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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這樣搞 林濁水因而不起訴
2015/08/12 15:10:09瀏覽1623|回應4|推薦20
林濁水虛報助理薪水,讓她一個月領19萬,然後把其中10萬拿來繳「公職分攤金」,他一個月25萬的薪水因此可以全領。林濁水助理陳惠英又用每個月19萬的薪水去報退休,因此可以申請高達300萬元退休金。此事發生於2006年,我當時看到此新聞就覺得林濁水是貪污。過了6年,也就是2012年,我向台北地檢署告發這個貪污案,記得當時是星期一,坐了很早的火車到那。當時我看到檢察官拿一疊資料,問我是不是當過立法委員助理,怎麼知道這事?我說看報就知道這件事是犯罪,只是一直沒有告發罷了。

檢察官簡單問我幾句,我說,我是全台灣唯一告發此案的嗎?沒錯,我是當時全台灣「首先」且「唯一」告發林濁水貪污的人,沒想到6年來沒有人追究他的犯罪行為,檢察官不是有「剪報分案」這招嗎?民進黨說台灣檢察官只敢剪報分案「檢綠不檢藍」,綠色的林濁水剛好是反證。

後來怎麼辦案的我不知,但當時很多藍綠立委跳出來護航,立法委員助理工會則表示「助理的聘用、薪資的調整,相關的文件都必須有委員的親筆簽名,所以委員都不能置身事外。」(林濁水助理月薪達19萬| 頭條要聞| 蘋果日報,2006年 10月03日)。換句話說,林濁水助理月薪達19萬,他絕對有「親筆簽名」,當然不能「置身事外」。

轉眼間又過3年,台北地檢署沒有給我任何消息,我問承辦人,他說他的前任不曉得換幾個了,所以他也不知全貌,只知林濁水沒事,助理被起訴云云。我昨天簡單查了一下新聞,今天又看了自由時報的「浮報助理薪資涉貪污 林濁水授權下屬不起訴」報導,終於知道台北地檢署怎麼搞,林濁水因而不起訴的原因了!

林濁水被台北地檢署偵訊時大概說「陳惠英擔任助理多年,非常信任她,辦公室與家用開銷全交由她處理,私章也給她使用」,陳也證實林供詞無誤。這樣一來,林濁水挪用公款沒事,陳惠英因「認罪」而換得「緩起訴處分」。爽不爽,貪污的立委與共犯助理因此沒事!天下有比這更美的事嗎?

沒想到高檢署發回再議,檢察官依詐欺罪起訴陳女,陳惠英妳想不到妳逃不過吧!?

我仍認為台北地檢署認定有問題的原因在於:
1. 助理的聘用、薪資的調整,相關的文件都必須有委員的親筆簽名,所以委員都不能置身事外。
2. 林濁水絕對知道陳惠英一個月領19萬。

檢察官妳不知道為什麼不去看蘋果及其他媒體9年前的報導,不去問立法委員助理工會的看法,不看看相關的文件有無林濁水的親筆簽名,竟直接認定林濁水「完全不知情」?林濁水簽文件都閉著眼睛嗎?

我無法接受這種「立委貪污,助理詐欺結案」的司法運作模式,我也認為台北地檢署這3年來都不通知我的手法令人遺憾,就算是平信也沒那麼容易搞丟。我更對以每月19萬薪水為手法,污了台灣幾百萬的林濁水及助理竟以「緩起訴處分」輕縱,「緩起訴處分」這麼好用嗎?

還好我記得此事,希望台北地檢署給我一個令人滿意的答覆。

blackjack 2015/8/12

link:
林濁水被我告發貪污,只有助理被起訴
林濁水貪污偽造文書告發狀


引用:
浮報助理薪資涉貪污 林濁水授權下屬不起訴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96798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 林濁水供稱,陳惠英擔任助理多年,非常信任她,辦公室與家用開銷全交由她處理,私章也給她使用;陳也證實林供詞無誤。
檢方調查發現,陳惠英的溢領款用於清償個人貸款,因陳認罪原予緩起訴處分,高檢署發回再議,檢察官今依詐欺罪起訴陳女;林濁水則罪嫌不足,涉貪污罪不起訴。...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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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nothing specia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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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3 08:31
這次,看懂了。只想罵髒話!!!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5-08-13 17:06 回覆:

我寫東西有時過於跳躍,欠缺娓娓道來的能力是我素來的缺失,有機會再寫文的時候希望能有所改變。

 再會!


灣 叔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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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2 20:46

唉,一直以為林濁水是個比較正派的獨物,幹起傷害中華民國的事來,照樣不皺眉頭.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5-08-12 23:19 回覆:
本案認定有重大疑點,除了助理薪水調整應以立委「簽名」為主外,林濁水說外界質疑的「公職分攤金」是從林個人帳戶支付,但林濁水又向檢察官說「陳惠英擔任助理多年,非常信任她,辦公室與家用開銷全交由她處理,私章也給她使用」,檢察官怎麼這麼天才,怎麼這樣辦案!?


既然「辦公室與家用開銷全交由她處理,私章也給她使用」,林濁水個人帳戶也就是陳惠英「全權使用」,轉帳當然也是陳惠英去轉的,怎能以錢由林的戶頭轉出判斷林濁水沒有藉此污錢?


「公職分攤金」不從林個人帳戶支付,難道從鬼的戶頭出去?


重點在於陳惠英以一個「助理」身份,連林的家用全管了,這其中的奧妙豈外人可知?而陳惠英就算拿錢去繳貸款,跟林濁水涉嫌貪污有何關係?林不是把錢都給女助理管了?簡直把她當家用的管家了!


林濁水把錢都給女助理管,還要她拿錢分配家用,那陳惠英拿錢去繳貸款,也不是依林濁水「我的錢就是妳的錢」的概念來使用?重點在於他她們之間的金錢互相流用是事實,又怎麼能以陳惠英拿錢去繳貸款就代表林濁水沒有犯罪?


重底在於,林濁水與陳惠英這種聯手謊報薪水的行為,究竟有沒有污錢?事實還不夠明顯?林濁水說他不知道,有可能嗎?只要林濁水有一點知情,至少就是圖利!


這一點,檢察官看不出來嗎?

銀正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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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可再告
2015/08/12 18:28
請以「仍有疑點未獲北檢查明」為由,轉向廉政署控告。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5-08-12 19:01 回覆:
非常感謝銀大哥的建議,這我沒想到,此議給我了一個方向。


昨天承辦此案的人說他會找找資料,看看有沒有通知我。目前我認為此案處理方式不當,若過幾天台北地檢署沒有給我一個合情合理的答覆,我會先向監察院舉發這件事。


***


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依監察法施行細則暨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之規定,人民如發覺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詳述事實並列舉證據,逕向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舉發。監察院為處理此類書狀,設置值日委員,每日由監察委員輪值核閱書狀,按其所訴情節,決定輪派委員調查,或委託有關機關代為調查,或作其他適當之處理,但其所訴事項不在監察院職權範圍者,則不予受理。人民書狀經處理後,除特殊案件外,均由監察業務處函復陳訴人。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由監察委員或由監察院派員,就人民書狀或報章記載之有關公務人員公務人員或政府機關涉及違法失職事項,向中央各院部會,或地方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與公私團體,進行調查,或委託其他有關機關調查。監察委員除依席次輪派調查案件外,並可自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