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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23:46:53瀏覽817|回應0|推薦4 | |
為喚醒大家對太陽花學運的記憶,為了抵制太陽花女王劉喬安進行國際性交易人口販運的暴行,為了關心這個性犯罪累犯陳為廷是否得到良好的治療。往後會選擇我未於udn張貼的陳為廷系列文字,藉以喚醒台灣人的記憶,共同對性犯罪做出防治! ******** 根據報導及緩起訴處分書,陳為廷於民國100年7月5日在清華大學前搭乘新竹客運前往台北,途中趁鄰座女子睡著之際伸出左手撫摸女子左胸,女子驚覺遭襲胸呼救,公車司機直接把車開到警局將陳為廷交由警方處理。陳為廷也曾在夜店舞池有不當的肢體觸碰,被學校性平會要求接受心理諮商。因為真的做錯了,陳為廷說不想隱藏,再次向當事人致歉,也願意接受大眾檢視。
什麼是緩起訴?
…緩起訴的案件必定是被告與犯罪事實都已確認,只是暫時不予起訴而已。…刑事訴訟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引進日本行之多年,著有成效的緩起訴制度,遇到犯罪的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為了開一條自新的路給真心悔悟的被告,允許檢察官有權對此類被告,作出緩起訴的處分,在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被告都能保持良好的行為,沒有違反緩起訴的條件,則據為緩起訴的犯罪事實,便一筆勾銷,免了他的訟累與刑罰。…
性犯罪者若不併予治療,常有再犯可能。陳為廷襲胸後又再犯(在夜店舞池有不當的肢體觸碰),可見檢察官「開一條自新的路給真心悔悟的被告」並沒有成功,因為陳為廷並沒有真心悔悟,他已經再犯了。
王丹說「不好色才是人格缺陷吧」,好色就必然襲胸及再犯嗎?王丹的邏輯與學術訓練這麼差為什麼能在清大教書?林飛帆支持陳為廷,又表示「事實上,他早已為這些事情,負起了相應的的法律結果。」
陳為廷襲胸後緩起訴又再犯,可見林飛帆所言「事實上,他早已為這些事情,負起了相應的的法律結果。」並不精確,因為緩起訴對這類性犯罪無法達成懲治與預防的效果,反而是「開一條再犯的路給未真心悔悟的被告」。
這是台灣法治的失敗與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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