, 徹底的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 如此服務對應的是進步國家的消費者, 在台灣並不完全適用. 

首先, COSTCO先和廠商談好, 架上的貨品盈虧自負, 換言之若消費者退貨, 這些損失或重新包裝的費用COSTCO並不負責. 在通路為王的時代, 廠商為了商品能夠廣為大賣場所接受, 自然是願者上鈎, 心甘情願接受這種條款. 

而不問理由接受退貨的做法, 也是立於誠信基礎之上, 先假設消費者是因為買到不適於己的商品才要求退貨, 這中間基本上是不玩花樣的, 將消費者當成誠實的人, 把人當人看待. 

但在美國, 我看過許多華人鑽這個退貨不問理由的漏洞, 把吸塵器, 電視...等電器用品買回家用一陣子再拿回去退. 享受了又不必付錢, 多好? 

再看看台灣, 有些人會把試吃的產品當成吃正餐, 四處排隊搶著吃; 碎洋葱讓你現場隨意吃卻打包帶走; 刀叉紙巾一拿拿一大把, 回家用... 

COSTCO尊重消費者, 但某些消費者呢? 卻利用這種互信的制度貪小便宜, 如此美式作風來台, 凸顯出的只是某些人不把自己當人看, 自貶身價. 

在這幾天的滅頂行動中, 一些人利用了COSTCO這種互信的退貨機制, 將林鳯營鮮奶秒退. 

抵制頂新是個人自由, 但是在COSTCO打開林鳯營鮮奶瓶蓋, 戳破封口再退貨的作法就不可取. 林鳯營鮮奶並無問題, 我們家天天買, 有種的亂民們應該也要去包圍頂新佔股的101, 去買那些貴貴的LV衣物飾品, 然後再破壞掉試看看能不能退啊! 沒種的就只好鑽Costco退貨漏洞搞搞這種民粹手段. 

COSTCO退貨機制是為了方便消費者在買到不滿意的產品情況下才可以退, 豈能在事先就知道不滿意的情況下故意買來退? 明知要退貨就不必買了, 所以這種手段是不可取的惡意行為. COSTCO的退貨機制顯然不是為此而設的, 但這些人卻如此佔便宜的利用了, 豈不可惡? 再者, 惡意破瓌商品可以嗎? 

強烈建議味全找律師研究一下, 可針對這些破壞商品的亂民們提起毀損告訴. 亂民可以不買也可以退貨, 但是加工破壞他人商品就觸犯了刑法的毀損罪吧! 

如果任令這些亂民搞下去, 今天損失100多瓶鮮奶事小, 只怕未來連COSTCO都不敢進味全的貨品. 只要提告, 這些亂民就會退縮. 為什麼他們只挑COSTCO玩這招? 因為在COSTCO破壞商品再退貨是不必負責任的, 否則怎麼不去全家, 7-11, 頂好等等等玩這招呢? 按這種想搞極端又不願承擔責任的行為來看, 這些亂民其實都是不帶種的, 甭說坐牢, 就是判罰他個幾百塊都會心頭淌血. 

抵制頂新集團是個人自由, 但破壞商品這種極端行為並不可取, 應依法治罪, 以正社風. 否則以後舉凡任何抵制都這樣搞, 天下還有王法嗎? 

-------------------------------------------------------------------------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55 條 (間接毀損罪)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ackrain&aid=38424324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江湖外傳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票數是王道
2015/12/12 03:16

這些秒買秒退以達成滅頂行動的人,基本上與某大學校長,某些地方教育局長的認識上是一致的。在道德上的制高點他們的心理狀態取得強大的支撐。您的民粹式滅頂我同意,可能票數不多,今天台灣民意票的數目是王道。


路邊趴著
2015/12/12 01:32
聯合新聞網有一群資管擺明有鬼,專門刪「反秒退滅頂」的言論,至少目前毒手未伸進個人部落裡。
黑雨(blackrain) 於 2015-12-15 12:01 回覆:
UDN變了. 以往還會來個平衡報導, 將部落客的正反言論同時貼在編輯精選區供看倌思考, 但今天一看, 全是贊同秒退滅頂的文章上榜, 其立場如何一望可知矣.

怪誰?
2015/12/12 01:10

---碰到鄉愿怯懦的阿Q文化。

--------------------------------------------------------------------

馬英九要為此種阿Q養成文化負上主要責任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5/12/11 23:55
不買即可,秒退太過分。

但是説消費者依規定行事違反刑法,也就太過。
不信的話costco告告看就知道了!
黑雨(blackrain) 於 2015-12-12 07:21 回覆:
消費者實質上的確有用毀損的惡意手段造成林鳯營鮮奶不能再販售, 造成他人損失, 這就己有觸法之嫌.

向下沈淪
2015/12/11 21:07
硬拗瞎掰是無恥愚蠢的征兆。打著“人不要臉天下無敵”的想法,碰到鄉愿怯懦的阿Q文化。
台湾正在上演一齣齣愚人鬧劇。什麽卡神,公民不服從,丢鞋,大腸花,塑化劑,假油,秒退。
鬼島在瘋狂。

黑雨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5/12/11 18:52

近來不少民眾為抵制頂新集團,到好市多「秒買秒退」林鳳營鮮乳,並認為此行為既符合好市多的退貨規定,又因退貨損失可能是由味全承擔,因此可以達到「滅頂」的制裁效果。法界人士認為,雖然業者應不會對秒退網友採取法律行動,但網友還是可能構成《刑法》間接毀損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民事部分,業者也可認為網友行為違反誠信原則,蓄意重複購買後亂退貨,濫用權利而拒絕退換商品,或者依照債務不履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法界人士指出,暫且不論好市多與供貨商彼此間究竟採取「賣斷」或「由供貨商全數吸收退貨損失」的營運模式,但網友秒買秒退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該法條明文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儘管網友主觀上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而不會成立詐欺罪,但如果主觀上一開始就沒有購買林鳳營鮮乳的意願,而是單純利用此項退貨機制達到使頂新公司受到財產損害的結果,這種情況事實上與一般消費者購物後感到不滿意、依據契約主張退貨的情況截然不同,法律上極可能被認為「意圖損害他人」,同時這種行為也等同於施用詐術讓好市多賣東西給網友,故能成立間接毀損罪。

黑雨(blackrain) 於 2015-12-11 18:52 回覆:
 
不過由於本罪依《刑法》第357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在一般消費經驗中,好市多固然尊重消費者權益而選擇無條件接受退貨,不太可能會提告,但若是形成風潮造成鉅額損失,根據好市多與廠商間供貨契約內容,無論實際遭受財產損害為味全或好市多,還是有可能因蒙受財產損失而提起刑事告訴。
 
另外,假設不採取刑事訴追程序,針對民事請求部分,首先必須考慮法律上所謂「法人」的概念,即使頂新公司負責人對於味全公司具有實質經營權,2家公司在民事法律關係上仍舊屬於不同法律行為主體,因此當網友不滿頂新公司獲判無罪、轉而向味全公司產品採取上述積極報復行為,除可能成立侵權行為外,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也就是說,網友行使退貨權如果是專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者自己所得利益極小,卻對他人造成損害甚大或違反經濟用途或社會目的情況下,也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而必須依法負有賠償責任。(郭芷余/高雄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黑雨(blackrain) 於 2015-12-11 18:54 回覆:
2015年12月10日17:26

喬飛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5/12/11 18:42
台灣現在已經是無政府狀態了,您說了也無用唄!

小子心 —— 四平圓無限,方寸環空間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5/12/11 17:19

這其間Costco應負有相當大的責任。

當然其供應商在與Costco有關鋪貨的協議條件中,應該包括『生鮮類以及須冷藏、冷凍類食品一旦是拆封後,就不能退』。而且這點一般該在Costco給會員協議書中詳列於【售貨/退貨】條款時就須説明清楚。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