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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3 19:08:36瀏覽2487|回應0|推薦19 | |
立法院在休會前通過會計法修正案,明定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各民意機關與特別費相同性質的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加班費、出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等皆已除罪化。一堆教授拿研究費買私人物品者大概也沒事,把研究費乾坤大挪移的教授都「免罰」,拿不到研究費的超級小教授大概最想哭,你們不止年薪比別人少,「外快」也比人少!這真是中華民國立法史上最黑暗可恥的一頁,涉案立委朝野皆有,看來台灣的立法院已無良心,我認為此案為台灣民主寫下最醜陋的墓誌銘。 不過,我關心的是我告發的一個案子,我在2012年1月31日告發林濁水貪污偽造文書,案情是當年林濁水當年虛報挪用助理費去繳民進黨「公職分攤金」,其中一助理薪資高達19萬,後來此助理拿19萬去報退休,可領320萬退休金,要不是被人發現,林濁水與助理就能繼續得逞。 檢察官傳我的時候,證明我是全台灣第一個告發的人,事證確實完整,該檢察官還問我是不是立委助理或相關人等,我當時說林濁水等人至少涉及偽造文書等罪,檢察官不置可否不太認同,如今! 一般坊間表示修法是將顏清標、柯文哲或「誤蹈法網」的學者一同除罪,我的看法完全不同,我在此指控,這非常有可能是立法委員替自己「除罪」,我的告發狀中就已指出當時朝野立委對林濁水一案或多或少表示其為常態,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曾永權說『「各種方式都有」,林濁水的做法也是合理的,不能說有什麼不對。』,原來如此,新修正會計法九十九條之一說「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當然「不能說有什麼不對」。 我對台灣檢察官對立委貪污辦案速度感到很遺憾,我對行政院竟無意覆議感到很悲哀,我對台灣各政黨不是絕望而是不再寄望,如果這些立委有臉說這法案非為自己脫罪,不妨說說自己有沒有挪用過助理費! 時間有限,我也不囉嗦,等到檢察官把林濁水的不起訴處分書寄給我後再公諸於世,看看此案幫的是顏清標、柯文哲、教授們還是立委自己!! 嘆! 立委有權能修法,小民無力可回天。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3/6/3 Link:林濁水貪污偽造文書告發狀 ps.除非林濁水的不起訴處分書寄來,半年後再見! 第99條之1(各機關特別費之除罪化)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特別費除罪 民代、教授解套 台灣新聞組/台北1日電 Read more: 世界新聞網-北美華文新聞、華商資訊 - 特別費除罪 民代、教授解套 本報社評--為一二人解套豈非因人設法 立法院日前深夜通過會計法修正案,擴大特別費及教授研究費除罪範圍,因貪污罪入獄的顏清標及被控詐領研究費的台大醫師柯文哲,都因此解套。消息傳出之後,公民團體痛斥本案是「史上最大貪污除罪」;平日立場截然不同的報紙,也都一致譴責,真相究竟如何?頗堪探討。 立法院在休會最後一刻,通過會計法修正案,明定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各民意機關與特別費相同性質的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加班費、出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等皆已除罪化。另外,一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各大學院校職員、學術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補助之機關研究費,解除其報支、核銷之財務責任。 本案內容是否為顏清標解套?民意代表各種費用是否能與行政首長特別費相提並論,姑且不論,但從正當性、合理性與迫切性來看,本案偷渡過關顯有不當。就正當性來講,如果這真是「歷史共業」、「一次完整處理」、「對國家是好事」的話,立法院大可光明正大列為優先討論法案,何須深夜九時以「總體法案協商」為由,邀集黨團幹部會商?為什麼協商結論沒有具體的內容?協商結束後也沒有任何幹部攜出紙本結論?又何須無預警的從第五十一案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案,直接跳到第六十二案會計法修正案?趕在深夜十一點半以後,多半立委早就跑光,現場只剩「小貓兩三隻」的時候突襲過關?參與其事的各個黨團黨鞭,又何須「事前保密到家,事後人間蒸發」? 就合理性來看,當日院會列在討論事項中的有八十幾個法案,卻不按照順序進行三讀,事關勞工安全衛生法、攸關濕地保育的濕地法以及數百萬股民高度期待的證所稅修法等,都在會計法之前,院會都未處理;另外,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優先法案,包括核四公投、年金改革、兩岸互設辦事處、反媒體壟斷、公投法、公債法、財政劃分法、十二年國教、政府組織改造等,無一不是具有時效性、影響重大、攸關全民的法案,立法院在會期中都不急著處理,卻獨獨讓會計法修正案夜襲過關,難道顏清標的事真的就這麼重要嗎?還是因為柯文哲涉案,綠營才配合嗎?真若如此,數百萬勞工的權益難道還不如柯文哲一人嗎? 就迫切性來講,顏清標已經入獄,他的兒子也當上立委,民代特別費是否除罪化?根本就不急切;至於教授研究費核銷,日前教育部與國科會已建議應將此事分成「公款公用」與「公款私用」,前者應寬鬆解釋,後者則由檢調繼續追究,如此做法,不僅是行政部門的共識,全民也能認同。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在今年四月十二日認定,教授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承辦國科會等機關補助,「不具公務員身分」,也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頂多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度則從七年以上徒刑,大幅減為三年以上徒刑,顯然已經為多數誤蹈法網的教授解套,當然沒有全面修法,「好壞一律放生」的迫切性。 儘管如此,本案既已通過,行政院也無意覆議,翻案已無可能,如今只有亡羊補牢,不讓顏清標等人再選公職,否則更加激起全民公憤,對立法院或政府都將是難以彌補的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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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